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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职称改革_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07日 15:39 4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高级会计师职称改革_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高级会计师职称改革_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

1.取得注册会计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
2.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
3.湖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取得注册会计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

不可以。

1.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无法评定高级职称,但目前有部分地区提出相关政策,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效力直接等同职称,随着会计行业的改革,这一项也会很快实现。

2.湖北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效力直接等同职称,也就是说,即使在事业单位,考出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评高级职称,对企事业单位吸引注册会计师持证人就业有着非常优势的条件。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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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

职称评定改革:职称外语取消成焦点

 2017年伊始,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这项改革的?含金量?高在哪儿?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未来职称评定将会有哪些大变化?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以实绩论英雄

 ?我这么多年评职称就卡在外语上,要不然早就评上了高级会计师。?现年50多岁的王权平是山东一家企业的老职工,因为外语不过关始终没评上高级职称,?我干了一辈子会计,平时从来用不着外语,只跟数字打交道,为什么评职称要考外语呢?

 现在,随着职称制度的改革,如老王这般遗憾得以避免。取消职称外语的?硬杠杠?也成为本次改革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事实上,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曾印发三个有关职称外语的通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改革调整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称外语考试所存在的问题。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需要注意,不作统一要求,并不是说大家可以不用学外语了。?人社部专技司司长俞家栋说,?随着我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国际交流也日益增多,都对人才的外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从导向上而言,我们仍然鼓励大家努力学习外语。?

 此外,改革明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职称改革确立了一个导向,就是评价人才要用品德、能力、贡献来评价,而不仅仅是靠一些论文、学历、资历、计算机、外语这些,就是大家所说的,让工作称职的人能够评上职称,让那些干工作的人、有贡献的人能够评上职称。?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破除评聘脱节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对职称评定进行科学评价、注重实绩,必然要求对评价机制进行创新。只有身处本领域,对此有深入研究和深刻体会的评价主体,才能够对人才作出更科学的评判。

 以往职称评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评聘脱节现象,即评职称的不是用人主体、用人主体恰恰没有评职称的权限。大部分的职称评定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尤其是高级职称的评委会基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评委会。这就导致评审人对于人才的评价难以深入其工作一线了解观察,进而导致人才职称的评定最终只能通过论文得以反映其工作,久而久之形成了唯论文、唯资历等消极现象,而这也间接催生了学术造假、花钱发论文等不正之风。

 与此同时,评聘脱节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只看职称或论文聘用来的人才可能并不符合实际用人需求,而工作实绩突出的人才却因评审僵化导致评不上与其能力相称的职称,人才发展因此受限,用人单位也陷入尴尬。

 为此, 职称制度改革从两方面着手改进

 一方面,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吴江认为,这一改革体现了?内行看内行?精神,评价人才的.方法很多,但是要注重业内评价,?比如搞农业的,就得农业专家来评定职称,搞中小学教育的,就得搞中小学教育的专家来评定,不能让大学教授来评中小学教师,这样才能更加科学地评定人才水平的高低。?

 另一方面,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一些高校、大型企业,他们的人才评价标准可能比政府组织的评委会标准更加严格,也更加符合用人实际,评价自己用的人可能也会更加谨慎。这就可以把评审权下放给他们,让他们自己评价人才。?俞家栋说,?这在节约政府运行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事后备案,也要做好监督。?

 拓展评价人员范围?评职称更公平

 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新兴经济领域里的人才职称评定问题也逐渐显现。以往27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多面向体制内人员,非公领域里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人才的职称评定存在机制上的不顺畅问题。

 ?以演员为例,国家话剧院的演员职称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但一些?北漂?演员,一些小的话剧院或者影视城的演员,如果按照以往的制度,他们的职称评定就是个难题。?俞家栋说,?这次职称改革就要破除体制内外的界限,只要是专业人才,就有职称评定的权利。?

 《意见》提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评价范围扩大了,评价主体也多元化,一些行业组织和协会,还有专门的评价机构,都可以通过政府授权以后,提供评定职称的服务。但是,评审权下放了,评价主体多元化了,还得用好职称评定这个?指挥棒?,不能想怎么指挥就怎么指挥。?吴江说。

 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则成为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评审权的下放并不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撒手不管了,评审范围的扩大和多元化,也不代表职称评定可以随性而为。

 因此,《意见》提出多项措施加强评审监督,如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以前政府主管部门习惯审批,现在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既是角色转变,也是全新挑战。?俞家栋说,?我们需要逐渐学习和适应这种角色的转变,并加强制度建设,让职称评定更加公平公正,成为衡量人才的准确标尺,也成为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的催化剂。?

 俞家栋表示,接下来主管部门还将出台多个职称系列的配套改革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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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

 高级会计师是会计职称的最高级别,你知道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的知识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高级会计师的'职责和就业前景的知识。欢迎阅读。

 1.高级会计师职称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1986年4月10日,〔1986〕职改字第55号: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是副高职称,相当于大学的副教授,上海、河北、重庆等地还进行正(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大学教授)的职称评审。考评结合。

 2.高级会计师的职责

 高级会计师,负责:

 (1)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

 (2)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

 (3)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3.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就业前景

 虽然评聘分开,国企职称与待遇也基本不挂钩,但很多职位在竞聘上岗时,会要求相应职称条件。

 在就业市场上身价透明,很多职位的招聘对于职称的要求非常明确。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不同职位对职称的要求不同;相应的月薪水平也差异较大。

 延伸阅读:

 高级会计师基本职责

 高级会计师在学历和工作资历、外语、计算机技术、会计专业知识上,都有严格要求。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师的评定办法是: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下述相关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高级会计师考试简介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9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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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湘职改办〔2015〕1号

 各市州职改办,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历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验,综合多方意见,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9日

  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我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类(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会计教学等,下同)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我省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职改办”)指导下,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会计系列职改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参加考试合格并获得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行文确认,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一个地区、部门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具备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且取得有效合格成绩证明。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但同时具备以下破格条件中成果业绩条件之一和专著论文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一)成果及业绩方面: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或者获省(部)级三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项目的前五名;

 2、在会计科研、会计改革、会计管理和推行应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或先进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经同行专家鉴定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为主要贡献者;

 3、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在县(含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现任会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大型企业总(副总)会计师、中型企业总会计师三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会计工作先进个人。

 (二)专著、论文方面: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级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省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三)单位考核。申报人员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九条 学术水平

 (一) 学术论文(专著)。参评人员应当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等。参评人员撰写的学术论文(专著)须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指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资料汇编等)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其中主要参评论文字数须超过2500字,专著须超过10万字);合著、合编的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执笔者;

 2、获得会计师资格后、近5年内发表的;

 (二)学识水平。指参评人员应具备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理论水平,包括参评人员的学历(学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会计人才讲授财会课程等多方面情况。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一)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二)在单位财会机构任职情况(结合单位性质、规模考察);

 (三)近5年来因财会工作获得奖励或处罚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参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取得较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具体表现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等;

 (二)积极推进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立足本职,参与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四)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贡献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计、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执笔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良好等次以上。

 以上材料都要附原始依据或佐证材料,所有材料要求参评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证明人员签字盖章,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核参评人员的理论素养、专业技术能力及实际工作业绩。

  第四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材料(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参评材料退回原单位);省职改办按规定审核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省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资格审查通过的参评人员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到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参评人员材料分为资格审查材料与评审材料。材料装订与材料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量化评审,年度评分标准由当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拟通过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参评人员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确定。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比例控制。年度通过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事业单位的还须与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参评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职改办行文确认,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州职改部门打印并发放证书。正式行文公布后,本人或单位应在60天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领取申报参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纪律要求,对评委的管理等,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都是指获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不确认其所获资格,不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和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实务工作、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及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用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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