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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_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怎么样?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1月20日 21:31 5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全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_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怎么样?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全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_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怎么样?

1.会计证继续教育怎么弄?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怎么样?

会计证继续教育怎么弄?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流程如下:

1、从取得会计证的第二年起,持证人员需要每年进行继续教育,现已统一改成网络继续教育,在网上报名、听课后,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结果记录到财政厅网站即可。

网上报名:登陆各省市财政厅会计处/会计管理系统网站,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

2、报名填写:选择年份: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选择“当前年度报名”;以往年度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选择“以前年度补报”,补课学习后才能学习下一年度课程;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

缴费成功、登陆网校学习:缴费成功后,有一个“检验缴费”的按钮,点击查询到自己的报名序号。

3、如何学习:网校听课开始后,认真听课,每10分钟弹出一道题与学员互动,选择正确答案后提交,课程继续,否则课程停止、计时停止。

累计听完8学时必修课、16学时选修课,并且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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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怎么样?

问题一:拿到会计证后的继续教育是怎样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两年为一个周期年检一次,并且每年需参加24小时继续教育。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办理会计证年检不用进行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毕业后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参加继续教育。比如2005年11月取得会计证,06年取得毕业证,则07年11月需登记,并参加24小时继续教育(2005-2006年的继续教育可以抵消);2005年11月取得会计证,07年取得毕业证,则可以直接到发证的财政机关办理年检,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后满2年就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和登记。

问题二: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后怎么继续教育 领证当年,不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从领证后的第二年开始,每年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问题三:会计证没有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怎么办 会计证每2年年审一次,如果不是特殊情况下,不参加年审的,会取消会计资格,会计证也会被吊消。当然如果年限少例如1,2年未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可补学时、补缴学费,应该还是可以保留会计证资格,如果年限长了就不确定了,需要咨询一下所在地财政局核实一下证书是否还有效,有效就赶快去补学继续教育,如果证书失效了那就需要重新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以下是免检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审期间,下列人员如能提供以下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问题四:会计从业资格证拿到之后的继续教育是怎么一回事? 拿到会计证的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下一年起开始每年一次的继续教育,每个省都有不同,关注所属省份的会计从业的报名网站,上面会有公布继续教育的时间及相关事项~主要就是要你交钱盖章,跟年检费一个意思。不继续教育应该对持会计证上岗有影响吧,如果想从事会计这个职业一般都还是会去继续教育的~

问题五:怎么在网上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啊?请教。 你好,网上会计继续教育就是在网上听会计视频课件,然后再考试的过程。

相对于现场培训来说,网上会计继续教育有不少优点,首先是时间灵活,只要能够上网,随时可以看课件,不用专门请假参加培训,其次网上考试是开卷的,不会可以搜索的,嘿嘿。

全国各个地方的网上会计继续教育基本一样,略有不用,有些地方需要去财政局购买网上学习卡,然后凭卡登录网站,补充会计证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然后就可以听课了;有的地方不需要买学习卡,去网站注册一下,填好资料,用网银开通课程就可以听课了;广州的不用听课,直接用会计证号和身份证号登录场考试合格就算通过了。

听课完成,然后考试通过后,一般需要打印成绩单去财政局盖章,这样就算完成啦,有些地方考试通过后就可以了,不需要盖章。

问题六:会计证年审和继续教育是怎么回事呀?能解释一下吗? 会计证年检和会计再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证年检两年一次,举例:比如你是2010年7月拿到的会计证,那么你2012年就要去当地财政局进行会计证供检。你看一下你的会计证的颁发机构是哪一个财政局,如果你的会计证是某某市财政局颁发的,那么你就要到某某市财政局进行年检,而不是某某市的某个区 *** 的财政局或下属县级市的财政局。只要你每年都按时进行会计再教育,只要在需要年检的当年进行过会计再教育后去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盖章就可以了。这个章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会计年检是免费的。

问题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网上继续教育怎么做 继续教育很简单,现在一般都是开通了网上学习方式的,主要是缴费,就像你入团了以后每年得缴纳团费才能保持你的身份合法资格一样的道理,否则你的对应身份就没有了。 继续教育有3家网校合作的,随便哪家都可以,注册账号,缴费,看视频,视频会自动暂停,或者跳出来题,需要动下鼠标才会继续播放,为了监控你是有在看,题的答案网上都有。就是个形式。 看满24个小时就算完成了。

问题八:会计证如果不去继续教育,后果会怎样? 会计人员再教育是会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在会计证年审时,继续教育证明是会计证年审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果不参加继续教育则不能通过鸡审,会计证就会作废。

一般来说,未参加继续教育,但及时年审,可以在年审时补办继续教育,并不影响年审。

问题九:领完会计从业资格证后怎么继续教育 领到会计证后,在第二年,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你继续教育时,去网上填写个人信息,然后带着打印好的表格还有钱,去财政局办理,详细步骤请咨询当地的财政部门。 如果嫌麻烦了,去找个会计培训班,让他们代你办理,无非就是多交一些钱。

问题十:会计证网上继续教育怎么弄 继续教育很简单,现在一般都是开通了网上学习方式的,主要是缴费,就像你入团了以后每年得缴纳团费才能保持你的身份合法资格一样的道理,否则你的对应身份就没有了。 继续教育有3家网校合作的,随便哪家都可以,注册账号,缴费,看视频,视频会自动暂停,或者跳出来题,需要动下鼠标才会继续播放,为了监控你是有在看,题的答案网上都有。就是个形式。 看满24个小时就算完成了。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于年审,一般为两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请尽快与发证机关联系,看会计证是否被注销。如无注销,就按时进行今年的继续教育。同时补上以前年度遗漏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耽误太长,就可能被注销会计证,那时就得重考了。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被吊销会计证。

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手续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财政局会计处) 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即可。

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哪些谁可以告诉我详细一点吗谢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每期每年都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是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财税政策水平·。跟着学究可以了。一般有的也不考试。

⑵ 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有

6、BCD

7、ABD

8、AC

9、ABCD

10、ABD

⑶ (多选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A.会计理论 B.政策法规 C.业务知识和技能 D.职业道德

说明机子自复身自带内存制有16GB,只要不是一下下载很多大型游戏和好多**,一般来说还是蛮够用,16GB空间还是蛮大了,像你说的用什么TF卡比较好,这个的话没什么的,TF卡都是通用的,没什么好不好的,只要是好的就OK了

⑷ [多选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

这题应该为A,B,C。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主要包括:形势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P312)

⑸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 *** 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 *** 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哪些

会计专业技术人来员继自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公需科目偏向于对会计人员的准则、规矩和辅助会计人员提升自身能力的课程。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专业科目针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及时更新自己知识储备的作用。

以东奥继续教育提供的专业课程为例,有财务会计、税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课程、行政事业以及拓展课程6大分类。

⑺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哪些哪些行为会导致无效票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回

(二)财务、会计法规答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会计电算化知识;

(五)其他相关知识;

(六)其他相关的法规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委托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

3、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 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自学形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意思表示有缺陷主张票据行为无效: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非善意的票据行为亦属无效。

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包括那些

1、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⑼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会计人来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自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3、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⑽ 多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面授、函受、录像、网络等多种方式。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10)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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