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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变更_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14日 13:36 6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变更_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变更_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会计准则的改革对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业绩展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2.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会计准则的改革对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业绩展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一、对资产负债表分析的影响

金融工具

原来的短期投资、原来采用成本法核算且有可靠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按治理层意图,分别列示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中。在流动负债项目下,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除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外,其余都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有可能影响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3类: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上述第一、二类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上述第三类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核算时,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项目,不存在摊销问题,会对净利润产生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

对原来分别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核算可列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这将影响企业的资产结构,尤其是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在存货中核算的企业,执行新准则后,会减少企业的流动资产,降低流动比率。在企业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在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两种调整方法都将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

比较大的变化有:固定资产入账成本应考虑预计弃置费用的因素、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等,会使固定资产价值增大,折旧增加,对利润有减少作用。

无形资产

指的是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假如涉及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可能包括企业在开发阶段的资本化支出。增加了“累计摊销”项目,单独反映无形资产摊销的价值。新准则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必然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投入研究和开发项目,非凡是对于科研类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更有助于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期成长能力。部分研发支出的资本化能增加企业的资产,企业财务状况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好转,如降低资产负债比率,提高商业信用,帮助其扩大融资渠道。但在税收方面由于利润的暂时上升会导致近期所得税的增加。

职工薪酬项目

内容包括8个方面: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类薪酬,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补偿以及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除辞退补偿外,其他的职工薪酬均按收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这将普遍降低企业各期的毛利率和毛利额,同时对企业的各期损益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递延影响,对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影响更大。对福利费用没有规定计提比例,而是按实列支。

所得税项目

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递延法,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将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在表中单独列示。根据目前披露的年,所得税是受益面最广的项目,许多公司都受益于递延所得税制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四川长虹,由此增加的股东权益达到了惊人的22640.61万元。

所有者权益项目

1.增加因素。新准则实施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引起股东权益增加,这部分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从交易所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二,因计提资产减值预备等原因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导致股东权益净增加;第三,少数股东权益列入所有者权益。此前少数股东权益是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今年首份年江南高纤2006年年中披露的股东权益调节表显示,按新会计准则核算,公司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增加了1761.75万元。其中,按公允价值核算公司金融资产使净资产增加了11.10万元,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使留存收益增加了48.85万元,将少数股东权益计入股东权益后使股东权益增加了1701.80万元。

2.减少因素。新准则实施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减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转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引起股东权益净减少;第二,因确认职工认股权、辞退补偿形成的负债等导致股东权益净减少。

取消的项目

由于资产负债表观的应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已被取消,相关的内容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这将减少利润表数据和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的差异。

二、对利润表分析的影响

项目和结构的变化

新的利润表取消了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支项目,而是将有关内容进行了合并,其中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则包括了原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税金及附加。取消了主营业务利润项目,增加了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

对营业利润分析的影响

1.资产减值损失内容有变化。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预备人为调节各期利润,或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除了存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权益性工具等有确凿证据证实能够收回的资产减值答应转回外,固定资产、摊销期限明确的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不答应转回。因此,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手法实现“一次亏足”将成为历史。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不确定性。如投资性房地产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利润的影响将是不确定的。但这种模式不需要计提折旧和摊销,从而减少成本,对利润的影响是积极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凡交易性证券的投资必须在期末按交易所公布的市价计算价值,变动部分计入损益。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即使没有转让或出售,也应以公允价值来计量,并将结果确认为当期损益。根据今年披露的年来看,投资收益总额同比增长速度很快,甚至有些公司业绩完全由投资收益支撑。其中,短期投资获利丰厚是投资收益增长的主要来源之一。2006年股票市场行情火爆,使得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收益大幅增长。非经常损益项目仍是关注的重点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由于没有持续性以及易受操纵的特性,在进行利润质量分析时要非凡留意。根据中国证券数据中心统计,截至2007年3月16日,已经公布2006年年并具有可比数据的上市公司中,2006年非经常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从2005年度的4.5%提高到10.4%。非经常性损益在上市公司业绩中的地位提高甚快。新准则下,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可能带来一定的非经常性损益,SST长控今年一季度预计净利润2.84亿元左右,每股收益达到4.67元。其原因主要是公司债务重组已于2006年完成,2007年1月1日起相关债权人已豁免了公司相关债务,按照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2.71亿元计入了公司当期损益。

关联交易可能出现的新动向: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高涨,这些优质资产不但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也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可能通过低价取得高价值的股权投资,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财务表分析不确定性因素的进一步分析

公允价值的影响

目前我国已发布的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涉及会计要素计量的有30个,其中又有17个程度不同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体现金融工具、资产减值、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等几个方面。

新准则实施后,企业将确认越来越多的持有利得或损失以及非经常损益,但这些损益往往没有相应的现金流量,导致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关性的下降,而利润分配必须确保资本的保全,在引入公允计价后,治理层必须区分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确定利润分配的基础。

由于公允价值应用有着苛刻的条件,其带来的影响暂时是有限的,其影响也是逐步体现的。如房地产企业因对投资性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出现的资产剧增并不像市场预计的那么猛烈。沪深两市第一份房地产企业年华业地产年显示,公司按新准则,将对投资性房产的核算从固定资产转到投资性房产核算,但并没选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是采用了成本模式。

汇率、利率因素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会计核算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环境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市场汇率、利率发生变化时,资产或负债的重估价值随之发生变化,随之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对于某些资产占用形式主要为金融性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有多大,他们的净利润和净资产的波动就有多大。为了稳定经营业绩,公司必然会大量使用股指期货和利率期货等金融期货衍生产品来治理风险,这将扩大和丰富套期保值会计核算的内容。

另外,新准则中有多个涉及现值因素,如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弃置费用、延期支付、可回收金额的确定等。而现值的计算离不开对利率的估计和应用。

职业判定范围扩大

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在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基础上,结合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这就需要治理层根据经营战略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另外如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的预提、金融工具的分类、减值预备的计提、资产组的认定、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判定、使用寿命是否确定的判定、摊销期限,非凡是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的判定等,使专业判定的影响更为突出。

纳税影响分析更加复杂

大量公允价值在资产和负债计量中的应用,使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更大更频繁,在资产负债表递延法下,这些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将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假如涉及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要考虑未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使得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和分析都更加复杂。

四、应对措施

尽快熟悉和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及其影响

上市公司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业务特点,在2006年年全文的“治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部分,具体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同时,要在2006年年全文的财务告“补充资料”部分以列表形式披露2006年期末与2007年期初所有者权益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在表分析时,使用者要根据自己把握的知识结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理评估新准则的影响。即使是有价值重估的上市公司,影响也往往是一次性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才是决定“股东收益”的保障。一方面,上市公司的估值是动态的,相关会计政策的变化即使对其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但往往是以未来数年的利润受到平抑为代价的;另一方面,会计政策的变化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但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并不会在实质意义上改变上市公司的内在估值。但用公允价格反映的一些资产的新价值,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从而带来投资决策风险。

另外,在进行表分析时,要充分了解会计表附注的内容,与表数据结合,才能比较准确地理解表。

财务比率应用

1.对原有一些财务比率的谨慎运用。如市盈率和市净率、每股收益等。随着股市的不断上涨,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没有任何变化,只要存在交叉持股,上市公司的业绩就会随着股市上涨而不断上涨,而上市公司业绩的不断上涨又反过来支持股市的进一步上升,因此有可能会出现股市上涨而市盈率和市净率不升反降的极端情况。

2.财务比率的计算。由于表的项目及其内涵均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的一些财务比率可能失去了作用或应重新解释,相关的数据需要结合附注才能计算,如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各项资产周转率、现金比率等。也应设计一些新的财务比率,如资产减值损益/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利润、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或损失/净资产等。

3.重视现金流量相关比率的应用。新会计准则实行以后,净利润和净资产对于表分析的重要性将下降,而现金流量分析的重要性将会上升,在进行表分析时,应加大对现金流量的分析,通过现金净流量等数据与利润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利润质量。

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

由于新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如对金融工具,要求披露详尽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数量信息等,要求企业风险治理模式必须相应改变,获取市场数据的能力要更迅速。又如新准则要求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以详解法代替差额法,将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具体分解为资产负债的增减值和商誉,并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与投资单位存在差异,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还必须做出调整,因此企业必须随时记录和跟踪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协调双方政策。

以上这些客观变化都要求企业加强信息治理,及时获取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相关企业的财务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如税务机关的信息等,这也将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

摘  要

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

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

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

(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

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

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

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

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

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

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

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

(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

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

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

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

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

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资产已经成为众多企业所拥有的一项重要资产,其会计处理是否规范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更快、更好地进行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理论支持。

实务操作中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一致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就同类型投资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目的一是确保各期会计报表中数据的可比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二是可以避免会计主体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来调节利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必须反映交易的实质,而非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在判断投资的实质时,需要进行穿透测试。穿透测试是指追踪交易在论证、决策、合同、账务处理等方面的整个过程,用于判断交易的实质。这也是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及其相关控制时经常使用的审计程序。

程序合规原则

为满足合规性需求,企业应按照内部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准备用于认定金融资产类型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论证材料、投资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二、金融资产分类应关注的问题

金融资产主要分类

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需要关注以下特殊规定:一是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企业对金融资产类别的认定

企业应根据投资目的、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需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满足的具体条件以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在实务操作中,该类资产确定应注意以下特点:有公开透明的市场和报价,且计算方法透明、按规定的时间公布、获得公众认可,如股票市场报价,理财产品托管机构按照公布的估值原则公布的产品净值等;交易结果具有确定性,有确定的结果,非预期收益,非区间收益。

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金额要确定,非一个笼统的区间,非预期收益率。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合同中均表述为预期收益率,虽然在实务中也一般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但不能完全符合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规定,分类中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实务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又被划分为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者浮动盈亏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当中,不影响当期利润,只有实际收到收益时,才能确认损益;后者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损益,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需要慎重选择投资产品,不同类型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后果。

四是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等,由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从而可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金融资产减值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的客观证据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测试需要注意的事项

应明确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标准要结合企业和投资标的的特点,要避免频繁的计提和冲销减值。这也导致企业间减值标准变化较大,存在不可比的情况。

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尚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额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企业应详细披露各项投资的成本和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续下跌时间、已计提减值金额,以及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

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标准要经过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确定,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不能随意改变。

第四条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第七条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八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九条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第十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十一条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二)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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