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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_财政部的下属机构有哪些啊?

会计资讯 2024年08月03日 00:43 34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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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_财政部的下属机构有哪些啊?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
2.财政部的下属机构有哪些啊?
3.中国的会计准则是谁制定的?
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大纲

所谓资产减值,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因素或内部使用方式或范围的改变而引起的资产价值的降低,致使资产未来可能流入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小于该资产现有的账面价值。资产减值会计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我国仍处于比较初级的发展阶段,无论在理论研究、具体规范还是实务操作方面都不很完善。在会计国际趋同的今天,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史无前例的具体明确的做出了有关资产减值问题的规定。新会计准则重新规范了有关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计量和转回等问题,势必对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巨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中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等的比较,研究新准则中资产减值对上市公司的若干影响。

关键词:资产减值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在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所面临的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金融市场日新月异,企业的经营前景充斥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企业的盈利能力失去了其在工业时代所具有的稳定性,所以会计也必须及时反映这种盈利能力的变化。近些年来,资产减值问题已经引起各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对资产减值的会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先后出台了资产减值的会计准则,更好的规范了其实务界的行为并且有效增强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虽然发起较晚,之前并没有完善的准则出现,但是其具体应用已经渗透在我国的会计实务里面,伴随着1993年以来的国内会计改革的进程,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同时也不可否认我国的这些会计规范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界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的混乱。例如,规则不够系统和具体。在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与资产减值相关的规定都分散在各准则条款《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之中,明显缺乏系统性;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在长期资产的计量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又如,内容不够全面,缺乏按照资产组合或者现金产生单元来计提减值准备和商誉的减值该如何处理等的相关规定。可见,一部新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出现是应运而生的。近年来,我国通过在深入研究探讨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如美国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及适应未来的情况,于2006年正式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重新定义和规范减值准备的相关问题,该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股市和证券市场的日趋完善,投资方式也日益多元化,我国投资者不再只满足于购买国库券,尤其是深市、沪市的开放,使得多数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必须向其广大股民公开披露有关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问题,以便于股民能够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而在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的情况下,企业的财务报表很难准确如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因为当企业的

外部经营环境或资产的内部使用方式或范围发生变化的时候,资产真正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会低于按历史成本计价的账面价值,造成信息披露的失真。

事实上,资产减值问题在各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届都是十分受关心的问题。首先,在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产在报表中数额通常较大,同时资产价值的变化还影响着企业的负债权益结构,由于社会经济情况和企业内部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资产可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会对以历史成本计价的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带来很大影响,从而影响着投资者正确的投资抉择。

其次,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离不开人的主观估计和预测,相关的准则和规范不能避免的在具体会计处理方面留给上市公司一些自由空间,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准则规范所给的自由空间进行着盈余管理,平滑收益操纵利润。例如,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这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其需要高估或低估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来调节利润;在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方面,由于国内缺少公开信息的二手买卖市场,资产信息和价格市场尚不透明和完善,企业很难准确估计市场价格,因此对可变现价格和可回收金额的确定仍然要依靠主观判断,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者、债权人已成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客观上要求必须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减值会计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转回。我国在这方面虽然处于较初级的时期,但是仍旧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努力与国际会计接轨,新准则中也对资产减值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比较分析我国与国际资产减值的准则规范以及分析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等的影响方面来阐述。

(三)研究思路

本文通过纵观各国资产减值发展史,对各国的准则进行在确认、计量和转回方面的国际比较,研究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各方面的应用情况,同时揭露资产减值的各种确认、计量和转回的方式对于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资产与资产减值的会计本质

探究资产的定义,我们就可以得知资产减值的会计本质。所谓资产,其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准确把握资产的涵义,是财务会计研究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资产减值会计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它决定了资产负债表中哪些经济要素需要作为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下面我将回顾在历史上不同的时期对于资产定义的迥然不同的观点[1]。

(1)未消逝成本观。美国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公司会计准则绪论》一书中认为,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以消耗的成本为费用,未消耗的成本为资产,从而将企业资产概括为“未消逝的成本”;(2)经济资源观。1970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原则委员会颁布的第4号公告认为,资产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企业经济资源,资产也包括某些虽然不是资源但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递延费用。(3)未来经济利益观。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财务会计报表的要素》认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资产是指作为以往的交易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未消失成本观强调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计价的过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过程。在这种观点下,资产负债表沦为成本摊销余额表,企业资产的价值不能得以真实反映。经济资源观根据会计原则来界定资产,认为资产取决于依据公认会计准则对经济资源的确认与计量,这显然颠倒了资产的实质与资产的确认主从关系,仍然未能揭示出资产的本质。未来经济利益观动态地研究资产的特性,从资产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的功能这一角度去考察资产的实质,这种表述完整而准确地诠释了资产的实质——是否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我国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在这种定义下,企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强调采用历史成本。然而,让我们探究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就会发现,企业并不只是单纯的消耗资产然后摊销计入成本和费用,最重要的是,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持有资产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对资产本质的认识从“经济资源论”转向了“未来经济利益论” 。我国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国际上的主流观点,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按此观点确认计量资产就会与按历史成本法产生差额,当一项资产完全报废或损失,不能带来未来的现金流量时,或者是虽然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是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小于其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即为资产的减值,必须据此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在我国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的资产,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该准则涉及的资产减值对象包括如下: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研究文库——资产减值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年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意味着“未来经济利益”,企业只有在资产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高于或等于其市场价格时,才会做出资产购置决策。但在有效市场上,供需双方的互动往往会导致商品的预期收益等于商品的生产支出加上合理利润,才等于其市场价格[2]。因而,购入时的资产价格代表了当时对资产在寿命期内所能产出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合理评价,并且在购买当时也已经预计到资产的未来价值会随时间的流逝及资产的使用而减少,如图:

注:横轴——时间 纵轴——经济利益预期

粗线——代表某一时点上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细线——代表对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原始预期

可见,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在购置时无法预期的影响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取得时的价值评价曲线会与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在特定时点上产生差距,这个差距就是资产的减值。

而从会计学角度看,由于“受到基本假设和原则的制约……按经济本质定义,资产确实是未来的经济利益,但用于会计确认,有些问题就不好解决”[3]。在会计上我们探讨资产减值时就必须探讨它的计量问题,资产减值正是分别运用历史成本与可收回金额这两种计量属性,对同一资产进行计量所产生的计量差异。

由上可见,资产减值的本质是资产的现时经济利益预期低于原记账时对未来经济利益的评估值,在会计上则体现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历史成本[4]。

(二)资产减值的发展与完善

1、资产减值的早期思想

资产减值的早期会计思想源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十三世纪后,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意大利的一些城市空前繁荣起来,商品、货币交换,信贷业务的增加促使会计迅速发展起来,诞生了沿用至今的借贷复式簿记。在当时的会计实务领域,人们已采用成本法和成本市价孰低法来计价存货。文献《数学大全》(1494年帕乔利)中曾提出不得高估存货的思想,证明了当时实务中已经存在按照低于成本的市价估价存货的做法[5]。根据文献,第一个提及资产过时、毁损的会计核算方法的法国Jacques Saary于1675年明确提出了成本市价孰低法,将之用于存货的陈旧、过时和毁损,并于1712年提出了他对可变现净值的理解[6]。19世纪,在德国资产减值的会计思想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为了对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投机,1884年的德国公司法还要求公司公布它的利润和提交列有资产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价的资产负债表”。

2、美国资产减值会计的发展

虽然资产减值会计思想最初在欧洲大陆形成,但是那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减值会计,只是稳健原则在会计上的应用。随着二战的结束,经济重心转移,美国成为世界经济的领军人,同时也成为世界会计的先行者,投资者和银行等债权人要求企业编制稳健的资产负债表,资产减值会计由此迅速发展起来。在SFAS NO.121发布之前,美国先后对存货减值、短期投资减值、长期投资减值、或有会计事项作出了规范,但均分散在不同的准则中,并且对持有和使用的资产的减值问题未予规范,这样的漏洞成为许多美国企业自行计提减值或注销来操纵企业盈余的众矢之的。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研究文库——资产减值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年

[3]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研究文库——资产减值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年

[5]刘峰,《会计准则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

[6]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文硕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

为了增强企业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抑制企业盈余操纵的行为,AICPA的会计准则执行委员会ACSEC要求FASB对资产减值问题进行专题研究。1980年,ACSEC首次向FASB递交了一份名为“对账面价值不能完全回收的长期资产的核算”的问题报告,首次对永久性标准提出了质疑。1995年发布了SFAS NO.121,准则针对长期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商誉等项目区分不同的资产类型进行规范:对于持有或将继续使用的资产,当有关事项或变化的环境预示着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企业应当估计资产使用和最终处理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如果这个未折现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小于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减值;对于待处置的资产,应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的差额中价值较低的一方确认。但是由于其没有提供如何具体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实际指导,也没有涉及处于处置状态下企业分布的会计处理,针对这种情况,FASB于2001年发布SFAS NO.144,要求企业对所有通过出售处置的长期资产均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孰低计量。自此,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

3、 国际会计准则机构对资产减值的研究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日益重要,资本市场日益壮大,资本流通速度日益加大,这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对资产减值会计进行国际规范成为必然。1996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做出了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决定。因为在此之前,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都散布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具体的准则中,没有统一的规范,影响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另外,原规定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没有具体的规定。例如,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该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而折现与否在计量结果有重大差异,严重影响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又如,原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和商誉的摊销期不得超过20年,但理事会于1996年3月决定重新考虑,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对无形资产和商誉实施充分、可靠的减值测定,其摊销期是否可以超过20年。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就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做出系统明确的规定。1998年4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会议正式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mpairment of Assets,IAS36),并于同年6月发布。此项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于完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的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在2004年IASB修订了IAS NO.36,变化主要发生在与商誉有关的减值测试部分。

4、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的发展历程

资产减值会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很快。总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初始阶段 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会计制度改革时的“两则两制”, 基于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会计制度仅要求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一项减值准备——坏账准备,从而确立了应收账款应反映其可变现净值的理念。

四项准备阶段 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次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公司的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四项资产的减值处理做出了具体的规范。但对其他上市公司(即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除规定必须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外,对存货跌价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这三项准备是否确认,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要求,由公司自行确定。虽然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正确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其强制执行面较窄,所以作用十分有限。

八项准备阶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2001年末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提出了资产减值的概念,并且将原有的四项减值准备规范扩大到计提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等在内的八项减值准备。

2006新准则的颁布 虽然2001《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再次扩大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但是相关具体规范仍然散见在不同的准则条款之中,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转回缺少统一的规范,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新准则应时而生,大大改善了现行资产减值制度,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对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和转回重新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变化最大的包括提出现金产生单元的概念以及商誉的减值处理,并且规定了计提减值准备以后会计期间不可以再转回等等。

三、资产减值会计的国际比较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比较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于资产减值的认识也不断进步,我国对于资产减值概念的认识也处于发展之中。资产减值确认的实质就是资产价值的再确认。与初始确认以交易成本作为入账依据不同,资产减值会计对于资产价值的确认是在资产持有过程中进行的,已经不再局限于过去,更多的是立足于现在和未来。由此,其确认基础不是交易而是事项,即使没有发生交易,只要造成资产价值减少的情况已经存在,资产价值的下降可以相对可靠的计算,就可以加以确

认了。例如,国际会计准则 IAS NO.36中认为所谓资产减值就是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在新准则出台前,我国一直强调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但是可能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哪一方面并未统一明确,而是在具体资产项目减值损失计量的内容中做出了不同资产减值损失的描述;然而新准则中,我国的相关规定逐步与国际接轨,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阐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其实,不只是对于资产减值概念的认识,我国的新准则在诸多方面都发生了新的进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发展并与国际接轨。

下面本文将从减值准备确认的时间、标准、和基础等角度,将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几个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相比较,探究其中的异同。

1、 资产减值确认的时间比较

不同类型的资产、不同的内外部环境导致资产发生减值的时间和频率不同。不同情形下的资产减值其确认时间应当是不同的。例如,对于不断下降式的连续减值,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确认;而对于资产价值一次性下降、伴随暂时性价格上升的资产减值以及资产价值起伏不定的三种情况,应当选择在月、季、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确认;对于存在导致减值的因素,但是减值一时并未表现出来的情况,可以暂时不确认减值损失,但是应当尽可能地进行披露。

我国新准则中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中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然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于资产减值损失的检测时间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只是强调在出现任何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均要确认并计量损失,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另外,FAS142 第12 段规定,不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或在事项或环境的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减值时,更为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FAS142 第26 段规定,商誉的年度减值测试可在年度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如果这种减值测试是在每年的同一时间进行的话。不同的报告单元可在不同的时间进行减值测试。FAS144 号仅仅规定,如果存在长期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账面价值不可收回的迹象,主体应测试其可收回性,对于企业进行减值测试的频率没有做出硬性规定。

我国新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似,IAS36第8段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在该段中还进一步规定,无论是否有任何减值迹象,会计主体也应在每个年度报告期末估计一项无确定资产所经营的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的,因此,应根据减值的迹象来决定应在何时对减值进行检查。

澳大利亚AASB 第9 段中指出[8],主体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主体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资产减值确认标准的比较

资产减值如何确认取决于其采用的标准,标准分为三类: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所谓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永久性即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英国一些国家采用了此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

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在可能性标准下,表明资产减值的确认被分为三类:⑴账面金额很可能(probable)不能全部收回,这种情况应当确认;⑵账面金额合理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不能全部收回,这种情况应当披露;⑶账面金额极小可能(remotely probable)不能收回,这种情况既不确认也不披露。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了可能性标准,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美国FASB强调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通过测试企业某项资产经过使用和最后处置可得到的未来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必须是非折现的,不含利息支出;而计量的基础则是公允价值,当未来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值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即使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也不确认减值损失,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高估。

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其建立在资产计量的基础上,确认与计量采用同一量度以保证相同情况下取得一致的结果,计量结果作为减值损失确认的缘由。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新准则都采用了经济性标准,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相同,这样就可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作,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我国新准则中规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时,确认资产减值。计量的基础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由此可见,永久性标准在应用中很难确定哪些是永久性减值,哪些是暂时性减值,大大增加了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而可能性标准虽然避开了分辨暂时性和永久性减值这一问题,更加接近经济现实,尊重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但是其提出的限制条件太低,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并且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我所赞成的是选用经济性标准,其确认和计量基础一致,易于操作便于理解,而且能及时反映环境变化对于资产价值的不利影响;不是过分依赖于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操作更具合理性。

3、资产减值确认基础的比较

我国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国际会计准则中有相似规定,IAS36 第65 段中指出,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美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某项或某些长期资产是资产组合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资产组合还包括不由本公告规范的其他资产和负债,本准则也适用于该资产组合。此时,长期资产的会计核算主体是该资产组合。

英国FRS11 第27 段认为[9],收益产生单位应通过将报告主体的全部收益尽可能划分成许多基本上独立的收益流的方式加以确定,主要的资产应当在各个收益产生单位之间进行系统合理的分配。那么,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该单独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估计,但是在不能合理地确定单项固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该根据收益产出单元计算使用价值。

澳大利亚AASB136 中指出[10],主体应确定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纵观上述,各国均要求首先应当针对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某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其他资产无法区分时,就要针对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各国使用了大致相同的概念,如资产组合、收益产出单元和现金产出单元。

[7]《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P329

[8] 汪祥耀、邓川等著,《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及其国际趋同战略研究》,立信出版社

[9]《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P331

[10] 汪祥耀、邓川等著,《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及其国际趋同战略研究》,立信出版社

财政部的下属机构有哪些啊?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账务处理

圣才学习网 |发布人:

现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对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少数股东权益的概念

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从财务概念上看,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部分。在控股合并形式下,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l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部分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占子公司全部股权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一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处理。

二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三、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以购买日(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进行反映的,所以须将购买日和交易日(购买少数股权的日期)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到以子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购买少数股权会计处理参考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购买日商誉。

第二步:计算确定交易日商誉和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追加的投资成本。

第三步:由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到以子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按持股比例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在合并报表中属于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在投资以后实现的净利润部分)

资本公积(差额)

第四步:由交易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到以子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按追加投资比例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在需要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差额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经过上述调整之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对应以子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

第五步: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商誉(计算确定)

贷: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合并时,要设置备查簿,以记录子公司在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当期及以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中国的会计准则是谁制定的?

下设办公厅、综合司、条法司、税政司、关税司、预算司、国库司、国防司、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经济建设司、农业司、社会保障司、企业司、金融司、国际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机关党委等部门。

部属事业单位有:国库支付中心;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干部教育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经报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经济科学出版社;会计准则委员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中国财税博物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国债协会;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中国财政学会;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前身。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制定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管理中央的财政收入,统一进行审核,逐级拨付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编制国家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以及其他的国家财政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大纲

中国的会计准则是“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功劳。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自1998年10月成立以来,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提供支持,组织举办了多次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会计的国际协调、交流、合作,为会计准则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大量具有建设性的咨询意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性质:

1、规范性。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有了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从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使得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权威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权威机构可以是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由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准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的权威性。

3、发展性。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准则也要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

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会计准则的内容,有的来自于理论演绎,有的来自于实践归纳,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但这些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没有会计理论的指导,准则就没有科学性;没有实践的检验,准则就没有针对性。

第一条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

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

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 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 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 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

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

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

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

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第九条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

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 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 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 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 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

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 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

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 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 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 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 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 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 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

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

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

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

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

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

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 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讨会等各种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 负责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传达和传递;

(三) 跟踪管理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科研课题;

(四) 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 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六) 负责委员会与国际会计组织之间的联络,以及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的用途:

(一)会计准则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

(三)对委员的工作补贴;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缩写为CASC。

第十九条 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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