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攻略文章正文

总会计师福建_福建: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解读深化基层医改意见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1月19日 06:18 7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总会计师福建_福建: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解读深化基层医改意见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总会计师福建_福建: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解读深化基层医改意见

1.三木集团的管理团队
2.福建: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解读深化基层医改意见
3.张国兴的介绍
4.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老总都是谁啊?
5.福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总结

三木集团的管理团队

兰隽,男,196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福建建阳地委办秘书、团地委副书记。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参加中央党校第四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随后任福建省轻工业厅人劳处副处长、外经办主任兼中轻福建公司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副处长、福建省体改委主任助理、福建省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6月30日当选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8月9日当选公司董事长至今。

陈维辉,男,1957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福州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总经理。1992年12月30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并出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连任至今。

许静,男,195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讲师,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建筑经济系副主任、主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人事劳动部部长、监事。2001年4月21日当选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3月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至今。

郑星光,男,195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大专学历。曾任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团委副书记、分公司副经理、经理、全质办主任,福建省三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三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木家园项目开发管理部总经理,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1月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锦聪,男,196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本科学历。曾任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技术员、副总工程师、副院长、院长,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综合事务部总经理。2004年9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池德庭,男,1968年7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州师范专科学校教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处长、财务结算中心副主任、主任。1999年6月起任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1月起转任公司副总裁。

朱开昱,男,1976年4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福州市海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中心,2003年4月加盟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分别担任企业发展部,投资管理部专员,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2008年12月29日任公司副总裁至今。

谢明锋,男,1973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经济师。1996年8月起分别担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经办、会计处处长助理,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兼副总会计师。2007年1月起任公司总会计师。

彭东明,男,1971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阿尔卡特亚洲电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副工程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证券管理部部长。2001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福建: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解读深化基层医改意见

1、 潘贤掌,男,汉族,1972年9月生,福建省泉州市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1999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2、张澎涌,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山西临猗人,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78年8月加入中国***,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山西省财政厅农税处副处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税处副处长、处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2005年1月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人事处、基层工作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直属机关党委、直属二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联系吕梁市地税局、晋中市地税局、长治市地税局、晋城市地税局。

3、薛延孝,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山西孝义人,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大学学历,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山西省二轻厅五金家电日用机械公司副经理、经理,山西省二轻厅五金家电日用机械研究所所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副局长、局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局长,2008年8月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分管巡视工作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税政一处、督察内审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稽查局、干部教育中心。

联系大同市地税局、朔州市地税局、临汾市地税局、运城市地税局。

4、卫爱平,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山西五台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国***,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历任山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室助理调研员、研究室副主任、正处级检查员、案件管理室正处级检查员,山西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管理室正处级副主任,2014年6月任山西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5年12月任山西省地税局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组长。

分管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

5、李晋芳,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山西武乡人,1981年6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山西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山西省税务局地方税处副处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5月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管理处、税政二处、规费征收管理处、直属一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山西省税务学会。

联系太原市地税局、忻州市地税局、阳泉市地税局。

张国兴的介绍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含《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关于在城市开展慢性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两个附件。

 这种以组合式文件深化基层医改,在福建省尚属首次。12月15日,省医改办、省卫计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文件进行解读。

 明年初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014年底,福建省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目前以三明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全面推进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而大多数县仍停留在仅完成药品零差率这一单项改革的进度上,综合性改革在县级医院层面还未全面推开。

 《意见》要求,今年底前各地做好改革准备工作,明年初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借鉴三明改革经验进行四方面改革,即改革工资总额核定办法、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人事编制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改革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工资总额测算仅与医务性收入挂钩

 将医院总收入结构将医院总收入结构分为三块,即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诊察护理床位手术治疗收入(第三块统称为医务性收入)。医院人员工资总额的测算仅与医务性收入挂钩,充分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务价值。

 改革内部分配制度

 打破工资与科室创收挂钩的原模式

 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负担,院长代表政府管理医院运行。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院内人员年薪由基础工分、工作量工分和奖惩工分三个部分组成,打破人员工资与科室创收挂钩的分配模式。医务人员年薪分配由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核定。原则上工资总额分配比例为:医生、护士和行政后勤团队分别占工资总额的50%、40%和10%。

 改革人事编制制度

 实行院长聘任制逐步实行同工同酬

 实行院长聘任制;创新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县级公立医院可在编制内,明确备案管理办法及流程后,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使用备案制;逐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

 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结余资金管理,明确各项基金相对应的支付范围和目的;加强医院财务精细化管理,实行全面预算和全成本核算。

 改革人事编制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承担事务及服务工作

 在县卫计部门设立基层卫技人员管理服务保障中心,具体承担招聘、管理、调配人员的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县管乡用”管理机制。

 具体措施这边看

 改革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次改革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一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构成,包括财政核拨的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五险一金”),扣除成本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务性收入(扣除药品耗材、检查化验)三部分,工资总量由县医管委核定;二是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冲抵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五险一金”)。

 二是改革绩效分配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目标年薪制,院长年薪由县医管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量内确定。院内医务人员年薪由医院在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分配,推行“双考核、双挂钩”,打破大锅饭。一方面,由县医管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额、院长任免、奖惩、财政补助等挂钩;另一方面,医院对内部科室和员工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突出服务数量、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就诊转诊率、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重点指标,打破平均主义,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三是改革用人用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编制数内,采取入编和占编不入编两种方式聘用人员。入编与占编不入编人员逐步实行同工同酬,所需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财政核发。超过编制总数的聘用人员,需经县医管委核定人员数和工资发放标准。

 改革人事编制管理制度

 在县卫计部门设立基层卫技人员管理服务保障中心,具体承担招聘、管理、调配人员的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县管乡用”管理机制。

 放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人员的学历限制,对新聘用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医技和护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符合条件的紧缺急需人才通过指导目录可采取直接考核或面试等更为简捷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提高编制使用率。

 机构编制部门按分类调整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研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办法。县医管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内,可合理调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放宽基层职称评审条件。对基层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在学术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职称比例控制标准逐步提高至15%,县级提高至20%。

 改革基层医保、价格和基本药物政策

 在价格方面,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政策,设诊查费、注射费,同步落实医保报销政策,不增加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在医保方面,对现有基层医保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拉开基层与不同等级医院或县域内与县域外医院报销差距。积极鼓励推广在基层普通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取消起付线、在医疗联合体内转诊取消二次起付线等做法,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在基本药物制度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全部执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实行网上采购,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用药品种相衔接。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设置要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交通便利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中心村卫生所,边远山区、海岛常住人口较少(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原则上村卫生所按每千人口配备1名村医,最多不超过3名。

 村医的薪酬主要来源于村医基础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经费、由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这四部分组成。这些村级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经费和各种政策性补助经费,打包交给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经考核全部用于村医的人员经费。村卫生所村医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费用标准,由乡镇卫生院按月发放。

医学教育网推荐: 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 火爆报名中!点击免费试听课程>>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老总都是谁啊?

张国兴,有多重含义。分别是现任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多次获吉林省优秀辅导员的教师;现任秦皇岛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作品多次获奖的画家;现任莆田海峡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的高级教师;现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福建省奥运火炬手;现黑牡丹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张家港市首批名教师;2010年获“全国劳动模范”的镇江港务集团公司大港分公司内燃修理班班长。

福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总结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董事长暂缺;总经理是寇伟;

寇伟,男,生于1961年(辛丑年)10月,云南剑川人,中共党员,白族,毕业于云南工学院热能动力专业,后获华中科技大学控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3年8月参加工作。

现任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国家电网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

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孟振平;

孟振平,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山西临猗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毕业,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扩展资料

国家电网和中国南方电网属于并行关系,互无隶属关系。

以前统一叫国家电力部门,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进行了重组,成立了两大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还有五大发电公司(国电、华电、大唐、中投、华能)。

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国家电网公司西南分部都属于国家电网子公司。

华南地区被划分为南方电网,与国家电网平级,归国资委直管。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承担着全国的电网运营,其中国家电网负责26个省市,南方电网负责广东等五省。

两家公司约占全国县级售电量的89%。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寇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孟振平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三、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违反

《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标签: 总会计师福建_福建:省医改办 省卫计委解读深化基层医改意见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