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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四号解读_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有哪些组成

会计资讯 2024年08月17日 07:05 3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四号解读_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有哪些组成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政府会计准则第四号解读_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有哪些组成

1.解读四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都有哪些变化
2.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有哪些组成
3.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解读四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都有哪些变化

财政部发布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分别为: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7﹞16号)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

如上的准则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7﹞16号施行前的有关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财会﹝2017﹞17号和财会﹝2017﹞18号、财会﹝2017﹞19号不要求追溯调整。

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有哪些组成

以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相关规定在以后各年有解释和改动,以下是具体的名称: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

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7.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7.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

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中,32个应用指南分别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另外,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30日,先后发布了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便于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推荐: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财政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体现了积极推动政府会计改革的精神,适应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助于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有关工作,为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各市、县财政局要通过印发文件、网站公布、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宣传力度,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培训工作,确保列入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加以落实。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各政府会计主体要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所称的“存货”,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而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则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该准则共六章二十条,包含了存货的确认、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的后续计量、存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所称的“投资”,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该准则共五章二十一条,包含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所称的“固定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该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包含了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所称的“无形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该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包含了无形资产的确认、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三、切实加强指导监督,推动准则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实施的指导、监督等工作,推动准则贯彻实施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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