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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产抵债会计处理_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会计资讯 2024年09月04日 17:15 1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收房产抵债会计处理_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收房产抵债会计处理_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1.公司收到工程抵款房怎么处理
2.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3.我公司收到抵账房,会计分录怎么做?

公司收到工程抵款房怎么处理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经常采取以在建或者完工的房产抵顶应付未付的工程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及提高房产销售进度。那么,“工抵房”在会计和税收上如何正确处理呢?

01.剖析业务的实质

“工抵房”顾名思义,就是以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未完工或者已完工房产)抵顶应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

(一)抵债行为成立要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明确,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

《九民纪要》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抵债行为成立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到期,二是抵债资产交付,三是债务消灭。

资产让与担保不属于以物抵债,仅仅是对未到期债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二)抵债物权变更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抵债资产物权的变更,并不一定随抵债行为的发生而发生,而应当以是否依法登记为前提。

(三)抵债行为实质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约定抵顶房产的价款以及抵顶的工程款金额,并共同签订《抵顶协议(合同)》。其业务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抵顶出去的开发产品,应当做销售处理;抵顶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应当做购进处理。

施工企业抵顶的应收未收工程款,应按照收到安装服务款项处理。而抵顶的开发产品,如将抵顶回来的开发产品自用并办理产权登记,属于购进资产。

如将抵顶的开发产品寻找最终买受人,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办理房产销售、备案、按揭和产权登记手续,其实质是通过处置约定抵偿债务的房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02.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以开发产品清偿应付的工程款,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一)会计处理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在抵债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1100万元,用账面价值700万元,市场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偿应付工程款,应一并确认“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400万元。而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万元。

抵债协议签订日为债务重组日。

应付工程款终止确认,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要看资产的状态是否已经竣工备案,是否达到资产可使用状态来确定终止确认的时点。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放弃债权换取资产,应当在在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受让开发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

接上例: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账面价值1100万元,接受以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受偿。不需要另外支付税金,该房产投入使用前发生装修费用150万元。

该房产确认会计成本=1000+150=1150万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100-1000=100万元

(二)税收处理

1.债务人的税收处理

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和转产转让损益,但是,在税收处理上,依然还应将该业务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以资产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业务来处理。在不考虑税金情况下:

房产转让收益=1000-700=30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100-1000=100万元

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2.债权人的税收处理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100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确认建筑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并按照1100万元总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确认房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留存债务重组协议等资料备查,并在债务重组当年申报税前扣除。

03.抵债房产自用但未完工财税处理

实务中,抵债房产用于自用还存在两种情形,已完工或者未完工。如果抵债房产尚未完工,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在以房抵债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实质上债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债务的灭失,视同实质上已经收到了抵债房产的预收款或销售款。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签订抵债协议房产尚未完工时:

借:应付账款1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

待抵债资产交付时: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开发产品7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300万元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1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签订抵债协议时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确认资产的成本。

(二)税收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比较特殊,实务中各省税务机关明确的口径,一般以开发产品交付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据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抵债时,开发产品未完工,处于预售期的,视同收到预收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抵债时,开发按产品已完工属于现房销售的,视同收到销售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即为房产市场公允价格100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是对销售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性规定。

但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将未完工开发产品,还是将已经完工开发产品,作为偿债资产,在与债权人施工企业达成偿债合意时,都是先签订抵债协议和合同。至于是否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还要根据开发产品的完工进度或者施工企业对偿债资产的处置方式来决定。

在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这是对销售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的特殊性规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偿债的开发产品,无论是否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都应当在抵债协议(合同)签订、债务灭失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并根据开发按产品是否“完工”,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计税成本对象的计税毛利。

抵债时,开发产品尚未完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抵债时,开发按产品已经完工的,应按照规定确认完工产品的实际计税毛利,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抵债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确认收入和对应的成本。因此,在完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要通过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和视同销售成本700万元,填报对应的栏次予以纳税调整处理。

除此之外,对于之前尚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一是还需要调整会计毛利和计税毛利之间的差额;二是需要对历年已经预计毛利与计税毛利的差额予以纳税调整。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99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因此,在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将未完工开发产品,还是将已经完工开发产品,作为偿债资产,在与债权人施工企业达成偿债合意并签订抵债协议和合同时,产生抵债开发产品的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增值税。

在项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债资产应作为尾盘销售处理。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价外经济利益确认收入。

04.抵债房产“转手”情形下财税处理

实务中,施工企业往往基于对资金的需求,采取将抵债资产“转手”的做法。即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抵债协议(合同),但是并不办理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自行寻找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该房产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施工企业为最终的实际买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法理分析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法律规定抵债行为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到期,二是抵债资产交付,三是债务消灭。而抵债资产物权的变更应当以是否依法登记为前提。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债权人如将抵顶回来的开发产品再寻找最终买受人,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办理房产销售、备案、按揭和产权登记手续,其实质是通过处置约定抵偿债务的房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以取得抵债资产最终销售后的收款权利。这里可以视为属于债务重组中的修改了债务偿还条件和期限。而不应将其视为两次销售。

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实际销售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抵债资产作价1000万元,在卖给最终买家时,实际销售收取价款为800万元。

情形二抵债资产作价1000万元,在卖给最终买家时,实际销售收取价款为1200万元。

以上实际销售价格应当作为计税的依据,而抵债价格应当作为会计确认收入的依据。两者之间存在税会差异。

原因是债务人房地产公司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为抵顶债务的金额。未来房产实际销售价格是税法认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而未来实际销售的价款是债权人实际受偿的金额。

(二)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情形一

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1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确认收入时:

简易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万元

一般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实际收到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800万元

支付代销售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万元贷:银行存款800万元

情形二

1)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1000万元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2)确认收入时:

a.简易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万元

b.一般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3)实际收到代销售款时:

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抵债资产的财务税收处理

(一)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2.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3.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税收处理

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1.取得的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增值税(营改增)

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增值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增值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①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增值税。

②)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增值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③)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①的原则处理。

(2)所得税

①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

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契税

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2.持有环节的处理

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

(1)增值税(营改增)

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增值税。

(2)所得税

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

(3)房产税

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4)印花税

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5)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3.处置环节的处理

(1)增值税

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增值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

(3)印花税

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5)所得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

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收到抵账房,会计分录怎么做?

1、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时:

借:抵债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贷款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2、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抵债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抵债资产

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然后处置抵债资产或转为自用资产时,应当通过“抵债资产”科目以及“贷款”等科目核算。其中,“抵债资产”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贵公司是建安企业,抵账房不能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为“存货”,同时公司打算今后出售而不是出租,因此也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只能按“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你的资料,该笔业务为“债务重组”。你的资料中“单位职工自行开发建设房屋”是不是该单位职工自己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房屋?营改增政策规定,企业新购置的生产经营用房(如厂房),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非生产经营用房并不能抵税。资料中没有说明贵公司这个抵账房是什么性质。你资料中说“目前通过专业的评估单位已经对房产进行评估”,说明该房屋有产权证。

如果是非生产经营性用房,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收款(单位职工欠贵公司的账面金额)

上面两者的差额,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或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购入房屋发生了买价含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评估费等记入入账价值。)

凭证附件:内部审批流程单、相关发票、相关协议合同、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照片等。越详细越好吧。

另,如果贵公司与该职工约定,房屋与债的差额以现金或其他资产补偿的话,上面的分录可能是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你自己看协议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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