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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计报表包括_大学生创业基金简章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04日 12:13 5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基金会计报表包括_大学生创业基金简章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基金会计报表包括_大学生创业基金简章

1.会计报表中的有效资产包括哪些
2.大学生创业基金简章

会计报表中的有效资产包括哪些

会计报表中的有效资产包括哪些

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有效资产是指符合资产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二、有效资产指企业中正在运营或虽未正在运营但具有潜在运营经营能力,并能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发挥作用的资产。

企业在界定有效资产与无效资产时,应注意:

(1)产权不清的资产可以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单应做特别说明。

(2)有效是指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贡献为基础;应是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对企业价值进行客观揭示。

(3)无效资产的处理:资产剥离,不作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对无效资产单独评估并加到企业评估的最终结果中。二者都需要在报告中对此进行披露。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

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 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会计报表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根据一定时期(例如月、季、年)的会计记录,按照既定的格式和种类编制的系统的报告文件。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扩展,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的不断增加,仅仅依靠几张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已经不能满足或不能直接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需要通过报表以外的附注和说明提供更多的信息。

会计中的流动资产包括哪些?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

应收补贴款

存货

待摊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在银行的报表中流动资产包括哪些?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 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 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 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 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 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 建造承包商专用

39 1441 贵金属 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41 1451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以上这些是目前“流动资产”项目;显然,你提供的项目中,

现金及存放同业

存放中央银行

拆放同业

存出发钞基金

贵金属

交易性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产品资产

客户贷款和垫款净额

等项目中都会是流动资产项目,但对后面项目要予以分析。

会计中净资产包括哪些?

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会计报表包括哪些?

包括四表一注

四表是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

一注是附注

会计报表中的数据来源包括哪些

(1). 来源于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账务处理子系统。

(2). 来源于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会计报表子系统本身(如报表项目间的运算)。

(3). 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外部数据输入。

企业有效资产包括哪些

除了企业中不能参与生产经营,不能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的非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以及虽然是经营性的资产,但在被评估企业已失去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的资产之外的所有资产。

大学生创业基金简章

财务报表主要是三张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一、资产负债表

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之间的勾稽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顺序,把企业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

它反映的是企业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即,资产有多少;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各有多少;

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有多少,应收账款有多少,存货有多少,等等。所有者权益有多少;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有多少,资本公积有多少,盈余公积有多少,未分配利润有多少,等等。

二、利润表

企业通常接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也就是说收入按其重要性进行列示,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

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列示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

利润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包括销售商品劳务、受到税费返还、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于生产经营有关的项目。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收回投资所受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所受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等收回的现金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吸收投资所受到的现金、借款收到的现金。

扩展资料:

一、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或预算单位一定时期资金、利润状况的会计报表。我国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报要求,均由统一的会计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定期编报。

目前,国营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分别编报资金平衡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等资金报表,以及利润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等利润报表;国营商业企业要报送资金平衡表、经营情况表及专用资金表等。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二、与利润表相比,资产负债表与它的不同有:

1、利润表是按照“收入一费用=利润”编制的,它反映的是一个期间会计主体经营活动成果的变动。

2、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编制的,它反映的是某一时点会计主体全部资产的分布状况及其相应来源。

3、由于等式“收入一费用=利润”的结果既会在利润表中反映,也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它门之间的联系可以用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一费用”表示。

4、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未分配利润”年初、年末数等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利润分配部分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年度之中,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未分配利润”期末数等于年初未分配利润与利润表的净利润之和。

百度百科-财务报表

百度百科-资产负债表

基金会章程范本,自己参考修改,没有现成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其英文名称:“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项资助;

(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五)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审议、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和资产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三)促进海内外青少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办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国的募捐活动;

(二)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5的投资活动;

(三)涉外投资活动;

(四)对基金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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