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协会半官方_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组织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半官方_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组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介绍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组织
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介绍
1996年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实现了统一法律规范、统一执业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新局面,结束了社会审计市场分割管理的历史,使行业管理纳入正轨。注会行业收入2000万以上的事务所只有13家,仅占全省事务所总数的5。5%。
2001年,注册会计行业与资产评估行业实行统一管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实行联合。协会现有138家会计师事务所,17家专职资产评估机构,82家兼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1449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513人,非执业会员2000余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组织
一、准备资料
考生需准备所有的学历资料、成绩单、身份证件、信用(VISA/MasterCard/UnionPay),确定申请豁免科目的,需准备相关的课程大纲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提交注册评审
1、进入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点击?Login进入界面后选择?Register an account?弹出注册信息表?填写注册信息,完成并提交。
2、收到激活邮件后?复制邮件链接登录账户?完成账号注册。
3、登录账号找到 New QP 申请和注册?点击?Apply Now进入正式注册界面,阅读相关内容后点击?next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选择符合自己的考试路径,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阅读道德声明和其他细节,勾选符合自己的选项?上传资料。
三、缴纳相应费用
缴纳相关费用后,大约半个小时左右邮箱将收到一封收据,等2个月左右的评审时间,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将会以邮件的方式向您通知注册结果。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注册会计师协会
美国各州也都拥有自己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类似,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州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组织,对会员进行自律 监管和服务。州协会的基本职能包括 : 推动制定有关本州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法规 ; 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负责本州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互查 ; 开展后续教育和培训 ; 实施行业惩罚和纪律措施等。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一个独到之处在于,它们十分重视为占会员近半数的非执业会员的服务,这类会员有很大比例在公司、政府部门担 任职务,许多州协会都设有CFO培训中心,为非执业会员提供最新的知识培训。
与美国联邦体制相对应,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州协会的章 程,独立行使职能,并不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分会,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各州协会的工作给予一定的指导,并相互合作、协助。在美 国,注册会计师往往自愿加入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之一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一个则是执业所在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委员会
由于美国是联邦体制和早先已形成的律师、医师等行业管理模式的影响,各州之间的立法和行政又相互独立,互不兼容,美国注协没法仿效英国,由协会颁布通行全国的执业会计师的注册证书,而是在20世纪初期开始,各州根 据本州独立的立法权,相继颁布了本州的法律,设立会计委员会,负责本州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册。州会计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授权组织,即法定组织; 其运转经费来源于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收取的注册费等费用,而不需要纳税人负担。州会计委员会的组成由州会计师法予以规定,其成员多由州长任命,一般 1/2或2/3以上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州会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该注册在州当地才有效。
全国联合会(NASBA)
鉴于注册由各个州实施,而会计服务市场又是全国性的市场这样一个矛盾,在AICPA的推动下,各州会计委员会成立了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 (NASBA),它是一个协调组织。1984年,NASBA与AICPA共同出台了《统一会计师法案》(UAA),该法案不是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只是 NASBA和AICPA在全国各州推广的会计师法的范本。该法案已被绝大多数州会计委员会认同并以不同方式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
(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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