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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造假案例_杨紫的爆红,也救不了“欢瑞世纪”连续4年业绩造假!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1月25日 19:37 54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14会计造假案例_杨紫的爆红,也救不了“欢瑞世纪”连续4年业绩造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2014会计造假案例_杨紫的爆红,也救不了“欢瑞世纪”连续4年业绩造假!

1.乐视网IPO财务造假造成了什么后果?
2.杨紫的爆红,也救不了“欢瑞世纪”连续4年业绩造假!
3.2016年有哪些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被惩罚
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真题及答案

乐视网IPO财务造假造成了什么后果?

乐视网IPO财务造假:发审委多人被抓 1律师因另案被抓

多名发审委委员被采取强制措施,警方顺藤摸瓜,案件慢慢发酵,更多人深陷其中。消息人士透露,最终名单超过10人。

《财经》记者获悉,被带走的委员包括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谢忠平,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以及北京天圆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孙小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执行合伙人韩建旻亦被带走,他也是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虽未直接参与乐视网首发申请,但据《财经》了解,亦在乐视网IPO期间提供帮助。

据接近韩建旻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没想到韩建旻会触雷,印象中韩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人,但赶上乐视也没办法”。

此事发生于8月份,随后发酵。上述委员或因乐视网IPO造假被牵连,目前被关押在西南某省,已长达数月。

此外,10月中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姜业清亦在证监会被公安带走,当时他正在证监会开会中。

据悉,姜业清一案与安徽某证券公司有关,属另一桩案件。姜业清是2014年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员例行换届时留任的仅有两名律师之一。

乐视网于2010年6月首发通过,8月登陆创业板,是中国视频行业第一股,上市交易价格超过发行定价60%,接近47元。当时,乐视网在国内网站流量排名远远落后于其他公司,随后迅速反超,并成为创业板龙头股票。

参与乐视网首发审核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中心副主任付彦、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王越豪、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孙小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张云龙、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李文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谢忠平、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

在被带走的委员中,孙小波曾连任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在第三届时也是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大地)首发审核的7名发审委委员之一,新大地因被媒体查出涉嫌造假而上市夭折。

事实上,近年来,证监会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各大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今年来,证监会已多次抽派各地证监局集中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抽查。其中,17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通报,部分被稽查。

2017年10月,新一届的发审委委员名单出炉。聘任63人为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相比此前发布的66人发审委委员拟任人选公示名单,有3人最终未被聘任。分别是河北证监局证监处稽查员调研员房永峰,上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慧,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强。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最初公示的80人名单,大大增加了来自监管的人员,减少了来自中介律所的人员。

杨紫的爆红,也救不了“欢瑞世纪”连续4年业绩造假!

万福生科、绿大地、新大地、阳煤化工、紫光古汉、天能科技、ST浩物、海联讯、甬成功、国能集团,而康芝药业、上海物贸、香雪制药、洪波科技、三峡新材、天丰节能、华锐光电、神开股份。

望采纳。

2016年有哪些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被惩罚

日前,欢瑞世纪高达30亿的借壳上市调查案落地,牵涉出其连续4年业绩造假的惊人事实,并遭到证监会的顶格处罚,连已经“出走”的杨幂、李易峰,也被卷入其中。

近日,小狮在微博上看到两条热搜:#欢瑞世纪连续4年业绩造假#、#欢瑞世纪400亿市值跌到40亿#。

欢瑞世纪这个公司比较在意的原因是两个:

一是当年《盗墓笔记》影视化,欢瑞世纪算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二是欢瑞世纪旗下有很多让人熟悉的演员,现在大火的杨紫,还有任嘉伦,杨幂和李易峰都曾是其公司的艺人,现已解约(有说法称杨紫挂靠在欢瑞世纪,有独立的艺人工作室)。

万万没想到,欢瑞世纪最近会陷入业绩造假的风波中,而且被证监会直接披露石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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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4年财务造假,证监会顶格处罚60万元

7月30日,欢瑞世纪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为顺利完成借壳上市,从2013年开始连续四年,欢瑞世纪通过虚增营收、虚构收回应收款项等手段给利润数据大肆注水,同时公司也存在连续多年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1)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少年四大名捕》的版权转让收入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万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万元。

(2)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存在少计提坏账准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万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万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万元。

(3)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万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万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万元。

(4)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未进行披露,涉及数千万元。

连续四年的财务造假触目惊心,最终重庆证监局决定:

拟责令欢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君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欢瑞世纪相关董事及时任高管赵枳程、张欣怡、陈宋生、庄炜、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李文武、徐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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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的手段都有哪些?

会计师能够识别造假的手段有限,不是每种造假都能识别出来的。如果会计师能够证明已经做到勤勉尽责,其实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那么在常见的财务造假手段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下吧。

1、虚构收入

2、提前确认收入

3、推迟确认收入

4、转移费用

5、费用资本化、递延费用及推迟确认费用

6、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

7、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

8、虚增资产和漏列负债

9、潜亏挂账

10、资产重组创造利润

可以看出来,欢瑞世纪用了不少上面的财务造假的方法!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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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优秀的财务团队能带来什么?

欢瑞此次业绩造假,财务问题被人翻出来,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对于企业而言,品牌要想做大做长久,首先仍然必须要有清晰的战略、完整的标准化的运营管理系统以及执行有效的团队,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就是拥有一个优秀的财务团队。

一个非常优秀的财务团队能够给一家企业带来什么?我们从3个方面进行论述一下。

1、提供合理的现金流

现金流对于一个人或者企业来说,就像人体对空气的呼吸、血液的流动那样,非常重要。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大企业大集团轰然倒塌,当宣布破产清盘时,却惊讶地发现旗下有相当不错的优质资产。这就是典型的现金流出了问题,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资金链断裂。

比如说当前的航空业,好不容易赚了10个亿的利润,结果为了扩大机队规模,要拿10个亿去买飞机,再拿10个亿负责日常应收账款等营运需求。结果就是兜里还是没钱。

这样的企业一旦出现裂痕,就只能是抽调现金支撑,哪怕是贱卖资产也要筹集充足的现金,以免出现彻底断裂,导致企业生命的终结。对于企业家来说,现金流就是粮草,粮草不足,兵再强马再壮,也逃不了失败的下场。

2、对于决策提供重要信息

在企业管理中,一旦财务数据掌握不全,分析偏差,就可能造成决策的失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如今,“凭经验、靠感觉、拍脑袋”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企业的高速发展需求,“靠数据说话”的决策模式已然形成。

当代企业家必须具有战略思维,深刻熟知企业的战略应从财务开始!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通过财务数据发现市场商机,及时洞察企业问题才是企业的致胜法宝。

2017年,陈春华女士采访任正非先生时问到:“华为成功的真正的核心点是什么?”任总回答:“财务体系和人力资源体系。”

华为任正非介绍说:

华为的财务体系已经形成全球统一的会计核算与审计监控体系,并具有绝对的全球财务系统的领先优势。 华为在15年前就已经做到“财务集中管理”,打破了法人实体概念,重新构建了公司的运行逻辑,使得华为在全球经济不济的当下,能够逆势上扬,获得骄人的业绩。

3、直接创造价值

跟我们传统理解不一样的是,财务其实是可以划入企业的主战场。这是因为在大的企业里财务能够创造非常大的价值。

一个一定规模的企业财务总监能够拿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年薪,那时因为在那样的公司通过财务管理比如税务筹划、资金运营、内部控制等等能够创造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价值,某种程度上比业务部门的价值并不小。比如房地产公司而言,财务能力甚至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而且随着管理的发展,财务会逐步的介入业务,大家对财务的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公司里的三驾马车,无论如何是应该有财务的一席之地的。因此作为领导财务部门的财务经理来说更是有着核心的地位。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真题及答案

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致三家事务所被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可能是因为其本身存在违规行为,但更有可能是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行为而遭到“波及”。2016年1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通告了2015年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情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分别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和信所”)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惩戒。并将向受到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2家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其他6家事务所发出改进建议书。

据悉,瑞华注册会计师张大志、李雪英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减值、存货减值测试等重要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张大志、李雪英通报批评的处罚。

和信所注册会计师刘守堂、张中峰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实施的存货监盘、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其他应付款等审计程序不到位,同时,未对影响被审计单位销售收入确认的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刘守堂、张中峰通报批评的处罚。

2016年5月26日,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陇南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陇南经纬”)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监管机构对陇南经纬的调查,该事务所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14]第31号和第33号年度审计报告,在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审计年度有关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审计资料,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陇南经纬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14]第12号、第53号和第64号年度审计报告,仅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对报表项目未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和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事实上,陇南经纬被惩戒和该所注册会计师张福德有莫大关系。被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协调查的几份审计报告就是由张福德负责并签字的。据此,甘肃省注协表示,陇南经纬及其注会张福德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因此,甘肃省财政厅认为陇南经纬及其签字注会张福德负有审计责任,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家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被处罚

梳理以往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案例不难发现,事务所本身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被惩戒的最大原因,今年也依然如此。2016年2月26日,证监会通报了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在对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利安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在知悉赛迪传媒高铁列车杂志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且赛迪传媒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后,利安达未考虑上述事项对2012年末股东权益的影响,未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并调整2012年报;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情况下,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2013年10月,赛迪传媒因上述事项追溯调减2012年末资产1.52亿元,致使净利润由盈利调减为亏损1.51亿元。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华、雷波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荥经分所、四川华蓥山会计师事务所、四川中一会计师事务所这6家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四川省财政厅对上述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这六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的原因有三:其一,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被处罚;其二,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因仅收集被审计单位基础资料,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被处罚;其三,其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而被处罚。

2016年6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会议(以下简称“自律处分会议”)经复审决定,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暂停其相关业务一年。

瑞华此次被处罚的原因是,交易商协会在针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过程中,要求瑞华提供其在针对绿地集团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关于云峰集团的相关工作底稿,但瑞华未能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认定,瑞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自律规定,因此对其做出处罚。

进入7月,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风波似乎愈演愈烈。短短一个月中,又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因未勤勉尽责被罚。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通报了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于立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9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案涉及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做出行政处罚。证监会表示,兴华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因此,证监会决定对兴华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

两家事务所违规操作被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往往还有另一个原因,即违规操作,冒名顶替注册会计师。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注协”)分别对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中瑞诚上海分所”)做出行业惩戒。

据悉,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本所未完成2014年度培训课时但无法前来补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并通过年检,在2015年3月,委托印刷企业对注册会计师苏某等3人的学员卡进行变造(将此三人学员卡上的照片变造为替学的助理审计人员照片),并安排事务所助理审计人员顶替参加培训。上述行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并不知情。

上海注协调阅了中瑞诚上海分所提交材料《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3》”)、《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附表4》”)所填列全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文号内容,对该所存档相应文号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核实,发现《附表3》、《附表4》所填写的李某等3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审计报告文号记录与档案不符,该批审计报告签章人均为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分了解考试真题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帮助我们分析出题的人的出题思路,下面我为大家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分析题

(一)

A 公司是一家拥有 200 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 2015 年年底开始,A 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 年 1 月,A 公司 20 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 年 2 月,A 公司的债权人 B 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A 公司破产,A 公司提出异议称,A 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 A 公司和 B 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 A 公司坚持要求 B 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贷款后再清偿贷款,B 银行则要求 A 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 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 5 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 A 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 公司欠 A 公司的 20 万元贷款到期,C 公司经理在得知 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 A 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贷款交付 A 公司财务人员。A 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贷款后,迅速转交给 A 公司的股东。

(2)A 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 D 公司清偿 10 万元债务,A 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 50 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 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 A 公司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 公司向 A 公司财务人员交付 20 万元贷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认为 A 公司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C 公司向 A 公司财务人员交付 20 万元贷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3)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159)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周某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6)终止股票上市决定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 1 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三)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签章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4)孙某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四)

2016 年 4 月 4 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 80 万元,用于购置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并以价值 90 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 4 月 5 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 2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4 月 7 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 A 型号自行车 1000 辆,总价 100 万元,甲公司应于 4 月 9 日、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50 万元,丁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4 月 27 日分别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 月 9 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4 月 16 日,丁公司交付 A 型号自行车 500 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 月 18 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 月 20 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 50 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 15 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 月 6 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 500 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 月 20 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 500 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 30 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 6 月 30 日付款交货。5 月 25 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 35 万元购买上述 500 辆自行车。5 月 30 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 月 4 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不构成违约。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无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根据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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