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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的重大事件_2017年发表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作者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02日 18:02 54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17年会计的重大事件_2017年发表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作者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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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的重大事件_2017年发表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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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上市公司信息质量失真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披露不真是,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情况

自1720年在英国发生世界上第一例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南海公司”事件以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就成为了投资人和债权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由此催生的现代审计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世界各国也普遍建立和完善了财务会计准则,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了很大的保障。但是,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并未如投资人和债权人所希望的那样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相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在中国,这种现象也同样存在:据有关资料披露,财政部1999年抽查100家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时,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在2000年度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在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有147户。这147户共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在上市公司方面:2001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深沪两市上市的1000余家公司共被审计出应调减虚增利润189亿元,挤掉利润水分达15.9%。其中,审计调减利润317亿元,审计调增利润128亿元,调增调减利润总额445亿元;审计调减资产903亿元,调增资产842亿元,总体调减资产61亿元,调增调减资产总额1745亿元。特别是有6家上市公司资产调减幅度超过50%。同时在上市公司中也发生了如红光股份欺诈上市案,琼民源、银广厦、麦科特、ST黎明、猴王股份、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这些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使会计的诚信基础受到了严重挑战,而且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制度缺陷的影响,同时还存在道德层面的问题。我国处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在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综合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我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背景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存在着市场机制缺失、市场结构单一与市场行政化等方面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低,企业融资渠道少,具有“壳资源”属性的上市资格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依据现有的制度,公司上市、配股、退市等均是以会计盈利能力作为标尺,为了满足上市或配股的条件或避免退市,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从事了合法但不合理的盈余管理或会计造假活动。同时,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人为分割,流通阻滞,“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加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小股东所持股权较少,较少关心企业经营实际,投机风气严重,很容易引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郑百文”在自身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为获得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虚构财务赢余以获得上市资格;“银广夏”为维持和重获配股资格,虚构交易、夸大利润以哄抬本公司股价;“蓝田股份”采取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固定资产、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等手段虚增利润套取银行贷款;以及在2003年1月9日国家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后,以锦州港、大庆联谊为发端,掀起了一股证券民事赔偿的高潮。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具有较强的政策拉动的特征。

(二)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所允许的有限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动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信息。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赖”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从债权人角度分析,它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实际上连这一点都存在疑问),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剩下股东,应该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低效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起码应该达到以下目的: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来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的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从而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一切的错误和舞弊是能够被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着缺乏,则很容易发生发生会计舞弊。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控制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地影响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发挥作用。舞弊信息之所有能通过会计系统最终形成财务报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已极不正常,这才使得会计舞弊行为有机可乘。

(四)外部监管不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泛滥

在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制度及监督实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按理说,我们的监管应该是有效的,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但是,实际上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监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各个监管部门缺乏配合,各自进行监管,没有达到各家齐抓共管,形成有效的和相互补充的监管机制。就拿受到监管比较多的上市公司来讲,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是有目共睹的。企业上市后,经营不善的,就采取各种手段,虚增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获得增资配股的资格,进一步套取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有的上市公司还配合庄家,违规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到了亏损得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就进行债务、资产重组,出卖手中的壳资源。这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一道风景线。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97年底,郑百文公司在实际亏损1.5亿元的情况下,采用虚提返利、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年报中向社会公众披露盈利8560万元,并在1998年通过配股筹集资金1.5亿元。郑百文公司巨额亏空和造假事件于2000年披露后,证监会才介入调查。由于证监会监管的力量和手段都有限,很难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其他部门也未起到相应的作用。

四、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和市场。上市公司向公开市场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是外界了解企业企业经营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标。上市公司公布其会计报告后,企业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人,包括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和其它社会公众,都会根据这些报表所反映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等)来做出自己的决策。如果企业向公开市场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真实的,投资者就会感觉上当受骗了。而如果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感觉到上市公司在利用这些虚假的会计信息向他骗钱,他就不会向上市公司投资;同样地,如果银行知道公司提供的报表是假的,他们就不会再借钱给企业。如果大家都不向上市公司投资,则企业就会象无水之鱼,迟早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它不但会严重销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危害了广大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基础产生怀疑,也会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削弱和扭曲了证券资本市场的资金筹集和资源调配功能,危害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也助长了腐败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措施建议

治理上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要提高上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改善股权结构,明确市场机制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问题。通过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的会计监管体系反应太慢,当发现问题时,通常后果已无法挽回。以市场为主的会计监管机制主要依*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发现和揭示问题,发现速度往往要快得多,而建立这一机制需要调动投资者挖掘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积极性,需要以股东多元化、股权微观分散化与宏观集中化的股权结构为前提。因此,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依*市场机制增加股权流动性,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首要任务。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该合同广义地规定了哪项任务应当由企业中的哪些成员来完成,在这里,基本权力(收益索取权、使用权、让渡权)实际被分割给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产权不明晰的企业里,权力的让渡不足,使得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未能按市场的规律实施企业行为,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并未按市场的需要提供。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

2、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将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体现“独立”的价值。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制定发布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切要求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了尽快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政部应制定和发布统一的单位内部控制标准,供所有单位执行或参考。一般地,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定的标准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二是将共性的内容制定详细具体的标准,对复杂和特殊的内容制定原则性的标准;三是对于关系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和单位履行法规制度的控制内容,应制定规范性标准,对于仅涉及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的内容可制定示范性标准。

2、组织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首先,要大力宣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次, 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通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指导、帮助各单位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 加强企业外部监管机制的建设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

要充分发挥《会计法》在发扬正气和打击歪风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继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各个行业的特殊业务,抓紧研究制定分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强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化,减少交易双方信息差异,并完善包括司法调查、证券监管、违规预警、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等在内的全方位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并在立法方面,加大对虚假披露的惩戒力度,从制度上提高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

2、完善独立评审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相关政策不配套,因而在前进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职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多,职龄内人数不足,缺少必要的风险基金;有的事务所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由于组织机构部门化,审计业务行政化,介绍业务按比例分成,收入按比例上缴,成为主管部门搞福利、发奖金的重要经济来源,因而严重损害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和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等等。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把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因此,我们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通过脱钩和改制两步走推进事务所体制改革,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及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使社会会计监督机构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机制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名称: 浅析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学 院: 会计学院

专 业: 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10 月

一、论文选题的动因(背景或意义)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企业集团作为若干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最重要的联结纽带是资金。在企业集团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的情况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具有较为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由于企业各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效果都可以综合地反映在资金运动中,有效合理地组织资金活动,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只有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组织资金供应、降低资金成本、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金控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促进企业现金流的良性循环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现代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选择适当的资金管理模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现实问题。

二、论文拟阐明的主要问题

本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问题与模式,以提高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论文的构思建立在现代企业理论和财务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探讨企业资金管理的内容和作用,指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再着重分析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多种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模式,并对它们的适用性和现实中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从而试图提出作者自己对于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建议。

本论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逻辑方法,同时结合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图表分析进行了论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集团的资金配置效率,有利于解决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三、论文提纲

一、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概述

1.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2.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内容;

3.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目标;

4.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模式分析——基于图表

1.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常见模式

2.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模式优劣分析

三、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所面临的常见问题分析——基于案例和数据分析

1.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2.监管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3.信息失真,难以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解决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1.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金池先进管理技术介绍

2.探索多种监督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3.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减少人为因

素,实现高效率的信息化管理。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序号 论文各阶段内容 时间节点

1 2008.9.10 选题

2 2008.10.5 确定论文题目

3 2008.10.10 开始写开题报告

4 2008.11.1 开始写论文初稿

5 2009.2.28 完成论文初稿

6 2009.3.30 论文定稿

7 2009.5.15 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及相关资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2]伍柏麟.中国企业集团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

[3]袁琳.论企业集团化与财务管理集中化.[J],《会计之友》,2000年第9期.

[4]马学然.树立资金管理的三个理念.[M],《经济师》,2006年第1期.

[5]赵东方.集团结算中心结算系统的构建.[J],《财会月刊》,2005年第19期.

[6]任勇.财务结算中心: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内部资金的有效方式.[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4年第13期.

[7]于增彪、梁文涛.现代公司预算编制起点.[J],《会计研究》,2002年第8期.

[8]张芳.论企业集团的未来财务管理模式.[J],《上海会计》,2001年第4期.

[9]陆正飞.论企业集团化与财务管理集中化.[J],《财会通讯》,2000年第9期.

[10]Charles T.Horngren,Gary L.Sundem.William O.Stratton.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Accounting, Prentice Hall, 12th Edition

[11]Scoot Besley,Eugene F.Brigham.Essentials of Managerial Finance,Thomson Learning,12th Edition

六、指导教师意见

是否同意学生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指导教师(签名):

20 年 月

2017年发表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作者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分了解考试真题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帮助我们分析出题的人的出题思路,下面我为大家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分析题

(一)

A 公司是一家拥有 200 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 2015 年年底开始,A 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 年 1 月,A 公司 20 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 年 2 月,A 公司的债权人 B 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A 公司破产,A 公司提出异议称,A 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 A 公司和 B 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 A 公司坚持要求 B 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贷款后再清偿贷款,B 银行则要求 A 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 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 5 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 A 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 公司欠 A 公司的 20 万元贷款到期,C 公司经理在得知 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 A 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贷款交付 A 公司财务人员。A 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贷款后,迅速转交给 A 公司的股东。

(2)A 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 D 公司清偿 10 万元债务,A 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 50 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 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 A 公司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 公司向 A 公司财务人员交付 20 万元贷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认为 A 公司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C 公司向 A 公司财务人员交付 20 万元贷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3)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159)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周某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6)终止股票上市决定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 1 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三)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签章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4)孙某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四)

2016 年 4 月 4 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 80 万元,用于购置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并以价值 90 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 4 月 5 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 2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4 月 7 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总价 100 万元,甲公司应于 4 月 9 日、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50 万元,丁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4 月 27 日分别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 月 9 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4 月 16 日,丁公司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 月 18 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 月 20 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 15 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 月 6 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 500 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 月 20 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 500 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 30 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 6 月 30 日付款交货。5 月 25 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 35 万元购买上述 500 辆自行车。5 月 30 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 月 4 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不构成违约。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无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根据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任世赢。

根据查询资料,2017年发表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作者为任世赢,发表于财税月刊2017年第10期摘要。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会计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信息使用者。

标签: 2017年会计的重大事件_2017年发表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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