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文章正文

金银的会计处理_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

会计资讯 2024年09月05日 07:23 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金银的会计处理_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金银的会计处理_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

1.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和增殖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2.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及会计处理(三)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和增殖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销售时,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这个是在零售环节交纳的。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

1.商业银行代收购的处理

经办人员收购时,应当面点清件数、称重量、鉴定成色,按规定价格计算价款,据以填制“收兑金银计价单”,该单一式三联。

出纳部门将收兑金银计价单交给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计价单第一联由出纳部门留存,第二联代现金付出传票,会计部门凭以登记金属科目明细账,出纳部门凭以付出现金并记录现金付出日记薄;计价单第三联连同价款一并交给出售人,会计分录如下:

借:贵金属--××户

 贷:现金(或××存款)

贵金属科目下按收购金银各类立户。

商业银行收购的金银,应原物并收购价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验收数量、成色无误后,填制一式三联“收兑金银计价单”,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制特别传票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贵金属--收兑金银户

 贷:××银行存款

此时商业银行分别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各一联,并以人民银行交来的一联特种转账方传票和计价单第三联作附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贵金属--××户

2.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收购金银的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收购金银的称量、验色、计价和核算与商业银行收购金银相同。但因交售金银单位一般都在商业银行开户,因此价款要通过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记载,再由商业银行转入交售单位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金银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贵金属--收兑金银户

 贷:××银行存款

然后登记“贵金属”科目分户账。

商业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款--××单位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及会计处理(三)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特殊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95号)规定,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的,应以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改变了原来一律以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由于纳税义务人的变动,会计处理方法也作了相应的变动。

一是生产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是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是委托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下: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给乙企业加工费为4000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在支付加工费的同时,支付加工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金680元。该应税消费品无乙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三分之一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三分之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10%。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60000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60000×10%=6000元

其会计分录分别为:计提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收到加工费及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46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提供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甲企业负担的加工消费税三分之二可进行抵扣,三分之一转入生产成本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2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借:产成品    56000

贷:委托加工产品 56000

标签: 金银的会计处理_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