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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会计准则_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24日 18:02 54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14新会计准则_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2014新会计准则_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1.我国2014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有哪些
2.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3.2014年新会计准则哪些会计科目有变化?
4.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我国2014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有哪些

1.财政部关于印发《**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2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4日制定印发了《**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为规范**机构会计核算,提高**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机构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21日印发了《**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机构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3号)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衔接的总要求、新旧科目转账、补提折旧、基建并账、会计报表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专门增大篇幅针对基建并账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从新旧衔接处理和日常并账处理两个方面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将为高等学校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确保全国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政策统一性。

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4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对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科研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为了确保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5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了确保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衔接规定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食堂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定义,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二是规定企业可选择应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计量相关资产、负债、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三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适用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比性;四是区分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规定不同披露要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6.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性质进一步划分并分别列报;二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合理整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性内容,在持续经营评价、正常经营周期、充实附注披露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7.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二是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三是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从而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四是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8.财政部 国资委 银监会保监会 认监委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拟进一步推进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仍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两条主线开展,包括37家中央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2013年已参与实施的169家地方国有企业将纳入实施范围,并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通知在明确实施组织、报送时间、程序等基础上,要求中央实施企业尽快形成XBRL财务报告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并要求所有实施企业使用获得有关权威认证的XBRL软件,以促进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高效化。

9.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同时废止。本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并在结合国内企业实务需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二是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实加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1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准则,而是将相关内容放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讲解中予以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项合营安排准则,以适应企业实务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此,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对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合营安排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一、流动资产

(一)货币资金

1、收到股东投入的股款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收到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应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内部单位款

4、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

借:库存现金(按实际收回的现金)

管理费用(按应报销的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按实际借出的现金)?

5、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属于库存现金短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属于现金溢余:?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如为现金短缺,

属于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

借:管理费用—现金短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如为现金溢余,

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和单位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

属于无法查明的现金溢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盘盈利得

6、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7、收回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

8、收到供应单位因不履行合同而赔偿损失的赔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9、将款项汇往采购地开立采购专户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贷:银行存款

10、将款项存入银行以取得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信用卡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

贷:银行存款

11、向银行开立信用证、交纳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12、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购买股票、债券等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3、将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款的未用余额转回结算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14、交纳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15、支付购入材料的价款和运杂费

A、采用计划价格核算借: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B、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支付货款、运杂费、货物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支付货款、运杂费时,货物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

借:在途物资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16、支付供应单位各种款项

借: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应付内部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17、支付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加工费和运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18、支付外购动力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19、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0、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开发设施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油气资产

贷:在建工程

21、购入工程用物资

借:原材料(专用材料、专用设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设备并补付设备价款:?

借:原材料(专用设备)(设备的实际成本)?

贷:预付账款(预付的价款)?银行存款(补付的价款)?

22、支付探矿权费用、价款,采矿权费用、价款

借:油气资产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23、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定期补足备用金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4、支付待领工资、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6、支付各项成本、费用

借:油气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输油输气成本

在建工程-油气勘探支出

油气开发支出

研发支出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勘探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6、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库存现金

27、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收购股票时

借:股本(实收资本)等

贷:银行存款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金额)?

2、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借: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4、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5、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处置损失)?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投资收益(处置收益)?

同时,按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金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存货

1、购入物资

(1)购入物资在支付价款和运杂费时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可使用“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物资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可使用“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2、物资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使用“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

3、预付物资货款

借:预付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已经预付货款的物资后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使用“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应收内部单位款

补付物资货款

借:预付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退回多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物资运回企业,计算购入物资应负担的运输费用

借:材料采购

贷:辅助生产-油气辅助生产等

5、向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它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

借:应付账款(或其它应收款)?

贷:材料采购

购入物资运输途中非常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材料采购

6、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

借:待摊进货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

7、月终,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情况进行汇总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按计划成本

借: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贷:材料采购

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差,计划成本节约)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材料采购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贷差,计划成本浪费)

借:材料采购

贷:材料成本差异

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的,物资到达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贷:在途物资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回)?

借:原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

(3)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或虽然发票账单未到,但根据合同、随货同行发票等能够计算并确定实际成本的收料凭证,按实际成本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内部单位款

同时,按计划成本

借:原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贷:材料采购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8、商品流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收到的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材料采购

月份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应当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并按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回)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到商品的凭证

借:材料采购(进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同时按进价

借:库存商品

贷:材料采购

9、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入物资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10、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材料采购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借:材料采购

贷:材料成本差异

11、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贷:辅助生产油气辅助生产等

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贷: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2、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成本差异(计划成本小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的差额)?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材料成本差异(计划成本大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的差额)?

13、接受捐赠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材料成本差异

14、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存货,见“应收账款”科目

15、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存货的账务处理,参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涉及增值税的,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16、盘盈的原材料,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7、生产经营领用原材料

借:油气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输油输气成本

研发支出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

生产车间退回剩余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等

贷:油气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等

月末结转生产车间已领尚未使用,但下月仍需继续使用的材料(下月初用红字冲回)?

借:原材料

贷:油气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等

交库的下脚废料,按计划成本估价入账

借:原材料

贷:油气生产成本生产成本等

18、购建固定资产、油气开发设施、进行油气勘探活动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油气开发支出

油气勘探支出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9、出售原材料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20、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等,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核算。

21、生产领用包装物

借:生产成本等

贷:包装物

22、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包装物

23、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包装物

24、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时应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贷:包装物

25、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借: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26、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27、逾期未退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没收的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税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29、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没收的押金)?

贷:营业外收入—罚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出租、出借包装物报废

借:原材料(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3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借:油气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

输油输气成本

研发支出

制造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贷:材料成本差异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32、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等,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核算。

33、一次转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低值易耗品

报废时,残料价值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等

贷: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34、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领用时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摊销时

借:有关科目

贷:低值易耗品—摊销

报废时,残料价值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

贷:有关科目

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

借: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

35、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借:油气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

输油输气成本

井下作业

研发支出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勘探费用

委托加工物资

其他业务成本

贷:材料成本差异

36、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

借:自制半成品

贷:生产成本

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自制半成品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发出加工时

借: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贷: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支付的外部加工费和运费等

借: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

借: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贷: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2014年新会计准则哪些会计科目有变化?

问题一: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企畅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根据上述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问题二:《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序列号:C28M3039FMLF设备名称:iPhone4S(8GB)激活状态:已激活(2014年02月09日)电话支持:已过期硬件保修:未过期(2015年02月08日)生产日期: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21日生产工厂:中国

问题三:《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什么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四部分组成: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以国务院总理令公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长令公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

所以,在海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属于会计规章,是财政部金人庆部长签署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以财会字文件印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

问题四: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2014年共修订了五项会计准则,发布了两项新准则及一个补充规定,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列表、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等。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修订的5项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与原准则对比,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对持续经营能力、终止经营的披露以及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原则、并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所谓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益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此次2号准则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5、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并优化有关披露的内容。

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类型、金额,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支持的类型、数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发布的2项新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

问题五:会计准则是什么? 概念我就不解释了。自己百度搜索 这个链接有详细的大纲。你可以看看

zhidao.baidu/question/73211551

会计准则包括总则1条。38项具体准则。

考试的话。你就买本书 会计准则具体解释的书看看。

做为会计从业人员来说。了解一下就可以了。没什么用处。具体的要求。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在税法上还有更加具体的要求。在会计上我们所学的会计基础或者初级会计职称等,就足够我们用的了。会计准则太抽象。没什么具体实在的用途。

会计准则主要是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就好像一些规范是一个道理。例如治安条例规范。学生守则规范等等。

只知道定义是没用的。要了解的是细则。

问题六: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上市公司一定要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废止。财政部2011年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问题七: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准则框架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准则指南构成。其中准则指南包括会计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外币业务、附则等组成。

(二)会计科目设置

1.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的分类:分为6类,分别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

2.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60多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涵盖小企业的常见交易或事项。

会计科目的分类:分为5类,分别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

(三)财务报表的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至少应当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

2.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附注。

(四)主要会计处理对比

1.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

(2)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不同

(3)盘盈存货的处理不同

2.金融资产投资

(1)分类不同

(2)计量属性选择不同

(3)减值处理不同

(4)投资收益确认不同

3.固定资产

(1)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不同

(2)减值处理不同

4.生物资产

(1)分类不同

(2)减值的处理不同

5.无形资产

(1)减值处理不同

(2)摊销方法不同

(3)对于不能可靠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处理不同

6.借款

7.收入

8.所得税费用

问题八: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小中型企业可以选择小企业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准则。

但是上市企业或者大型企业只能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其实差不多的。但是一些处理稍微不同列如坏账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到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候,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而会计准则可以选择备抵法或者直销法。

列如税费,小企业准则计提时候除了增值税外,其他税费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会计准则却对应分开,常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其他税费可能列入管理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账务上处理简单点,毕竟企业涉及的业务少,所以会计上处理简单明了。

问题九:《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会计法是从社会的角度,以法律来规范宏观的会计行为(如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

而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法等制定的,它从企业的角度来规范企业具体的会计行为(确认、计量、报告等);

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则又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更为微观、具体。

附: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新旧科目衔接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七)“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八)“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外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一般企业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租赁企业则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公益林”科目的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计入预计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一)“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如下:

新发布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修订的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即将修订或新增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发布背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分散在多项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17项具体准则涉及到了公允价值,不过我国此前并没有专门的公允价值准则,公允价值概念引入这么久,由于对公允价值如何取得,如何确定其可靠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参考,所以至今只有较少企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此次发布的主要内容: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级次,提出了计量单元的概念,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

亮点:正式引入“计量单元”—资产或负债计量的最小单位,有利于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受影响的企业:几乎所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企业都将受到影响。主要是集中在有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工具业务的上市公司。

可以从中得出:企业新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内容明显增多,企业需要研究这些新增的披露要求,更新相应的内部报告内容和流程以获取这些披露所需要的信息。应对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公允价值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方便企业扩展并适度应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

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发布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实务界、监管部门等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提出建议,有必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单独制定一项会计准则以规范合营安排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此次发布的主要内容:对合营安排进行了定义、分类,并对共同控制进行界定,明确了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至于具体如何核算,则由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受影响的企业:存在合营安排的企业,以及计划参与合营安排的企业可能受到影响

可以从中得出:存在合营安排的企业,以及计划参与合营安排的企业应根据修订后的合营安排分类标准,评估现有的以及计划参与的合营安排,确定适当的会计处理。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修订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并印发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本次修订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亮点:解决了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是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影响所有企业: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会受到影响。企业需按照修订后的准则判断其分类及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对于存在设定受益计划(如部分补充养老计划等)而以前未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修订后的准则可能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可以从中得出:建议企业尽早开始对各项福利进行梳理和评价,如判断为设定受益计划,还需要与相关专家进行及时沟通。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修订背景: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影响所有企业: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存在其他综合收益、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企业,对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影响较大。

可以从中得出:对财务报表结构有影响,其中利润表影响较大,7月1日开始执行,建议使用会计软件的单位提前做准备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修订背景:为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吸收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同时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就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进控制的定义。(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亮点:引入了“实质性权利”的概念是这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受影响的企业:一些做信托、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基金的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此类企业的合并范围可能有所扩大。

可以从中得出:强调企业应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该准则不再包括相关披露要求。建议企业需要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追溯调整。

标签: 2014新会计准则_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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