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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发会计_100分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那些费用可以免税的有实际经验的会计来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22日 17:35 5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合作研发会计_100分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那些费用可以免税的有实际经验的会计来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合作研发会计_100分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那些费用可以免税的有实际经验的会计来

1.西安欧亚学院会计学院的产学研合作
2.100分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那些费用可以免税的有实际经验的会计来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包括哪些人员人工费用?

西安欧亚学院会计学院的产学研合作

会计学院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多种不同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把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实践能力为主的生产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新的教育模式。这从根本上为了解决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缩小学校和社会对人才培养与需求之间的差距,增强了学生的社会竞争力。现阶段会计学院已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华德诚会计师事务所和祥盛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挂牌“产学研合作基地”,与上海安越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之友》杂志社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与东信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益友会计师事务所、用友新道学院西安民诺教学中心、西安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众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与金花股份等长期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内容,还将合作范围从传统的“实习实训”扩大至课程研发、师资培养、行业导师聘请、教师学生行业体验等各个领域。

100分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那些费用可以免税的有实际经验的会计来

开发支出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而研发支出指的是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

开发支出与研发支出的区别

开发支出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而研发支出指的是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

研发支出包括了开发支出。研发支出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开发支出项目是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

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区别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成本,费用化是将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予资本化。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符合条件资本化,不符合条件费用化。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支出属于什么科目?

研发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分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结转时,

借: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费用包括什么?

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4、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6、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7、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包括哪些人员人工费用?

首先,我要告诉您科研费用不是直接免税,而是应纳税所得的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贵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属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应当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支出。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管理费用”列支60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科目列支140万元。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额=60*50%+140*150%=30+240=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70=2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0*25%=57.5万元。

与加计扣除前相比较,通过加计扣除后获得税收优惠为500*25%-57.5=67.5万元。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新法与原《条例》规定相比较,显得更加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中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两个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的称呼和内容表述有所区别,但是仔细分析比较,两者的范围基本一致,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虽未细分,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人员范围基本一致。但是,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即必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否则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研发人员,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提醒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两者对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归集范围一致

1.加计扣除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看出,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97号公告与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一致。

如何准确归集人员的人工费用

(一)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根据会计核算的受益原则,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计入研发费用核算,但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人员人工费用采用列举式规定,将内容限定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将上述项目剔除。

另外提醒企业,每月随工资固定发放福利性补贴,如交通补助、午餐补助等,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工资后,享受加计扣除。

(二)同时从事研发和管理、生产的人工费用需合理分配

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97号公告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虽然高新企业认定政策未作出同样的规定,但应根据受益原则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否则会导致虚增研发费用,影响研发费用占比和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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