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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教育_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05日 00:55 6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教育_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教育_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2.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3.宁波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

通知

浙人专〔2007〕27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

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先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者,其实际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年限,均可视同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限合并计算。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具体指: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

(二)计算机技能要求。凡年龄在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的人员,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

申报者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出版合著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水平。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1项以上: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1篇、地市级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在1500字以上,其中需有2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财会或相关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

(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的证明。

第九条 工作能力(业务经历)

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会计教育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审计、会计实务教学与研究的能力;具有解决财会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并符合下列具体条件1项以上:

(一)在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会科(处)长职务3年以上;或副总会计师或财会科(处)副科(处)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二)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职务3年以上;或担任副总会计师、或财务部副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副总会计师或财务科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四)在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期末数,并经上级单位或中介机构审核),或单位人员200人以上的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财会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

(五)在具有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资格或承担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在一般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总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或上述相应副职5年以上。

(六)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成本、综合、分析、稽核等重要财会工作岗位5年以上。

(七)主持或执笔起草过本地区、系统和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及相当规模以上单位,已执行的财务制度、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

(八)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财会研究课题1个以上,或主持厅级(地市级)财会研究课题1个以上。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十)承担高等职业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门以上,且主讲二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优良等级以上。

以上工作能力(业务经历)条件,均应提供有关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者必须在近3个年度考核中为称职(合格)以上,并在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含2项):

(一)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开展经济核算、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工作创新,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得到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政府财政部门等表彰。

(二)在完成地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改组、清算方案的制定或审定的过程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2项以上,得到采纳,并在实际运用中成效明显。

(三)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四)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基建审价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八)在改进会计教学方法,提高会计教学效果方面,努力进取,不断创新,培养会计人才业绩显著。

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在2006年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者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财政厅在财政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中所述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三)“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的实务和管理工作。

(四)“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开始时执行。

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嘉兴公布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嘉兴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更新工作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请未完成信息采集的相关会计人员及时进行信息采集。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库,提高信息采集的覆盖率和精准度,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和会计人员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19]44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对象

 集中采集对象为嘉兴市级行政区域内目前尚未纳入嘉兴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信息集中变更对象为嘉兴市级行政区域内目前已纳入嘉兴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但工作单位、职称、学历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后尚未在嘉兴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里变更信息的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集中采集和变更信息原则

 嘉兴市级管辖范围的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息采集或变更: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企业类型进行采集或变更。嘉兴市级行政区划包括:嘉兴港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含城南街道、长水街道、嘉北街道、塘汇街道)、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保险系统、电力系统、铁路系统、市级国资营运公司、邮政通讯系统,其他中央和省市级单位。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或变更,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或变更。

 三、集中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其中部分信息由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

 2.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人员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信息含:学历、学历证书号、学位、学位证书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3.会计从业信息包括,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珠算等级、是否注册会计师、是否税务师、是否资产评估师;会计在岗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工作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电话、工作单位地址。

 4.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类型、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或批文号。

 5.材料上传,根据填写的信息系统自动判断需上传的附件。

 6.申报办理,填报人员确认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由市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1.会计人员登录“浙江会计之家”信息登记栏目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2.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五、信息后续变更

 首次采集审核通过后,如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由本人登录“浙江会计之家”信息变更栏目自行修改后,由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生效。

 会计人员在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高级资格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端会计人才(领军人才)选拔和年度报备、加入会计类学会协会前,均应对其基础信息进行核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必须由本人提交变更申请。

 六、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时间安排

 嘉兴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更新工作应在 2019年8月30日前 完成。

 会计人员应将本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应登记的信息准确登记,应更新的信息及时更新,确保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嘉兴市财政局将对存量信息进行甄别,其中:对已死亡的会计人员信息由省财政厅负责与公安部门户籍库进行比对,统一处理。对已调出浙江省并且在调入地已注册的会计人员由调出地会计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对已离开会计岗位并且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由我市会计处予以注销。集中采集完成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嘉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9日

宁波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为什么要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后,为促进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每年都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这是规章制度,会计人员都要遵守。

会计继续教育也就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的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计继续教育是要会计人员每年修满24学分的课程或者是参加面授培训时间不低于48小时。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为什么要进行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了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大学生如何进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上你会计证所在地对应的会计网站 里面就有继教

会计人员网上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一般是至财政局买继续卡,然后凭卡上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相应的网站

先进行为时24小时的挂课学习

然后考试

60分合格,

通过后即可

如果怕麻烦,可以至淘宝上找"廊桥遗梦"的店辅给你一条龙搞定

会计人员如何进行上网继续教育?

点击当地的会计继续教育界面,上面有操作步骤的,各地区不一样的,浙江省的只需进入浙江省财政厅网络考试报名网站就能看到了。

徐州2010年会计人员怎么进行继续教育?

先到财政局购买学习卡,培训时间:2010.12.1——2011.5.31,登录网址:xzcz.ce.esnai. ,输入你的会计证编号,学习卡号,密码,身份证号。需要在线听完课时,才能考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异地可以进行吗?

不可以,必须在你证书颁发地参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怎么搞?

在网上报名,交100元会费,迟了到市会计人员培训中心缴费,网上上课,过一课自动就到你的会计档案里,一年之内拿证件去刷。就可以了。

陕西会计人员怎么进行继续教育考试

陕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根据地区的不同有不同的考试方式

西安是集中考试

杨凌、榆林可以在网上参中考试

如果有帮助的话望采纳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现在基本实行网络继续教育

部分省市会抽取或组织现场教育

如遗漏某年忘了继续教育,补上就行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宁波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宁波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会计人员报名参加网上培训没有按期完成的,允许在2023年6月底前继续培训,逾期需要重新报名缴费;参加面授培训的,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和学分要求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如下:

1、宁波市已从事会计工作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2、宁波市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另外,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以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为准)且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可自愿参加。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为,会计员继续教育按学分结算,其中会计专业课程要求60学分以上(宁波市统一为72学分)、一般公需课程市人社局要求18学分以上,合计要求不低于90学分。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途径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途径分为会计专业课程培训和一般公需课程培训,具体如下:

1、会计专业课程培训

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采取网上报名形式。登录宁波市财政局官网

,进入“宁波会计之窗”专栏,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流程图操作即可。先选择培训方式,再选择培训机构。

②网络培训机构目前有四家,分别为:东北财经大学、高顿教育、正保深空网校和东奥会计在线;面授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分别确认。

③高级会计师(含正高级会计师)专业课程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面授培训方式。可以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次、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课程面授培训或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形式。其中参加宁波市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的,通过“宁波会计之窗”专栏中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2、一般公需课程培训

①一般公需课程培训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进行。②除一次性取得90学分的继续教育形式和情形外,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都需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一般公需课程网络培训,且不少于18学时。

③完成一般公需课程培训的人员,登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进行查询。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一次性确认90学分的培训情况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一次性确认90学分:

1、参加浙江省财政厅或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面授培训的;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有科目合格的;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的;

4、参加财政部全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或浙江省、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班的;

5、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培训。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情况

继续教育学分确认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确认学分,以及本人通过“宁波会计之窗”——“继续教育抵免网上申报”系统在线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情况包括:

①参加宁波市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含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课程培训;

②参加财政部全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培训、浙江省或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③在宁波市报名并参加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有科目合格;

④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宁波市注协统一提交办理;

⑤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

2、需要本人通过“宁波会计之窗”——“继续教育抵免网上申报”系统在线申请的情况包括:

①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的;

②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③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过资产评估师或税务师信息的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注册评估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

④自行参加三大国家会计学院3天以上会计类专题培训的;

⑤其他形式(如在外地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的、省外转入重新登记信息前原信息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等)。

2022年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新增要求

2022年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新增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的,培训过程中会随机向学员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验证码,验证不通过的将不能正常培训并停止学分记录。

2、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将实行分段计分模式。对在培训期间确认达到规定总学分(含其他方式取得的学分)的学员,允许提前申请结束培训并确认实际已获取学分。申请提前结束培训后,学员不得再继续原所选课程培训并不记录学分,如需继续培训的,需要重新缴费报名。(务请慎重申请)

3、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将启动现场实名认证签到制度(每半天至少签到1次),并按照签到次数确认培训学分。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相关说明

宁波市会计继续教育相关说明如下:

1、已办理宁波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如果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如果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2、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可以抵免继续教育。

3、以前年度会计专业课程未按时完成的,可以通过网络培训补完成继续教育;一般公需课程,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完成,如当年度没有完成的,在第二年上半年可以补培训,逾期不能再补。

4、可以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查询到公需课程学分,培训结果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正常情况下一般30天后会显示,30天后仍不能在宁波会计人员信息系统显示学分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反映联系解决。

5、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需要自年7月15日起重新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并按要求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未完成信息采集登记的,在此之前参加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未参加或未达到规定培训学分的,自起将扣减相应分值的会计人员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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