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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错会计制度_会计科目使用错误怎么更正

会计资讯 2024年08月16日 21:58 2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用错会计制度_会计科目使用错误怎么更正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用错会计制度_会计科目使用错误怎么更正

1.会计把账做错了会怎么样?
2.会计科目使用错误怎么更正

会计把账做错了会怎么样?

如今,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对于中小公司来讲,它们自行进行账务处理,不是招聘一到两名普通会计,就是寻求社会上的个人兼职会计,甚至有些时候企业经营者也会亲自“上阵”,扮演会计角色。因此,由于这类人员会计水平往往不够专业,所以,很容易在记账报税期间出现把账做错的情况。那么,会计把账做错了怎么办?在本文中,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一些具体解决办法。

会计把账做错了怎么办?

一般来说,有关于这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企业可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做不同选择:

(1)红字更正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记账后在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或者会计科目无误而有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从而引起记账错误的情况。

应对前一种问题,会计人员就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始凭证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以示注销原记账凭证,然后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据以记账;

而处理后一种问题,即记账凭证会计科目无误而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时,会计人员可按多记的金额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已冲销多记的金额,并据以记账。

(2)划线更正法。

划线更正法适用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且发生在结账前这一情况。对该类错误进行更正时,可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上划一条红线,在红线的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及相关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红线更正,而不能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3)补充更正法。

在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填写的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采用补充登记法。这种纠错方法是按少记的金额用蓝字编制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以补充少记的金额,并据以记账。

(4)全额转正法。

该种方法适用记账串户和科目错用,科目汇总差错,就采用全额转正法,先将错账转平,而后编制正确记账凭证,摘要栏内要详细说明更正何月何日和凭证编号的账。

以上为“会计把账做错了怎么办”这一问题的相关解答。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在经营期间如若出现上述把账做错的情况,便可依据文中介绍的方法进行更正。

不过,如若会计人员或企业经营者不知如何具体操作,那么也可以寻求正规财务公司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详情咨询。一般来说,这类财税服务机构都具有资深会计团队,所以能够对企业各类财税难题进行专业解答,进而帮助企业更好地维护财务安全。

会计科目使用错误怎么更正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填制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关于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主体,既包括填制原始凭证的主体,也包括取得原始凭证的主体,即出票人、收票人;二是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既包括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如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不出票,出票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票据代替自己的票据,向收票人出具空白票据由其自行填写,收票人向出票人以外的第三人索取票据或者购买票据等,也包括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等。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他可以是单位一把手,也可以是单位其他负责人,关键是要看谁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3.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和承担主体。

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是指有权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机关或单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所谓有关单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单位,比如上级单位、行政监察部门等。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指承担行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如果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责任人,如果责任人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具体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如果责任人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不应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责任单位,也可以是责任人,具体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承担责任的单位罚款、对承担责任的人员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些具体处罚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作出。

5.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违法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6.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根据其立法目的的不同和实际需要而作出不同的处罚。为了避免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会计法》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有相同规定时,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当某种违法行为发生时,首先应当判断其他法律是否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如果有,就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反之,则应当适用《会计法》的规定。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的。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者登记的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者登记的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理解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仅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违法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3.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例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情形之一就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作出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主要表现有:(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如果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此外,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列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故意销毁是指故意予以毁灭。

2.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到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要理解这条规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但仍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

2.若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到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4.如果上述行为构成多人犯罪,这种犯罪属共同犯罪。

八、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可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在会计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果该会计科目还没有发生过业务,其余额方向可以修改。

会计科目错误的方法是:在系统基础设置功能块下打开改会计科目窗口,修改科目余额方向后保存。但是如果该会计科目已发生过业务,其余额方向就不能修改。

那么有一个方法可以变通:

1、新建一个正确的会计科目,用于代替错的会计科目。

2、编制一个记账分录,将错的会计科目的科目余额结转到新的会计科目下。

3、冻结错的会计科目。这样以后的业务就用新的会计科目。

职能

会计的反映职能

(1)会计主要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核算方法,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

(2)反映职能应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反映,即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3)会计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要以合法真实的自我凭证为依据,要有完整的和连续的记录,并按经济管理的要求,提供系统的数据资料,以便于全面掌握经济活动情况,考核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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