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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会计处理_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资讯 2024年09月05日 22:25 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衍生品会计处理_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衍生品会计处理_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财务处理是什么?
2.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高级规则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财务处理是什么?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是指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持有,准备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这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那么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财务处理是什么?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以债券为例)

(1)出售所持某债券款实收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2)将已经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如何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

(1)属于衍生工具。即一般情况下,购入的期权等衍生工具,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但是,值得值得注意的是,不能随时交易衍生品工具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中包括有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被指定且为有效套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通过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进行判断,如果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如购入的拟短期持有的债券,那么这就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其有关金融工具的两项准则进行修订。准则规定,公司必须披露所面对的金融工具风险。具体而言,第39号规定,衍生产品必须按公允价值或市值列报,而非按成本值入账。

请参考

高级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第六条 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此外,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还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高级规则(Advanced Rules)是指在会计领域中应用的更复杂和细致的规则和准则。这些规则适用于具有特定业务场景或复杂交易的组织。常见的规则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企业并购会计、金融工具会计、长期合同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FRS是全球范围内广泛采纳的财务报告准则,用于标准化组织的财务报表。它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适用于特定的业务交易和会计政策。

2、 企业并购会计:当组织进行合并、收购或其它企业重组时,涉及到复杂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要求。这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评估、商誉的处理等。

3、 金融工具会计:金融工具会计涉及到复杂的金融市场交易和金融工具的计量和报告。这包括债券、股票、衍生品等的会计处理,以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工具的使用。

4、 长期合同会计:当组织参与长期合同项目时,如建筑工程、探矿项目等,涉及到收入确认、成本分摊和工程进度的会计处理。这需要遵循特定的准则和方法。

5、 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涉及到独特的规则和准则,以满足其特殊的目标和财务报告需求。这包括公益慈善组织、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等。

高级规则旨在提供更全面、准确和适用的财务信息,以支持更复杂的决策和业务运营。应用这些规则需要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和理解,并可能需要额外的培训或咨询来确保正确执行。重要的是,会计人员和组织需要根据其业务情况和法规要求来确定应该遵循哪些高级规则,并请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准确和合规性。

规则的含义

1、行为规范:规则提供了人们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或规范。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被接受和认可的,以及哪些行为是被禁止或不被推崇的。

2、 指导原则:规则为人们提供了在特定情境或领域中做出决策和行动的指导原则。它们帮助人们理解应该如何行动,并提供一种共同的标准或基准。

3、 限制和约束:规则也可以限制人们的行为或设定特定的限制。它们有助于确保个人、组织或社会的行为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防止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4、统一标准:规则可以确保在一个共同的框架下,人们的行为能够保持一致和一致性。它们确保在特定领域中有相同的要求和准则,从而促进互相理解和交流。

5、 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某些规则可能具有强制性,并通过法律或其他机构进行执行和制裁。这些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权益和确保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规则是一种约束和引导行为的准则,可以在社会、组织和个人层面上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们有助于维护秩序、促进公正和公共利益,并提供一个共同的基础来评估和衡量行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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