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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管理会计准则_《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

会计资讯 2024年08月10日 07:13 3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财政部管理会计准则_《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财政部管理会计准则_《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

1.《政府会计准则》制定原则有哪些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
3.会计惯例与会计准则这两个概念是否等同

《政府会计准则》制定原则有哪些

可以在网上查找“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及“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答记者问”,里面有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原则。

问:制定《基本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定《基本准则》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理清思路。《改革方案》提出,在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时,要推进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基本准则》的制定思路完全遵循了《改革方案》的要求,先构建政府会计的基本框架,以后再逐步完善整个体系。

二是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经验,借鉴了国外有关政府会计改革的最新理论成果。

三是继承发展、改革创新。充分吸收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坚持理论和制度创新,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准确反映财务会计信息。同时,注重与预算管理等要求相衔接、相协调。

四是科学立法、公开透明。严格遵循部门规章和会计标准制定程序,按照立法计划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和深入沟通,直到达成共识。

问:制定四项具体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四项具体准则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四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二是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四项具体准则立足于完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对于与企业会计共性的业务和事项,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的处理、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都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

三是与相关法规制度充分协调。四项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规则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比如关于资产初始计量、置换、处置等会计处理,均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四是适当简化操作。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四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某些会计处理规定,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均不考虑残值,且在折旧和摊销方法上要求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的权益法等,力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

问题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构成有哪些,其中会计基本原则有哪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准则的基本构成分为: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7月修改)共有11章50条;

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现行为止共有存货等42项具体准则;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到目前已发布的解释共有6个。

问题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有哪些 现在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有新的《医院会计制度》。

问题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问题四: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哪些使用了公允价值 一、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分析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绝大部分是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或现值计量,许多准则都对公允价值和现值的计量及披露做了规范。在《基本准则》中,公允价值与其他四种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并列,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运用公允价值和现值的比例很高,公允价值和现值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最大亮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准则见(表1)所列。

(一)收入准则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要求,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显然,《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仅改变了公司收入确认的时点,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业绩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企业合并准则《企业合并》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其中所发行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应考虑以购买方或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在确定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达成企业合并协议,且公开宣布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该权益性证券的市场价格。

(三)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债务重组利得。而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债务重组损失,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重组时获得的非现金资产。

(四)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五)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在该准则的“公允价值确定”中,规范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

二、公允价值特征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相关性在以决策有用观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中不难发现公允价值的相关性,否则也不会有越来越多的准则转向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反映了市场对现行经济情况对资产或负债影响的市场评价,公允价值变更反映了经济情况变化的影响。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计量只反映交易发生时存在情况的影响,价格变化的影响只能等到其实现或清偿时才得到反映。由于公允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问题五: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有哪几种?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 *** 寺、教堂罚。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

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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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问题七: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2014年共修订了五项会计准则,发布了两项新准则及一个补充规定,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列表、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等。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修订的5项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与原准则对比,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对持续经营能力、终止经营的披露以及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原则、并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所谓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益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此次2号准则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5、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并优化有关披露的内容。

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类型、金额,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支持的类型、数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发布的2项新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

问题八: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都有哪些 zhidao.baidu/...efault

问题九:2015年新会计准则有哪些新规定 一、无形资产准则

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披露等方面作了规范。与现行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

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1)准则明确,通过非货币 *** 易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非货币 *** 易准则或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予以确定。(2)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计价。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被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3)对于接受捐赠的,准则明确,如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存在活跃巾场的,按该上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此内客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4)对于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准则规定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是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5)明确了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准则明确,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对于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从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摊销年限的确定原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基本相同。

3、关于无形资产减值。这是准则新规定的内容,企业应定期至少于每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价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巾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己超过可收回余额的情形。计提减值阶备后,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火,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4、关于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1)对于出租和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收入准则确认;(2)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情形主要包括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或者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均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关于信息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帐目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关于衔接办法。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二、借款费用准则

该准则主要是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进行规范。

1、关于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准则规定,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问题十:我国现行国家会计制度有哪几种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 *** 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

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

会计惯例与会计准则这两个概念是否等同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包含了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亏损合同的判断等三项内容。

解释15号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中与试运行销售和亏损合同相关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资金集中管理列报相关的内容,自解释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1.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可能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者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为试运行销售。解释15号对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

(1)会计处理

确认原则:解释15号规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现行准则中,固定资产试生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604在建工程”的相关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相关指引等),解释15号对此进行了修订,企业需相应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现行准则中,对于研发过程产出的产品和副产品的销售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一部分企业参考上述在建工程试运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此次亦需根据解释15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计量原则

根据解释15号,在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进行计量时,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原则。

根据存货准则的计量原则,存货成本应包括可直接归属于存货的增量成本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间接制造费用和其他成本,不应只包含增量的材料领用成本。此外,由于试运行过程中,相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开始计提折旧和摊销,因此存货成本中不应包含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对于试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管理层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存货成本和在建工程(研发支出)之间进行合理的区分或分摊,对于涉及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应予以披露。

其他要求

解释15号明确,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列报和披露

列报规定

解释15号规定,企业应当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以确定其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项目中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中列示。

披露要求

解释15号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以下内容。

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3)衔接规定

在首次施行解释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解释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自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适用,并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解释15号的此项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0年5月发布的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修订“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销售收入”保持了趋同。

部分行业试生产或研发周期较长,试生产或研发期间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的销售相对较大,解释15号对这部分企业可能将产生较大影响。

2.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

解释15号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指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中,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解释15号针对以下两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进行了规范:

成员单位将资金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以及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资金;

成员单位资金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是直接存入财务公司,以及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资金。

(1)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其他列报要求

流动与非流动: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总额与净额: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2)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参与各方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a.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

b.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金额和情况;

c.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

d.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3)衔接规定

本项规定自公布之日(2021年12与31日)起施行,解释15号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编制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时,应执行解释15号的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规定,并且对比较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3.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将亏损合同定义为,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1)解释规定

解释15号澄清了在判断亏损合同时所使用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的口径,明确其应当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分摊成本”:

增量成本:例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分摊成本: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例如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衔接规定

追溯范围:在首次施行解释15号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

比较报表: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解释15号的上述指引,明确企业在判断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只是增量成本。解释15号对该项成本澄清,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0年5月所发布的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修订“亏损合同-履约合同的成本”保持了趋同。

部分企业此前在判断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只考虑了增量成本,未考虑分摊成本,解释15号的实施会对这部分企业有一定的影响。

会计惯例与会计准则这两个概念不是相通的,不是等同的。会计准则是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六个准则。有具体的内容。而会计惯例是,以往的会计实际实务当中总结出来的一些经验,一些常用的做法。未来也有可能会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变化,发展,有可能有新的变化。所以这两个概念不是等同的。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而实务中会遇到非常多的业务,这些业务处理方式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指导说明,这样就有了会计惯例。这些方法和程序具有习俗的权威性,虽未经有关的权威会计团体和会计管理机构载人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但在大量的实践被证实是科学的、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因而被广泛地采纳和应用”,会计惯例是“会计理论”的对称,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实务中所形成的习惯性作法和倾向,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得到普遍认可和应用的会计行为。会计惯例的形成起源于从业会计人员的习惯,而不是会计职业团体的规定。

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准则、一般准则和具体准则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包括独立经营准则、经济效益准则、计划准则等;一般准则包括会计分期准则、会计主体准则等;具体准则包括会计核算、会计控制和会计分析准则。

1.会计惯例特点:

a.公认性。会计惯例不论是成文惯例还是不成文惯例,都应该能够得到大多数行为主体的认同。 从会计惯例的定义我们同样可以知道,正是由于会计惯例是会计工作人员普遍采用的程序和方法,所以它被人多数会计人员所认可。

b.普遍性。会计惯例的运用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单位,而是适用于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单位,不是针对特定的某种会计行为,而是针对所有的会计行为,它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c.动态性。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会计惯例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今后,有些部分将继续保留,有些部分将会被新的规则、方法所取代。这一切都将取决于会计这门科学特别是财务会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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