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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_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有哪些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1月15日 11:51 5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_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_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有哪些

1.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
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有哪些
3.论述所得税会计中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4.我国要为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5.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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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方法应用:应付税款法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一种方法,现在不再使用了,所得税核算方法目前只有一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1).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2).在这种方法下,本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应付所得税金额,由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应付所得税金额,由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不作跨期分摊,故而不反映在“递延税款”账户中,只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应付税款法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一种方法。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特点是:

1).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利润确定与资产计价是会计学中的两大中心内容。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定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数额是一定时期企业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的结果。前后两期所有者权益净额相比之差,反映企业的损益。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不断地取得营业收入,为此要设置一些收入费用类账户,定期地总结账簿听记录,将营业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配合起来,加以比较,确定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经营活动是盈是亏,这就是“利润确定”过程。

2.资产计价和利润确定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确定利润可采用两种方法,即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法。两者的方法不同,但结果应当一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有哪些

以所得税费用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来区分。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缺点在于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会计方法。实际上,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对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逐渐确认和依法转销(过程中的积累和转回)的会计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实际作用是使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与财务报表的目标相一致,即坚持按照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资产与负债)和固有程序(权责发生制)进行有关会计确认和计量,避免财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误解。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称“纳税所得”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计算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各会计期间都有可能产生,它在本期发生以后,不能够在以后期间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从一个会计年度看,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所采用的方法不同,从而使得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产生差异,并由此导致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和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

因此,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的主要区别是时间性差异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跨期分摊问题。当其差异影响不大,为了工作简便,使用应付税款法。当差异较严重影响时,就需要跨期分摊,则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论述所得税会计中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1.新税法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督

会计信息作为一个对外报告、对内管理的信息系统,真实可靠是其“生命”。然而,会计行业的现实却令人担忧。作为国际公认的会计楷模——美国,接连发生施乐公司等一系列的财务造假案。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的中国铝业,被动地卷入一桩涉嫌财务造假丑闻中,而这桩涉嫌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换股吸收合并的山东铝业,也就是如今的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通过对这些财务造假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财务造假的特点是虚报盈利水平、人为推动股价、提高债信评级和盲目扩张,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和国家税收流失,并引发财务信用危机。税法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税法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使得其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具有“刚性”。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原税法与会计的关系过度分离,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中,如发现交易价格不合理的,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后,有权按合理的方法重新调整交易价格。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证税款不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一套对会计信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2.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措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使各类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到了统一。

(1)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原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的税率不一样,以致双方的财务指标没有可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税率的统一,不但使内、外资企业的财务成果口径一致,而且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2)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和广告费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即企业按职工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据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月平均工资为2077.67元,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外资企业则按全额工资进行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原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有3%、10%和100%,但大多数企业都按3%的比例进行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各类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均为年度利润的12%,既公平了税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原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类别区分的,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8%、25%扣除。而外资企业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均按销售收入的15%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减少了扣除级次,降低了营业成本。

3.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采用了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也就是,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这一、两年,我国新企业所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实施,要求会计人员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这种剧烈的变化。会计人员在处理所得税会计时,既要掌握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又要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正确处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并能在财务报告中准确反映,这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真正实现了“两法合并”的改革。它推动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发展,为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要为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

纳税影响会计法

该方法认为,当会计与税务产生收入、支出上的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会计口径的利润认定所得税费用,以税务口径的利润认定应交所得税,二者之差通过待摊、预提来调整,其中待摊费用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预提费用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纳税影响会计法认为,当会计与税务产生收入、支出上的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会计口径的利润认定所得税费用,以税务口径的利润认定应交所得税,二者之差通过待摊、预提来调整,其中待摊费用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预提费用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怎么回事

中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所得税》会计准则,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大家猜一猜,这两种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四大上市银行偏好哪一种?笔者的猜测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早上上网查了一下,事实也是如此,深发展、浦发银行、招商银行都选择了纳税影响会计法,只有民生银行选择了应付税款法。为何笔者猜他们偏好纳税影响会计法,因为银行按贷款五级分类法计提特别拨备是一种时间性差异,对银行损益影响重大,导致会计利润明显小于应税利润,如果运用应付税款法,必须按应税利润核算所得税费用;如果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按会计利润(已调节永久性差异)核算所得税费用,银行为了提高净利,必然想降低所得税费用,所以一般会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会计数据也表明,两种不同的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对四大银行的损益影响重大,其中,深发展(000001)2002年末递延税借方余额3.26亿元,而净利也只有3.87亿元;浦发银行(600000)2002年末递延税借方余额12.64亿元,而净利也只有12.85亿元;招商银行(600036)2002年末递延税借方余额19.24亿元,而净利也只有17.34亿元。从金额上看,三家银行递延税资产相关于2002年全年的净利,而这种所谓的递延税资产只是会计核算的结果,类似长期待摊费用,所以笔者就不明白,这个《企业会计制度》当初制订时,到底是如何考虑资产定义的?这种递延税资产明显不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却要把它作为资产,相反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却不能作为待摊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左方?而且四家银行,由于民生银行采用应付税款法,导致民生银行净利与其它三家银行净利的核算口径明显不一样(民生银行不知道为何选择应付税款法,是土包子抑或有其它考虑?),不同口径下的净利怎么有可比性?现在会计准则发展的潮流是尽量减少备选方案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一个目标是准则必须严格地解释和应用,准则应做到:不论交易和事项发生在全世界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相似的交易和事项按相似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全世界的审计师、会计、审计规则的制定机构必须一致的口径,严格的解释、恰当地应用可比、透明、充分披露的准则。3现在的事实是,由于银行选择了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导致当期损益明显不可比,这是谁的过错?)

应付税款法:直接按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的处理方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并通过“递延税款”科目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到以后期间的处理方法。

两者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是一样的,对时间性差异处理不同,应付税款法较简单,纳税影响会计法更符合配比原则。

公司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其中提取折旧200万,根据税法应提折旧100万(时间性差异),取得国债利息50万(永久性差异),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率40%。

应付税款法:

应税所得=1000+(200-100)-50=1050

应交所得税=1050*40%=420

借:所得税 4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20

纳税影响会计法:

所得税费用=(1000-50)*40%=380

借:所得税 38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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