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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费会计_股权激励中取消或结算的会计处理?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20日 07:37 54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行权费会计_股权激励中取消或结算的会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行权费会计_股权激励中取消或结算的会计处理?

1.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2.股权激励中取消或结算的会计处理?
3.股份支付公允价有利修改发生在行权日后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

以权益结算:

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

以现金结算:

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

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

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

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

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股权激励中取消或结算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费用会计处理

行权前: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个人取得上市和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业绩"绑在一起",让个人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增强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向心力".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是个人任职受雇的一种报酬方式,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00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多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体思路是将股权激励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为12个月)的期限内分摊计税.

2019年实施新税制后,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对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给予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税收政策暂维持不变.

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12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因此,在过渡期内,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为减除行权成本后的收入余额.

2.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凡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股权激励费用会计处理如上,如公司有一天真的能够进行股权激励,那财务就可以根据它实际的情况来完成入账.提醒广大财务在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时,除了有账务处理方面的内容,还有税务等其他方面的内容要掌握,最好能清楚所有内容.

股份支付公允价有利修改发生在行权日后会计处理?

举例说明一下:经股东会批准,甲公司2012年1月1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向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甲公司201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6%,截止2013年12月31日2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7%,截止2014年12月31日3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8%;从达到上述业绩条件的当年末起,即可以6元每股购买1万股甲公司股票,从而获益,行权期为3年。具体资料如下:\r\n(1)甲公司201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5%,本年度有1名管理人员离职。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2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7%,未来1年将有3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估计该期权在2012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2元,2012年12月31日为每股12.5元。\r\n分析2012年可行权条件为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6%,实际增长为5%,没有达到可行权条件,但预计2013年将达到可行权条件。\r\n2012年末确认的管理费用=(100-1-3)×1×12×1/2=576(万元)\r\n借:管理费用576\r\n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76\r\n(2)2013年度,甲公司有5名管理人员离职,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7%。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3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0%,未来1年将有8名管理人员离职。201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3元。\r\n分析2013年度可行权条件为2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7%,实际为(5%+7%)/2=6%,没有达到可行权条件,但预计2014年将达到可行权条件。\r\n2013年末确认的管理费用=(100-1-5-8)×1×12×2/3-576=112(万元)\r\n借:管理费用112\r\n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12\r\n(3)2014年4月20日,甲公司经股东会批准取消原授予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以现金补偿原授予股票期权且尚未离职的甲公司管理人员1200万元。2014年初至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前,甲公司有2名管理人员离职。2014年4月20日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股8元。\r\n分析2014年4月20日因为股权激励计划取消应确认的管理费用=(100-1-5-2)×1×12×3/3-(576+112)=416(万元)\r\n借:管理费用416\r\n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16\r\n以现金补偿1200万元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1104万元的部分,应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相关会计分录为:\r\n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76+112+416)1104\r\n管理费用96\r\n贷:银行存款12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五条:“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根据你说的情况,在可行权期内离职时,未行权的期权仍将失效。在此情况下,应考虑可行权期是否也属于等待期之内,相应合理确定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期间。例如,如果原先估计到2012年初就会全部行权,则费用仍可在2012年初摊销完毕。在此情况下,后续等待期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未来适用法处理,不调整前期已确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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