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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商品回购_注会考试专讲: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2月02日 17:08 56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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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2017会计商品回购_注会考试专讲: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1.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2.注会考试专讲: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x0d\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x0d\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x0d\(1)1月1日发出商品时:\x0d\借:银行存款           1170000\x0d\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x0d\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x0d\同时结转成本:\x0d\借:发出商品             800000\x0d\贷:库存商品             800000\x0d\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x0d\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x0d\借:财务费用             20000\x0d\贷:其他应付款            20000\x0d\(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x0d\借:财务费用             20000\x0d\贷:其他应付款            20000\x0d\借:库存商品           800000\x0d\贷:发出商品           800000\x0d\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x0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x0d\贷:银行存款             1287000

注会考试专讲: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视情况而定,可以记为负债、财务费用或者购进商品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种情况: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

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

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作为销售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

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卖方一般不会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放弃对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稳健性原则,可在回购选择权期满时确认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与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卖方是否行使回购选择权,根据回购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回购日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时,卖方一般会回购;否则,一般不会回购。

第三,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要求销售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商品购回。对于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应根据买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买方是否会行使该权利。

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时,买方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回购,反之则可能要求卖方回购。卖方应对买方是否会要求回购做出判断,比照上述“卖方选择权回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概述

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2.处理概述

 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3.涉税会计处理

 例题2:正保公司07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

 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

 资产负债表日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800)×33%

   贷:所得税费用 66

 借:财务费用 (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 8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33%

   贷:所得税费用 25.4

4.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7年5月1日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5月1日,与B公司签订协议,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该协议规定,正保公司应在2007年9月30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款项已收到。

  要求: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题答案]

 本题会计分录可以参照教材253页例题17的账务处理,下面着重说一下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1)5月1日发出商品业务的发生,导致:

 ①会计上其他应付款增加100万,即账面价值为100万,税法上是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在发出商品当期纳税,将来会计上确认销售时,由利润总额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减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即未来销售期该销售业务允许税前列支的为100万,所以其他应付款的计税基础=100-100=0,所以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

 ②会计上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0万,而由于税法上本期是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将来会计上确认销售时,税法上不认可,即税前列支为0,存货的计税基础=0,存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

 综上①和②,在期末该业务由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处理应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80*25%)

   所得税费用 5

 (2)售后回购期间,由于计提利息费用累计产生其他应付款=10万元,即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10万元,该业务税法上是不认可的,在回购商品时连同(1)中产生的其他应付款100万元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一并转回,所以这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3)回购商品时:

 ①存货的账面价值=80万元,税法上将回购作为一项购进来处理,存货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售价110万元来确定计税基础,转回原来由于存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中的30万元,还有50万元此时未转回,将来回购的商品再销售时,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0,再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②其他应付款此时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也为0,原来累计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综上①和②,该业务由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处理应是: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30*25%)

 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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