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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准则收入_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会计分录

会计资讯 2024年09月06日 11:41 1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最新会计准则收入_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会计分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最新会计准则收入_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会计分录

1.新收入准则质保金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2.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会计分录
3.出租无形资产收入计入什么科目

新收入准则质保金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中要求将质保金与主合同解耦,不得确认为收入。只有当公司对质保金的履行已经完全完成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ASC 606,公司在确定收入时需要考虑质保金的影响。质保金是指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所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押金,以保证在质保期内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维修或更换。新收入准则要求将质保金与主合同解耦,不得确认为收入。具体来说,如果质保金仅用于保证质保期内的维修或更换,那么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而应该将其列为负债或递延收入。只有当公司对质保金的履行已经完全完成时,才能确认为收入。此外,如果质保金可以视为客户的选择权,即客户可以选择放弃质保服务并获得相应的退款,则公司需要将质保金视为可转换工具(可变现金流),并按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总之,新收入准则对质保金的确认和处理要求变得更加谨慎和规范,公司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条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策。

如果公司仅对部分质保服务提供了维修或更换,如何确认质保金的收入?如果公司仅对部分质保服务提供了维修或更换,那么应该按照比例原则确认质保金的收入。例如,如果公司只提供了质保期内50%的维修或更换服务,则仅能确认50%的质保金为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对于质保金的确认和处理要求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作为企业,应该仔细审查相关条款,并在根据客户需求和产品特点进行决策时谨慎权衡,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质保金,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第六百零六条 要求公司在确定收入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步骤:

1.确定合同;

2.确定合同中的表现义务;

3.确定合同中的交付义务;

4.确定交付后的价格;

5.确定收入并记录会计分录。

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会计分录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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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无形资产收入计入什么科目

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未开票收入做账的问题,那自然是会计核算的问题。

我们自然又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

一是识别客户合同。

二是识别履约义务。

三是确定交易价格。

四是分摊交易价格。

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这个方法下确认会计收入自然和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差异的。

所以最终如何做账,我们要根据准则来判断,是确认会计收入,还是说计入合同负债还是计入其他科目,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下,如果企业钱已经收到,但货物还没有发出,或者发出了但还在运输途中,客户还没有收到,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增值税此时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应该做申报纳税处理)。

这个时候就不能确认收入,只需要确认增值税和合同负债就行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

日常税务稽查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就存在这种问题,账上挂了一大堆预收账款或者合同负债,但是实际上可能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只是会计核算上还未达到确认标准,纳税人也没做增值税申报,那么极有可能税务局会就此做出纳税调整处理。

这种情况其实给纳税人也造成核算成本的困扰,纳税人可能要做一堆台账来记录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差异,所以考虑到实务中,这个发出到收到如果时间一般间隔很短,企业可以在基于对当地税收征管实际评估的基础上,看是否可以和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一致去处理?也就是保持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时间的统一。

但是日常我们很多零售企业,比如酒店、餐饮,这些企业的未开票收入其实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达到时候,会计收入也基本是同步可以确认的,就基本不会产生这个时间差,服务完成收到款项纳税义务产生,会计收入也同时达到确认条件了。

所以在做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时候,自然也就直接确认会计收入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义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

后期如果补了发票,也不需要重复做账了,可以直接把发票附在之前的凭证后面也可以。

出租无形资产收入计入什么科目介绍如下:

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1. 无形资产的性质: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资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这些资产通常可以通过合同出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收入。

2. 租金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租金收入的确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出租合同已经存在,且明确定义了租金金额和支付条件。

出租无形资产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承租人。

未来的租金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出租方预计能够收到租金。

3. 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通常在出租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确认,如果支付时间无法确定,那么按照出租期间均匀分摊的原则确认。

4. 会计处理: 出租方在会计记录中将租金收入计入收入账户,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减少,以反映租金收入所导致的资产减少。

5. 租赁合同类型: 根据新的租赁准则(IFRS 16和中国新租赁准则),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性质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根据租赁合同类型的不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下,出租方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通常将租赁合同资产确认为出租方的财产。租金收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计量,并在出租方的财务报表中确认。

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合同下,出租方将资产的控制权继续保留,租金收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确认,通常在出租方的收入账户中确认。

综上所述,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计入财务会计中,需要满足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条件。企业应仔细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租金收入的准确记录和报告,以维护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可靠性。同时,企业也应谨慎管理无形资产的出租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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