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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如何办理转会代管_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有什么条件?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1月19日 20:17 5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注册会计师如何办理转会代管_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有什么条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注册会计师如何办理转会代管_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有什么条件?

1.cpa补贴政策
2.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有什么条件?
3.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规定

cpa补贴政策

1、根据《广东省引进金融人才认定标准》,CPA证书属于金融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之一。经评定为专业人才,将获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2、2020年10月份,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市人 社 局关于开展2020年资格型人才引进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复核一定条件的资格型人才可获得相应的资助政策,其中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且最近一个年度年检通过,已经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会手续,一次性3万元奖励资助。

3、2020年10月份,江苏注协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的通知》,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可获得万元以上的奖励。

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有什么条件?

相信有些小伙伴比较关注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就跟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为: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干嘛的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职责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等业务。

会计事务所审计工作内容如下:

1、首先根据对风险的评价,制定审计计划;

2、根据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如必要)。控制测试涉及的资料及相关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人员;

3、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制定/修订实质性测试的具体计划;

4、执行具体的实质性测试;

5、完成现场审计,并就初步审计情况与公司的管理层、治理层进行沟通;

6、完成审计报告草样;

7、内部3级审核程序;

8、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如被审计单位同意改征求意见稿,签字、盖章确认,并同时签署一系列声明书;

9、最后,发出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通过几个部门

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通过三个部门的审批:工商局、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局。

1、工商局

营业执照是工商局这个部门审批的,具体的设立流程与一般公司工商设立没有特殊差异,这里就不阐述,详见各地的工商红盾网。

2、注册会计师协会

首先,各股东用自己的账号先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将各股东的身份转为“协会代管”,注意:如果忘记密码,可以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注册会计师密码修改申请表”去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修改密码。能进入“协会代管”的前提是,各股东原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转出旧所。

“注册会计师注册或转所后未满1年的,不得申请转所”,但是新设所,不受该条件限制。

其次,纸质递交“协会代管”的材料。

最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纸质材料审核无误后,会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协会代管”的申请。

3、财政局

首先,主任会计师需要登陆自己的账号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发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其次、公司各股东用自己的账号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进行新设所的确认。

再次提交新设所的纸质材料。最后、财政局审批通过后,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财政厅的许可文件》。

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规定

你好, 1. 阅读入会须知 2. 验证信息 3. 填写申请单 4. 提交申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法律主观:

本次发布的6项问题解答主要解决职业怀疑、函证、存货监盘、收入确认、重大非常规交易、关联方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的相关问题。 具体内容及解析: 一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由于目前财务报表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主观判断和估计事项越来越多,保持职业怀疑对于有效执行审计工作尤为重要。该问题解答旨在重申职业怀疑对于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事务所层面和项目组层面强化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的各个阶段保持职业怀疑、在哪些重要审计领域特别需要保持职业怀疑,并对如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体现保持职业怀疑作出提示。 二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恰当地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可以为相关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也是应对舞弊风险的有效方式。该问题解答旨在针对与函证有关的实务问题,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函证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提示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如何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及评价回函结果时需要关注和考虑的事项,以提高函证程序在应对舞弊风险方面的有效性。 三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通常情况下,与其他资产项目相比,存货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特点。对于制造业、贸易业等行业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存货采购、生产和销售通常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都具有重大影响,资本市场上很多实际的舞弊案例也都涉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的虚增。该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实际监盘工作,并针对实务中经常存在疑问的一些方面提出进一步指引,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参考。 四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在财务报表舞弊案件中,涉及收入确认的舞弊占有很大比例,收入确认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风险领域。该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选择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五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重大非常规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非常规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该问题解答旨在提醒注册会计师切实履行与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相关的责任,并帮助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恰当识别、评估和应对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六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为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很多财务报表舞弊案件都涉及关联方交易。该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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