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文章正文

构成业务合并会计处理_合并中被控制方不构成业务是什么意思

会计资讯 2024年07月30日 16:58 2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构成业务合并会计处理_合并中被控制方不构成业务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构成业务合并会计处理_合并中被控制方不构成业务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会计中的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
2.合并中被控制方不构成业务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会计中的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

构成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不构成业务,就是指不符合上述条件。举个例子理解,比如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的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并不构成业务。这里的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一般不构成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比如分公司。一般对于两个企业之间,如果能够达到控制,就是形成企业合并的。对于不构成业务的情况,其实质和核心就是按照权益性原则处理,对于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份额不确认商誉和营业外收入,而是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调整资本公积。

合并中被控制方不构成业务是什么意思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上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

(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

(3)产出,如生产出产成品,或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某些情况下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如生产的产品出售后形成现金流入,或是能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其他经济利益,如能够降低成本等。

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应结合所取得资产、负债的内在联系及加工处理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实务中出现的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某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的合并、一家保险公司对另一家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合并等,一般构成业务合并。

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实务中,对于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形成控制权的转移,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可获得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判断。

假定在企业合并前A、B两个企业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且构成业务(在合并交易发生前,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企业合并准则中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企业A通过增发自身的普通股自企业B原股东处取得企业B的全部股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持续经营。

2.企业A支付对价取得企业B的净资产,该交易事项发生后,撤销企业B的法人资格。

3.企业A以其资产作为出资投入企业B,取得对企业B的控制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对于不构成业务的情况,其实质和核心就是按照权益性原则处理,对于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份额不确认商誉和营业外收入,而是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调整资本公积。

背景:

某公司B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所拥有的资产不具备《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所规定的构成“业务”所需的“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项基本要素,因而不构成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所指的一项“业务”。这种情况常见于房地产、采矿等行业中,因为直接转让房地产或者转让一项矿业权的税负可能较重,或者为了归避法律法规对直接转让资产的限制,因此转让方常常采用将其注入一个公司法人的架构内,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资产转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转让的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可能仅有一项价值较大的资产(例如,尚未进入实质开发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或采矿权等),其余资产(如有)的价值很小,并且与该项主体资产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因此在股权转让的时点,标的公司自身并无业务活动。

A公司取得了B公司80%的股权,B公司仅持有一幢房屋,因而在股权交易的时点并不构成一项“业务”。B公司的另外20%股权由非关联方M公司持有。

该幢房屋于股权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与B公司股权的整体公允价值一致。A公司取得B公司80%股权所支付的购买对价款是160万元(200万元×80%)。该项交易安排并未导致B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形成对B公司的共同控制,即少数股东M公司除了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作为B公司股东的一般权利以外,并无其他特殊权利。因此,A公司在交易后可以控制B公司,包括对涉及B公司的财务、经营政策的单方面决定权,例如该房屋的运作和营销模式、该房屋的再开发或出售等,而无需取得少数股东M公司的同意。

解答:

A公司作为购买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自购买日起将B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就少数股东M按照股权比例在B公司的净资产中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列报为少数股东权益。

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记录其取得B公司80%股权的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60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0

A公司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编制如下合并抵销分录:

借:B公司净资产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6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400,000

标签: 构成业务合并会计处理_合并中被控制方不构成业务是什么意思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