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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第22号准则_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31日 01:17 4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实务第22号准则_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实务第22号准则_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会计实务资料:关于BT项目会计处理]bot项目会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3.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会计实务资料:关于BT项目会计处理]bot项目会计处理

关于BT 项目会计处理的思考

(江苏财经会计网校游军搜集整理)

1、BT 项目的定义

BT (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BT 项目的建设期通常为1-3年,回购期通常为3-5年。 2、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①《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

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本规定涉及的BOT 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 与BOT 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 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 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 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 在BOT 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 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 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5期》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 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 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3、BT 业务会计处理的个人理解

其本质可以认为属于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固定造价建造合同。企业应当对预计完工将发生的总成本、预计完工时间等作出合理估计,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约定收取的回购款折现到项目预计完工时点,将该折现值作为建造合同的公允价值(即不包含BT 条件的同类建造合同应向业主收取的价款金额),并在建设期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建设期间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总额应当等于该折现值,并相应确认应收款项。随后,将完工时点到约定付款日之间的期间作为融资期,在融资期内,对该应收款项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确认利息收入。

即整体合同金额应视为二个部分,一部分是建造合同的收入,另一部分为公司所垫付资金而应收取的利息。 4、案例的账务处理

A 公司承接B 政府部门一X 项目,总价款为1亿元,其中建设期从2012/6/30开始到2013/6/30结束移交验收,付款条件为自验收合格后分五年支付,每年付款20%即2400.00万元。假设内含利率为10%,则普通年金现值系数为3.7908。建造合同对应的公允价值为2400*3.7908=9,097.92万元。假设建设期总成本为6,400.00万元。 1、2012/12/31的处理(完工50%) 借:工程施工 3,200.00

贷:应付账款、存货、银行存款等 3, 200.00

借:营业成本 3, 200.00

借:工程施工-毛利 1,348.96

贷:营业收入 4,548.96

2、2013/6/30的会计处理(完工验收) 借:工程施工 3,200.00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3,200.00

借:营业成本 3, 200.00

借:工程施工-毛利 1,348.96 贷:营业收入 4,548.96 借:长期应收款 12,000.0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2,902.08

贷:工程结算

9,097.92

3、2013/6/30收取第一笔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400.00

借:财务费用 909.79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909.79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新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现在叫什么

"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替代原准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的债权投资部分.

"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分三种情况列示:

1、"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其他流动资产":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其他权益投资工具"科目替代原准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的股票投资部分.

只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报表项目列示和会计科目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哪些资产属于金融资产?

提起"金融资产",自然会想到股票、债券、期货、信托等等这些似乎只有"高大上"精英人士才能玩得转的产品.在财税实务中,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以及证券市场对金融产品的界定是一个概念吗?

一、增值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资产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四、证监会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对于金融产品的具体类型,证监会尚无明确规定.目前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新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现在叫什么?因此,根据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际类型不同,它们在新准则里面的名称也不一样.财务在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务时,如果对新准则下的会计分录入账上有疑问,不知道该怎么入账时可以参考本文介绍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扩展资料

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 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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