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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委派_什么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有什么不同?

会计考试攻略 2023年11月19日 19:57 6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总会计师委派_什么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有什么不同?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总会计师委派_什么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有什么不同?

1.财务委派的利弊
2.什么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有什么不同?
3.总会计师的区别

财务委派的利弊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防范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降低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一定作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利弊,提出建议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借鉴意义。 我国国有企业由于长期政企不分、经营者与所有者严重背离,导致政府作有国有资产所有者很难掌握企业详细财务信息,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容易导致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失真、财务风险加大。1994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深圳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公司率先在下属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对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部门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监督职责。随后,全国很多省市借鉴这种制度,纷纷制定各自的财务总监委派制管理办法。经过20年发展,面对新常态发展形势,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强化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扬长避短,更为广泛、充分地发挥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作用,保障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顺利运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利

(一)财务总监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一般通过选拔挑选或推荐产生,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一,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企业当中担任高管,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对所有者负责,而且都列入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当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二,财务总监一般具有较强的财务、投资、会计、审计等专业背景,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有效掌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三,财务总监一般要求进行董事会担任董事职务,参与企业决策,有较实质的决策投票表决权;四,财务总监的考核、人事关系、薪酬关系等与国有企业无关,不在企业中领取报酬或费用,由委派单位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能有效降低国有资产监督成本

按传统的管理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存在较高的成本,其中有沟通成本、信息不对称、滞后等多方面不足与缺点,通过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实时监控到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最新动态全部掌控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弊

(一)短期行为与长期利益矛盾

财务总监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委派,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其他福利等利益都与企业无关,并实行定期轮换。这必然会产生其只要在期任期内不出现年度会计信息失实、经营违规行为等问题,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职责执行,力保不出差错,而不会真正将国有企业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但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进行投融资行为,甚至会进行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的项目建设,从财务总监的角度出发,不一定会同意这样的企业行为,导致财务总监短期行为与企业长期利益之间产生矛盾。

(二)权责利不匹配

在目前我国现有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体系下,委派的财务总监整体薪酬水平大概只相当于所派驻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干部的薪酬水平,与市场同类职位相比,存大较大差距,但由于财务总监承担的角色较特殊,需要承担较大的履职风险和监管责任,两者出现严重的不匹配。而且,由于财务总监属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派到国有企业担任管理职能,享有的权利并不等于市场中同类职位,权责利很难匹配。薪酬差异影响财务总监履职积极性,不利于财务总监人才建设及发展。长期如此,难以避免产生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影响日常工作主动积极性和监督效果。

(三)公司治理不健全

在我国目前财务总监的监督管理模式下,财务总监被委派到国有企业同时要承担起国有企业董事职务,要依法履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而在我国现实财务总监委派实践中,国有企业治理架构各不相同,财务总监能参与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不同,财务总监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具有“外部人”身份。这一现象导致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监管深度广度都不一样。同样,由于财务总监被委派到国有企业一般是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监管职能一般只停留在总部,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受到较大的局限性。

(四)职能界定不清

根据国家《公司法》、《会计法》等规定,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都设有总会计师,此职位一般由内部人员产生。而财务总监作为监管部门委派到国有企业,其职能与总会计师职能界定不清晰。两者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有很多重复的问题。目前,很多国有企业都建立分级联签制度,在联签制度前提下,财务总监较难行使独立管理与监督。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什么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有什么不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位设置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总会计师的区别

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制度,则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的治理结构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所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公司资本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总称。

财务总监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务经理,他必须是公司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特别是对现金和中长期投资握有集中的控制权;必须能主导公司的会计及其组织体系,其工作是相对独立的。

国内目前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的界定和设置尚无统一的规定和一致的做法。

"总会计师"这一提法源自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在对国企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同时,我国《会计法》又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中国总会计师们在中国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较高,责任重大。

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均被摆到了一个重要位置。 一般来说 ,二者的区别如表1-1所示。

注:我国 中央企业 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 探索 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在同时设置"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职位并双轨运行的企业,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有现实意义的。

(1)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行政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存在监督与合作的关系,财务总监不能以"上级领导"自居,对总会计师随意发号施令,削弱总会计师的责任和地位。

(2)总会计师是沟通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班子之间的关系的桥梁或纽带,财务总监需要加强与总会计师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企业最新动态和情况,以便对其财务活动做出准确判断。

(文章出处:《如何成为优秀的财务总监》第二版,贺志东著,电子工业出版社)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西方国家,“总会计师”更多地被称为“主计长”、“会计长”、会计经理或会计负责人,这一职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业会计工作,向财务总监汇报工作。 CFO源自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CFO是地位显赫的公司高级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以股东价值创造为基础,参与公司战略。CFO一般同时管辖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发展,因此,CFO应该是企业战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资方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并向股东和董事会负责。

在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新制度的有关法规规定,CFO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美国企业的CFO在设计和实施公司战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经没有降低成本的空间,因此,CFO的主要压力集中在为公司寻求进一步发展良机而必须解决的一些财务问题上。相对而言,欧洲企业的CFO们仍然将成本控制列为首要任务。对我国来说,CFO是舶来品,在我国,较早采用“CFO”这一称谓主要是一些网络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采用“CFO”这一称谓。 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上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并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管理生产经营。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我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最初使用这一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如今“财务总监”这一称谓已经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有个别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CFO“财务总监”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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