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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_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

会计资讯 2024年08月10日 00:43 2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_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_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

1.简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
3.营改增后购进办公楼,进项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4.企业增值税入什么科目?

简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你好,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是为部分地区实行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设置的。现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营改增,所以这个科目已经不用了。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规定是一个过渡政策,目的为保证纳税人在试点前后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相关业务特殊,如何准确的进行账务处理,并正确的计算应纳税额。之前,上海市财政局曾出台过相关文件,就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但这与财政部规定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并不一致。为及时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试点之前,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应税服务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

题主需要了解一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适用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不管是营改增纳税人还是老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2017年科目设置和核算都要发生重大的变化。

建议:

1.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是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没有看明白和看透,增值税会计处理就不要谈了;

2.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一定要看三遍以上,关键词,还有专业名词等,看完相关内容后,再回头还看科目设置,这样就不需要记会计分录,就在脑子里有自己的逻辑性万变应对性。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更多关于增值税会计科目的问题建议找企业服务交易平台亿蜂找相关企业进行咨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营改增后购进办公楼,进项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注册公司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在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微小企业的支持,微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比重,国家政策也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创业者来说,注册公司走小微企业这条路无疑是一个好的选择!

三、小微企业优惠项目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1)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纳税申报

1、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六)印花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增值税入什么科目?

营改增后购进办公楼,进项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购入当月抵60%,剩下40%在第13个月(即次年同月)抵

购入当月60%部分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办公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留抵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次年同月40%部分

借:应交税费——留抵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不同税率如何做会计处理

能分开的就按各自税率核算,如果不能分开的,就按高税率核算。

出口企业发生的海运费营改增后的进项税如何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实行零税率。也就是说,出口企业收到的如果是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为零,并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营改增后办公楼由自持改为出租进项怎么处理

比如原来的,既销售货物,又对外提供有形动产出租业务,营改增前的进项税额,就是销售货物产生的。

这部分进项税额,仍然可以用后期的销售货物的销项税去抵扣,只是不能用营改增后运输服务的销项税去抵扣。

本月进项比如2000,无销项,如何做会计处理

应交税金借方余额就可以。

等有了销项税额,再抵扣就可以了。

简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你好,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是为部分地区实行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设定的。现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营改增,所以这个科目已经不用了。

财税[2011]111号档案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规定是一个过渡政策,目的为保证纳税人在试点前后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相关业务特殊,如何准确的进行账务处理,并正确的计算应纳税额。之前,上海市财政局曾出台过相关档案,就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但这与财政部规定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并不一致。为及时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试点之前,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应税服务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在会计中,进项税额大余销项税额,多余的部分如何做会计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认证即可,月末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预收租金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一、营改增后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待开具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先列入"预收账款"的贷方,此时该专案表现为一项负债;等到企业发出商品时,按总的价税款列入"预收账款"的借方,由于预收款会小于实际价税款,在企业发出商品后"预收账款"的余额一般为借方,其本质为应收的性质,等同于"应收账款"。

在期末列报时,如果截止期末"预收账款"为借方余额则应列入应收账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列入预收账款项。如果企业在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可用"应收账款"来代替,其列报方式等同。

2012年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例如广告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含税总价1060万元,与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742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1060÷1.06×0.6)

②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的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2 (742÷1.06×0.6)

贷:银行存款 742

会计中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多余的部分如何做会计处理,可否做递延税款处理

把发票留着不要认证就好了。多余的部分留到下月认证。

增值税包括什么?应计入那个会计科目

包括进项税、销项税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为什么不记入损益类科目

1、由于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与企业利润或成本无关,所以不记入损益类科目。

2、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与企业是的损益无关。

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4、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销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进项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购买增值税发票金税盘计入什么科目

当然一般是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详细账务处理程序请见财会2012第13号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国税 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记入应交税费,再根据具体税项设置明细项目!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科目设置

按照以前会计准则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下设: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对于一般来说,这些就够了)

月底把销项、进项、进项转出全转到未交增值税,再从未交增值税转到应交税金-未交税金

原材料损耗转出:借方:***(费用,工程等)

贷方:原材料**,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电费的增值税计入哪个科目

如果是工业一般纳税人且收到的是专票:

借:生产成本---燃料动力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如果是小规模工业企业:

借:生产成本---燃料动力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如果是商贸企业就直接进管理费用,区别是商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入到哪个会计科目?

根据《财政部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营改增后增值税应有哪些会计科目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

免征的增值税如何计入会计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请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的附加税金如何记会计科目?

请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的附加税金如何记会计科目?----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标签: 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_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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