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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准则2014_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20日 01:52 5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行政单位会计准则2014_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行政单位会计准则2014_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1.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
2.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3.我国所有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确认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

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广东省会计证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会计证人员,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培训内容

2014年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其他持证人员自行选择参加《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内容的培训。

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

三、培训教材

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应讲解或释义。

四、培训方式

灵活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按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分级负责。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参加培训班时间为3天。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财政部门要求。

1.严格审核认可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2014年10月底前将在本地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2.加强监管考核。主要是负责对培训单位的检查督导,督促培训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维护培训秩序,实施量化指标考核;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培训质量不保证、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单位,依法依规取消其认可资格;监督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不符的其他培训教材。

3.积极推行远程教育。各县(市、区)应创造条件,尽早推行远程教育,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三)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应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认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3.应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提升培训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4.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财政部门。每期培训结束后10天内,向财政部门提供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培训单位法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5.对远程培训单位的特别要求:

(1)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保证网络畅通;

(2)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3)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4)有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的安全。

我国所有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确认

2014年共修订了五项会计准则,发布了两项新准则及一个补充规定,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列表、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等。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修订的5项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与原准则对比,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对持续经营能力、终止经营的披露以及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原则、并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所谓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益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此次2号准则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5、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并优化有关披露的内容。

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类型、金额,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支持的类型、数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发布的2项新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披露做出具体要求。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间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从具体内容来看,39号准则共分为13章53条,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多个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了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准则规范了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三、新发布的一项补充规定: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第13号)——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

虽然优先股、永续债等资本工具的法律形式和具体合同条款多种多样,但经济实质和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基本相同。此类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区分改造的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必发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跌运用指南。补充规定规范了在具体业务环境中运用现有金融工具准则跌基本原则的指南及具体账务处理、列报和每股收益计算等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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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

这句话是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行政单位会计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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