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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再教育培训_今年会计初级职称过了听说可以继续教育免考具体流程怎么办理我是浙江嘉兴的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05日 17:39 53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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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浙江省会计再教育培训_今年会计初级职称过了听说可以继续教育免考具体流程怎么办理我是浙江嘉兴的

1.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2.今年会计初级职称过了 听说可以继续教育免考 具体流程怎么办理 我是浙江嘉兴的
3.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_2018会计继续教育入口

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后,为促进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每年都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这是规章制度,会计人员都要遵守。

会计继续教育也就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的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计继续教育是要会计人员每年修满24学分的课程或者是参加面授培训时间不低于48小时。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为什么要进行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了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大学生如何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上你会计证所在地对应的会计网站 里面就有继教

会计人员网上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一般是至财政局买继续卡,然后凭卡上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相应的网站

先进行为时24小时的挂课学习

然后考试

60分合格,

通过后即可

如果怕麻烦,可以至淘宝上找"廊桥遗梦"的店辅给你一条龙搞定

会计人员如何进行上网继续教育?

点击当地的会计继续教育界面,上面有操作步骤的,各地区不一样的,浙江省的只需进入浙江省财政厅网络考试报名网站就能看到了。

徐州2010年会计人员怎么进行继续教育?

先到财政局购买学习卡,培训时间:2010.12.1——2011.5.31,登录网址:xzcz.ce.esnai. ,输入你的会计证编号,学习卡号,密码,身份证号。需要在线听完课时,才能考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异地可以进行吗?

不可以,必须在你证书颁发地参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怎么搞?

在网上报名,交100元会费,迟了到市会计人员培训中心缴费,网上上课,过一课自动就到你的会计档案里,一年之内拿证件去刷。就可以了。

陕西会计人员怎么进行继续教育考试

陕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根据地区的不同有不同的考试方式

西安是集中考试

杨凌、榆林可以在网上参中考试

如果有帮助的话望采纳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现在基本实行网络继续教育

部分省市会抽取或组织现场教育

如遗漏某年忘了继续教育,补上就行

今年会计初级职称过了 听说可以继续教育免考 具体流程怎么办理 我是浙江嘉兴的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宁波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会计人员报名参加网上培训没有按期完成的,允许在2023年6月底前继续培训,逾期需要重新报名缴费;参加面授培训的,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和学分要求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如下:

1、宁波市已从事会计工作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2、宁波市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另外,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以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为准)且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可自愿参加。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为,会计员继续教育按学分结算,其中会计专业课程要求60学分以上(宁波市统一为72学分)、一般公需课程市人社局要求18学分以上,合计要求不低于90学分。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途径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途径分为会计专业课程培训和一般公需课程培训,具体如下:

1、会计专业课程培训

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采取网上报名形式。登录宁波市财政局官网

,进入“宁波会计之窗”专栏,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流程图操作即可。先选择培训方式,再选择培训机构。

②网络培训机构目前有四家,分别为:东北财经大学、高顿教育、正保深空网校和东奥会计在线;面授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分别确认。

③高级会计师(含正高级会计师)专业课程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面授培训方式。可以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次、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课程面授培训或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形式。其中参加宁波市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的,通过“宁波会计之窗”专栏中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2、一般公需课程培训

①一般公需课程培训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进行。②除一次性取得90学分的继续教育形式和情形外,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都需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一般公需课程网络培训,且不少于18学时。

③完成一般公需课程培训的人员,登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进行查询。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一次性确认90学分的培训情况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一次性确认90学分:

1、参加浙江省财政厅或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面授培训的;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有科目合格的;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的;

4、参加财政部全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或浙江省、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班的;

5、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培训。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情况

继续教育学分确认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确认学分,以及本人通过“宁波会计之窗”——“继续教育抵免网上申报”系统在线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情况包括:

①参加宁波市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含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课程培训;

②参加财政部全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浙江省或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③在宁波市报名并参加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有科目合格;

④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宁波市注协统一提交办理;

⑤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

2、需要本人通过“宁波会计之窗”——“继续教育抵免网上申报”系统在线申请的情况包括:

①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的;

②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③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过资产评估师或税务师信息的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注册评估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

④自行参加三大国家会计学院3天以上会计类专题培训的;

⑤其他形式(如在外地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的、省外转入重新登记信息前原信息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等)。

2022年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新增要求

2022年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新增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的,培训过程中会随机向学员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验证码,验证不通过的将不能正常培训并停止学分记录。

2、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将实行分段计分模式。对在培训期间确认达到规定总学分(含其他方式取得的学分)的学员,允许提前申请结束培训并确认实际已获取学分。申请提前结束培训后,学员不得再继续原所选课程培训并不记录学分,如需继续培训的,需要重新缴费报名。(务请慎重申请)

3、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将启动现场实名认证签到制度(每半天至少签到1次),并按照签到次数确认培训学分。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相关说明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相关说明如下:

1、已办理宁波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如果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如果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2、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可以抵免继续教育。

3、以前年度会计专业课程未按时完成的,可以通过网络培训补完成继续教育;一般公需课程,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完成,如当年度没有完成的,在第二年上半年可以补培训,逾期不能再补。

4、可以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查询到公需课程学分,培训结果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正常情况下一般30天后会显示,30天后仍不能在宁波会计人员信息系统显示学分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反映联系解决。

5、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需要自年7月15日起重新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并按要求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未完成信息采集登记的,在此之前参加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未参加或未达到规定培训学分的,自起将扣减相应分值的会计人员信用分。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_2018会计继续教育入口

仍然要,可以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学校参加学习。详情请参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持有。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登记证书》是完整、系统地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必须在《登记证书》上登记。

 第五条《登记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形式、起止时间、学时数(授予学分)和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

 (一)学习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内容。具体按实际所学内容填写。

 (二)学习形式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及有计划、有考试的自学等形式。

 (三)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每6学时折算为1天。通过有考试的自学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合格后按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计算。

 (四)考试(考核)按分数、等级或合格与否如实登记。发结业证书的登记“结业”。

 第六条继续教育成果按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论文发表的等次(刊物等级)、个人排名及起止时间等情况登记。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按学制内的总学时凭《毕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表登记。

 第八条《登记证书》的内容由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考试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凭考核成绩及有关文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确认(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九条成果类的继续教育登记由所在单位根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出版著作及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直接在《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十条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唯一依据为登记证书记载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个人。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否完成脱产学习12天任务并考试(考核)合格;

 (二)是否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

 (三)是否完成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学计划并考试合格;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知识、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公共知识(包括基本技能)的学习考试考核;

 (五)有何继续教育成果;

 (六)参加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的情况。

 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取得的学分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登记证书》实行定期核验。验证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每3年一次(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当年必须验证),以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实行执业、从业资格制度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验证,验证情况汇总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验证。

 第十四条核验通过的,由验证部门力口盖验讫章。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和有关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单位,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时,应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继续教育核验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加盖钢印并发放。

 第十七条《登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册。如遗失或填满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发证单位补发或换发;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的,由单位在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栏中填写变动情况;遇变动单位的,原证书在新单位可续用。

 第十八条登记证书应当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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