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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各种费用扣除标准_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26日 07:17 5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各种费用扣除标准_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各种费用扣除标准_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会计初级经济法中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费用准予扣除的有哪些
2.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会计初级经济法中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费用准予扣除的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1.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业是1.5%以内可以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

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千分之五。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年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是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按你所记录在账上的60%准预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额,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一、期间费用的扣除标准.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6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又有一定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未扣除完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与会计核算形成暂时性差异,会影响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业务招待费支出当年未扣除的部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与企业会计核算形成永久性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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