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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会计资讯 2023年11月10日 23:31 107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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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1.《会计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3.什么是《会计法》?

《会计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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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释义本条是对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规定。

本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其具体要求可以概括为: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单位资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保证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记录彼此衔接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帐目难免会出现错漏,帐实不符、帐证不符、帐帐不符、帐表不符的问题在许多单位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互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相互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务会计报告相互核对,会计帐簿之间相互核对,做到互相符合。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为了保证会计资料之间的相关数据互相吻合、互相衔接,本法对会计核算作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定,比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等,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登记和编制要求一一作了具体规定,可以说对会计资料的要求是一个环节套一个环节。本条是在此基础上作的总括性的规定,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帐。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实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具体来讲,各单位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第二,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第三,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核对相符;第四,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相符。在核对过程中,要对财产进行清查,确定各种材料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检查帐面结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对帐实不符的,查明原因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切实做到帐实相符。

二、帐证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本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因此,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核对时,应当与这两种凭证进行核对。要具体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切实做到帐证相符。

三、帐帐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根据本法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总帐,另一方面要记入该帐所属的明细帐。因此,应当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记录进行核对,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切实做到帐帐相符。

四、帐表相符。就是指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符。会计报表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弄虚作假,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使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有关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数据与会计帐簿记录的相关数据互相符合,切实做到帐表相符。

什么是《会计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调整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既是列举的又是概括的方法来表述的,包涵的面很广但又有相当的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也包括军事机关;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慈善团体等;公司、企业,这是两个有交叉的概念,因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企业可以包括公司,但是考虑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改革,公司应当受到重视,所以单列公司一项,这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如果公司、企业并列时,则企业所指为公司形式以外的各种企业,包括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其他组织则是指上述几类中都不能包括的一些依法存在的组织,比如农村和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会计法 ,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我国新的《会计法》有哪些特点?

1999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新《会计法》,与原《会计法》相比具有“六化”特点:

一、会计责任的明确化

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现任。原《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而新《会计法》第一章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领导”改为“负责”,虽然只是两个安的改动,但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解决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和假账泛滥的难题。原《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机构和其他人员者是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和赤的第一责任人,即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处罚条款。这就有力地制约了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出政绩,为了小集团或个人利益而且提使或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非法牟利的行为。如果出现假账、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时,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纺“不懂”、“不知道”、“不了解”等借口把主要责任推给会计人员。二是使会计人员摆脱了既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又要监督本单位负责人的尴尬境地。新《会计法》将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与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统一、起一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责任、目的和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

二、会计核算规范的细化

新《会计法》第二章细化验室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具体体现在:第一,在会计凭证的出具和接受方面,对原始凭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接受方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驰接受,对记载不正确、不完速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二是对出具原始凭证的要求,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有错误的应重天或更正,并且要在更正处盖章,以示负责。第二,在会计账簿方面,一是规定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目记账和其他畏助性账簿;二是对账租的登记和更改作出了规定,并首次对会行电算化核算中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作了规定。

三、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对独立化

新《会计法》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首次把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范畴予以规范。建国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对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者有很大的依赖性。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的确认以及折旧的计提出等,都是由财务制度而非由会计制度规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打破计划体制下这种会计核算立法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新《会计法》的施行,满足了这一要求,使会计核算制度相对独立化,为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会计监督的制度化

在新《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中,突出了对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方面的要求,确立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休”人会计监督体系。在企业内部监督方面,新《会计法》对单位内部监督制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范,具体强调了会计分工和内部控的各贡要求,体现了会计监督过程中应“责权分明”的特点。在社会监督方面,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实施再监督的内容,保证上了注册会计师这一会计服务中介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政府监督方面,明确了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监管检查部门。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为了避免权责交叉、重复查账,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出具检查结论,其他检查部门对已经做出的结论要加以利用。由于要出具检查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检查部门的责任。

五、从业资格的规范化

新《会计法》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定了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要求,使会计职业向规范化方面发展。新《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领导工作的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领导工作,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一定年限。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必将减少会计错漏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促进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另外,新《会计法》首次提出对于因有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项新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会计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同时也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度的建立。

六、惩处力度的强化

原《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明确了财政部门会计工作,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权,因而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无法作出有效处理。新《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乱行为的征治力度,增强了《会计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第一,拓宽了会计违法的惩处范围。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伪造会计资料、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类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二,明确了单位违法的主要行为方式。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单位违法的十种主要行为,单位发生行为之一的,均要依法予以处罚。第三,界定了会计违法的处罚主体。当触犯《会计法》的具体情况发生时,要分别追究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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