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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最新版本_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1月21日 12:03 54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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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最新版本_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
2.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 )。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根据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等其他服务。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具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

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 )。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财务报告准则、其他准则。

1、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准则:明确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

2、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审计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财务报告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具体规定了实物量和金融量的定义、分类方法、计量方法、披露要求和编制财务报告的标准格式等方面的内容。

4、其他准则,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基本要求等。

以上四项准则构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和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些准则也为企业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将对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水平和整个财务会计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产生积极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对于维护行业形象和监督自律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计准则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证了审计工作的公正和准确。财务报告准则则规定了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完善了财务报告的编制标准,提高了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基本要求等准则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原则、要素和实施步骤等内容;企业会计制度基本要求则规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概念、编制要求和实施方式等内容,从而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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