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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会计监督检查_近年会计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会计资讯 2024年08月13日 17:06 21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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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浙江省2014会计监督检查_近年会计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2.近年会计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3.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

通知

浙人专〔2007〕27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

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先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者,其实际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年限,均可视同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限合并计算。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具体指: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

(二)计算机技能要求。凡年龄在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的人员,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

申报者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出版合著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水平。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1项以上: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1篇、地市级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在1500字以上,其中需有2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财会或相关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

(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的证明。

第九条 工作能力(业务经历)

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会计教育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审计、会计实务教学与研究的能力;具有解决财会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并符合下列具体条件1项以上:

(一)在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会科(处)长职务3年以上;或副总会计师或财会科(处)副科(处)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二)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职务3年以上;或担任副总会计师、或财务部副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副总会计师或财务科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四)在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期末数,并经上级单位或中介机构审核),或单位人员200人以上的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财会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

(五)在具有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资格或承担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在一般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总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或上述相应副职5年以上。

(六)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成本、综合、分析、稽核等重要财会工作岗位5年以上。

(七)主持或执笔起草过本地区、系统和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及相当规模以上单位,已执行的财务制度、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

(八)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财会研究课题1个以上,或主持厅级(地市级)财会研究课题1个以上。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十)承担高等职业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门以上,且主讲二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优良等级以上。

以上工作能力(业务经历)条件,均应提供有关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者必须在近3个年度考核中为称职(合格)以上,并在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含2项):

(一)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开展经济核算、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工作创新,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得到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政府财政部门等表彰。

(二)在完成地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改组、清算方案的制定或审定的过程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2项以上,得到采纳,并在实际运用中成效明显。

(三)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四)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基建审价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八)在改进会计教学方法,提高会计教学效果方面,努力进取,不断创新,培养会计人才业绩显著。

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在2006年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者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财政厅在财政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中所述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三)“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的实务和管理工作。

(四)“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开始时执行。

近年会计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

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4、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

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6、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等。

扩展资料

作用

1、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绳和依据。会计监督正是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从而促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一切财务收支都要通过会计这个“关口”。

因此,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于防范和制止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

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

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会计监督的基本特征:

1、会计监督职能依附于会计核算职能而存在,会计核算职能作用则以会计监督职能存在并作用且成为会计之灵魂为前提。

2、会计监督职能的主要含义是会计在工作中所具有的对经济行为的引导力、制约力和对经济管理的保证力、促进力。

3、现代会计主要借助于提供以下信息实现监督职能:

(1)反映资产购存、流转、流量的实况;

(2) 反映资产利用效率、效益的差异;

(3)反映、制止和纠正本单位收支偏离规定、标准的内容及规模。

百度百科——会计监督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1] 本报记者 罗晶晶. 会计监督研究应重点关注基础理论、创新机制等五大问题[N]. 中国会计报, 2010, (2010-08-13) .

[2] 黄露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常做常新的会计监督[N]. 中国会计报, 2009, (2009-09-11) .

[3] 安才 安徽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会计监督实践与三维监督体系[N]. 中国会计报, 2009, (2009-12-04) .

[4] 柴慧. 建立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N]. 中国财经报, 2007, (2007-10-12) .

[5] 汪永飞 安徽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完善内控建设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N]. 中国会计报, 2010, (2010-01-08) .

[6] 叶伟 黄春 江西省景德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高级会计师、景德镇陶瓷学院讲师. 后金融危机时代,政府主导会计监督如何完善[N]. 中国会计报, 2010, (2010-01-22) .

[7] 本报记者 梁红建. 建立内外约束机制 规范会计信息失真[N]. 协商新报, 2010, (2010-04-20) .

[8] 本报记者罗晶晶. “会计监督这面旗帜不能倒!”[N]. 中国会计报, 2010, (2010-02-05) .

[9] 吴雪香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起不断创新发展[N]. 中国会计报, 2010, (2010-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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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朱晓. 要强化会计监督[N]. 中国国门时报, 2009, (2009-06-16)

[4] 黄露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常做常新的会计监督[N]. 中国会计报, 2009, (2009-09-11)

[5] 李元成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 推进内控制度建设离不开强化会计监督[N]. 中国会计报, 2009, (2009-12-11)

[6] 记者罗晶晶. 浙江专员办对会计监督对象开展“回访”[N]. 中国会计报, 2009, (2009-11-20)

[7] 山西省农牧业技术综合服务培训中心 赵福燕. 搞好会计监督必须做到“四个结合”[N]. 山西日报, 2009, (2009-12-28)

[8] 安才 安徽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会计监督实践与三维监督体系[N]. 中国会计报, 2009, (2009-12-04)

[9] 记者 冯珉. 会计监督查出违规资金14亿[N]. 安徽日报, 2008, (2008-12-20)

[10]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专员 卞文甫. 会计监督:新路径引领新成效[N]. 中国会计报, 2009, (2009-07-31)

(1)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在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上,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在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格式上,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

名并盖章。

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2)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要求。

1)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

5)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监督。

6)关于财政监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7)各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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