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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与税法差异_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主要分为

会计资讯 2024年08月13日 17:04 1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与税法差异_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主要分为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与税法差异_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主要分为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别有哪些
2.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主要分为
3.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是什么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别有哪些

一、企业有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异

1.从所得税方面看其差异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两者的差异表现两个方面,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通常有两种方法对所得税核算,一是应付税款法,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从税法角度看所得税,通常表现在对所得税的成本费进行计算上,有二种可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除此之外还关系到关资产、损失、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2.从增值税方面看其差异

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后,在增值税和税法进行确认大概是相同的,不过在目的和原则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税法方面对增值税的确认更加的宽泛和广泛。

(1)售后回购增值税的处理。比如A公司于2011年5 月1日作为销售方对B公司供应一批产品,总价格为120万元人民币,其中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A公司到10月30日将以130万元人民币进行购回。由于购回的费用比原来供应价格高,其中的差额应该按期计提利息,时间长度就是在回购期间,这个要计算编入财务费用的。不过在税收上是不同的,应该纳入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中。

(2)赊销货物增殖税的处理。企业在赊销货物中,增值税发票按照货物的全款已经开出,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的,但是如果货款回收有问题的话,那这个经济活动获得的收益就不可能正常的进入到企业中来,如果设备到客户方还没有正常安装调试完成的话,就可能出现风险报酬没有转移,那在会计上就不能算为确定的收入。

3.从收入、营业税等看其差异

(1)从收入看差异。收入是影响企业税负和经济效益的首要因素。公司的一些捐赠收入、投资人的投资在税法上则是收入。企业一些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收入的范围。从这里边我们就可以知道,在范围广泛性方面,税法收入比会计收入要广泛得多。从税法方面看的话,确认的收入除了包含会计收入,还包含捐赠收入、非货币交换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视同销售等。

(2)从营业税看差异。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主营业务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主营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当纳税人以预收款形式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按税法规定应计缴营业税,而财务会计则只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计入负债,只有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符合会计标准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才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3)从固定资产核素看差异。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某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房屋厂房等使用年限平均法,对公司的运货卡车采用工作量法,其他设备按照其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处理。

(4)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看差异。当发现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还有些无法确定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公司财务人员每年会进行减值测试。在核算中要注意,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原因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分离程度上如果比较高的情况,对于税务来讲,如果分离程度比较高就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影响。对于谨慎性原则如果使用超出正常范围,那就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空隙,这些空虚就可以让企业来增大利润,如果这两者分离程度较高,也会给企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当然,分离程度较高也给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工作难度增大,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加强政策宣传与会计信息披露。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在宣传方面都要加大,确保能把会计和税法一些内容的宣传和培训都归入正常的工作范畴,这样的话就可以增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

(2)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第一会计制度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不过,对于税法来说就并没有做出相关硬性的规定,因此就应该给出一些调整;如果对所得税的影响还在正常范围内的话,有或者只要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不会有影响的话就可以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调整相同。第二企业在会计计算中,对于会计账簿的纪录和会计报表中的金额不能擅自更改,只能利用年终纳税调整法进行调整。

(3)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协调。在社会经济中,由于影响的方面很多,会计估算在不确定性性和核算纳税额两者中有很大的差异,可以应用税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节。在现实中,很多企业比较倾向于应用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现在,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暂时不存在一个非常安全的模式。而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主要分为

之所以产生差异,是因为二者对某些经济业务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不一样,:比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税法上一般只按年限法计算,会计里面除了年限法还有年数总和法等其他方法;比如对于企业计提的坏账,会计里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税法上却要求只有在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后才允许税前抵扣;比如对于某些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的金融资产,税法上对于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一般在实际实现损益时才计入收入纳税;比如对于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税法上只承认60%可抵扣,剩余部分要税前调增;比如对于某些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税法规定还可以加计扣除。

产生差异是因为二者的出发点不一样,税法更多是为了保证税收,另一方面也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给了一些优惠政策;会计制度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侧重于对业务进行客观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然,如果国家执行税务会计的话,那就没有差异了。

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是什么

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主要分为

税务和会计上的差异主要:

税务在税法的框架中执行操作,会计在会计法框架中执行操作。

税务主要经办与纳税相关的事宜,会计主要经办与理财相关的事宜。

税务的执行结果是向国家法定义务负责,会计执行结果是向报表信息使用人负责。

固定资产折旧税法和会计上的差异

如果没有差异就不用调整,如果企业的折旧年限,折旧期,以及残值率都一样就不用调

入骨企业的折旧和税法规定的不一样,那么在进行会算清剿的时候就要调整,直接在你做的年底利润表里的纯利润数,做调整就行

比如:你的净利润100万,折旧呢,固定资产你账上折了5万,税法规定只能折4万,那你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101万,用这个去乘你的所得税税率

售后回购的所得税税法上与会计上的差异

回购以后是没差额啊。

但是回购前税法开始确认了收入 但是会计上不确认,所以有暂时性差异啊。

回购时 会计 多出的差额记财务费用 税法上的回购成本相当于采购(原来确认的收入+溢价)

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公允价值变动逐年确认损益,而税法只有在出售或其他不在持有该金融资产时 才计算损益 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白?

公差主要分为那4种?

①尺寸公差。指允许尺寸的变动量,等于最大极限尺寸与最小极限尺寸代数差的绝对值。

②形状公差。指单一实际要素的形状所允许的变动全量,包括直线度、平面度、圆度、圆柱度、线轮廓度和面轮廓度6个项目。

③位置公差。指关联实际要素的位置对基准所允许的变动全量,它限制零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点、线、面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包括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和全跳动8个项目。公差表示了零件的制造精度要求,反映了其加工难易程度。

公差等级分为IT01、IT0、IT1、…、IT18共20级,等级依次降低,公差值依次增大。IT表示国际公差。

职工薪酬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上有哪些差异

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工会经费

新的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还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

一、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公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二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拔缴给工会组织tx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及此后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中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拔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拔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未对票据形式作出新的专门规定。但在《国税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中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 ,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因此,企业可能发生的工会经费纳税调整情形主要有:

1、会计核算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既未拔给工会组织,也未实际使用,应全额调增。

2、会计核算所计提的工会经费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其后发生“工会活动”后凭相关费用票据报销时直接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对此,因未履行拔缴程序,也未取得专用收据,在仍应全额调增。

3、企业拔缴给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在工会经费小于当期计提的工会经费,其差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会计行政处罚主要分为那几点?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固定资产减值会计上和税务上存在什么差异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也就是说会计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在计提当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固定资产报废、出售等情况时,或预测的减值较小时、会计上转回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方面要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

税务上不允许长期待摊费用在发生付钱环节即可扣税的,这个跟会计处理一样,都是使用的权责发生制的。

在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直接挂在该科目上,然后确定摊销期限(最好是咨询一下你们的专管员),将该科目的金额按月平均分摊,列入当期损益。

脂质主要分为?

脂质主要分 脂质 磷脂 固醇三大类.

法律分析: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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