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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_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计资讯 2024年07月30日 00:31 2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如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_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如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_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如何规范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
2.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3.如何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训
4.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如何规范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

如何规范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2.追求私利,监守自盗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

浅谈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自身的素质

你好,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提高:

1、肯定与尊重会计人员的基本职权

会计人员的工作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肯定其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人员的培训,注意提升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此外,管理人员应重视和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尊重其基本职权,对相对较优秀的会计人员适度给予评价和鼓励。逐渐完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遵守职业规范,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会计信息现象的发生。

2、加强我国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由于我国院校的会计教材体系中较少涉及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故应当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正式纳入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从基础抓起,通过平时的课程学习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让学生从本质上去理解会计的专业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此外,教师应将会计职业道德内容贯穿于专业教学过程中,尽可能的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与专业教学有效结合,从而使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得到提高。

3、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

会计工作存在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因而会计人员不只是工作在会计这一领域,更是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因此其职业道德难免要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所以,要想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仅仅是要靠会计行业本身的努力,更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帮助,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4、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

在日常的工作管理中,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建立一系列的检查、考核等制度,并与专业职务、晋升等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督促会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选拔优秀的会计人员。

5、加大对违法犯纪的打击力度

有一部分会计人员未能做到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或是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对于这样 *** 、违法乱纪甚至于同流合污等现象,除了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之外,较为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恶意造假的人,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对这些人追究其责任,加大会计信息稽查力度和检查面,。除此之外,应当建立相关机制,将那些不遵守职业道德准、不守信用的个人或企业,逐出相关行业,直至达到要求。

6、建立控制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的控制体系,可以有效的对会计人员工作的进行监督,贯彻落实会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提高经济效益。还应该建立较为完善的会计人员考核制度,这样可以促进良性竞争,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那些优秀会计人员,进行合理利用、合理分配,这样既可以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计监督机制是指在财会工作中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以便于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存在的舞弊会计资料,造假会计账目的行为,减少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良性、有序、高效的进行。

浅谈会计人员如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一)完善相关财经法规纪律。

(二)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养其自我专研业务的精神。

(三)加大对会计人员的监管,遏制财经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会计人员执业环境。

如何培养和加强干部的职业道德

1.文明礼貌。

2.爱岗敬业。

3.诚实守信。

4.办事公道。

5.勤劳节俭。

6.遵纪守法。

7.团结互助。

8.开拓创新。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修养及行为规范具体包括哪些?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以下八项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如何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职业道德修养

如何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呢?首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老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不仅要传道、授业、解惑还要以自己高尚的人格感化学生。作为成人教育学院这一特殊的学院,招收的学生有他的特殊性。所以对教师队伍的要求就更严格,作为教师自己都忽视首先修养,又怎样加强学生的道德修养呢?现在许多教师只管书本的教学任务,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台上教师上课时而有些学生却在下面讲话、看小说、零食等不文明行为是对教师的劳动成果不尊重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但学生毕竟是受教育者,如果教师不说或懒说,这是对教育的不负责任。教师不但承担着教学任务的职责,而且也承担着育人的义务,如果学生养成了这些坏习惯,走上工作岗位上如何能肩负四化建设的重任呢?所以说应该加强教师的思想道德修养,其次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思想教育体系,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开设相应的思想道德教育教材,并设立专项研究机构,根据学生状况因材施教。我们象牙塔里的莘莘学子,走向社会就是我们伟大祖国的未来建设者。大学阶段是我们这些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我们大学生教育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由于我国经济落后,教育投资相对于发达国家如杯水车薪,教育体制毕竟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进入大学教育的学生毕竟是经过激烈竞争的优胜者,在中学阶段的教育是以题海战略为主,父母、老师一般都认为学生成绩好就是好学生,而其他方面的缺点都被良好的成绩所掩盖,这叫“以优遮百丑”,这样学生进入大学以后就要好好享受一翻,没有负担放纵自己,长此以往就很危险,可见思想道德教育对大学教育是多么重要啊。所以我们的大学教育应当注重专业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

列举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敬业爱岗

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法规

法制意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对服务和监督对象则能够进行会计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辨明法律上的是与非,促使他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依法办事,避免不轨行为。

(三)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 *** 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四)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五)搞好服务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驰骋需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服务意识。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这也正是会计人员的责任所在。

(六)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说来,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一已的私利而向外界提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br> <br> (一)敬业爱岗<br> <br> 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br> <br> (二)熟悉法规<br> <br> 法制意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对服务和监督对象则能够进行会计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辨明法律上的是与非,促使他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依法办事,避免不轨行为。<br> <br> (三)依法办事<br> <br>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 *** 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br> <br> (四)客观公正<br> <br>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br> <br> (五)搞好服务<br> <br>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驰骋需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服务意识。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这也正是会计人员的责任所在。<br> <br> (六)保守秘密<br> <br>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说来,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一已的私利而向外界提供。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有什么必要性

1、有利于树立会计人员的良好整体形象;

2、有助于防范会计人员营私舞弊,减少会计人员职业风险;

3、有助于单位的经营。

4、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会计人员应如何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己的自律能力?

加强职业道德学习,看一些反面的实例,时刻提醒自己,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操手,逐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0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 (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

(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及学分由省财政发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会计人员自学;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会计人员应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习,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习。会计人员重复选择学习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四)通过自学、参加远程网络培训等形式完成省财政厅公布的每年度继续教育课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未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书籍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也不得抵补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第五章 机构和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九条 申请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含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二)取得财政部门的备案;

(三)具备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四)师资适应培训工作要求;

(五)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

(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七)有稳定的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并保障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登陆“陕西会计”网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当年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教材开发,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同时,应加强对教材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有水平、有能力、有经验的会计专家、学者和高级会计实务工作者参与教材编写、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单位或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培训学习、考核认定、取得学分等情况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会计人员可登陆“陕西会计”网实时查询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不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 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三) 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科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四) 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市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类专题讲座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按组织单位通知的学分核算标准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后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五) 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由省财政厅按照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统一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六) 会计人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七)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的学位学历教育的,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每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申报学习科目和考试成绩;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学历变更,变更完成后,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会计人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申报的学习科目予以确认,按每科目24学分记入申报年度继续教育。

(八)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的,应在当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等原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发等事项及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高级会计师等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十一条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 以会计人员继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并给予暂停培训直至撤销备案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及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

如何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训

所属各部门:

近年来,我所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财务工作对于促进和保障我所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通过所领导对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农业局对我所及所属二级单位的审计,发现一些问题。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更好地为科研、经营工作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凡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固定资产购置后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验收签字,领导签字后,报所在部门的财务部结算。同时应将固定资产情况报所部备案。入帐的同时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在购入固定资产后,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同时均应进行计提折旧处理,计提折旧标准可以由自行制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房屋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电子设备和工具等不得低于5年。

2、****购入的品种权,应在购入时计入无形资产。同时也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建立严格的领、退货制度。仓库入、退库单由保管员验收入库后开具,报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才能作为入帐凭证。存货的核

算方法应采用永续盘存制。采用永续盘存制有利于加强存货管理,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但工作量较大,适合采用财务软件进行帐务处理。因此加快实行电算会计化是****势在必行的一项工作。

二、健全、规范经费使用审批制度。

要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证明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一把手签字报帐。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一切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帐,待手续完善后才能报销。

三、加强印鉴管理

财务人员应加强资金管理风险意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四、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档案整理方法进行规范整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统一归档至所部档案室。请各会计人员抓紧进行归档工作,在三月底之前将未归档的会计档案归档到位。

五、定期编报财务报表

各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将季财务报表上报一份至所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科。

六、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岗位(含会计与出纳)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并接受再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顺应当前单位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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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报销程序和报销标准,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近期工作重点,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1、严格执行《宁西林业局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在各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规范各项报销程序。

2、各单位年度计划内的各项费用,请按本单位费用进度情况控制使用,定期监督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计划外费用或追加年度计划的,需按程序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由局长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后执行。

3、借款及归还要求

(1)、因业务需要的备用金及其他临时性借款,应附相应的费用申请报告;预付款项需要附有相关协议或进度合同,经相关科室(部门)审批后,办理借款业务。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紧急事务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7-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或还款手续。局计划财务科应定期清理各类应收款项,进行公布和催收。无故逾期不归还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调动、调资、提升等手续及各项福利

待遇,对多次催收不予清还的,由局计划财务科一次或分次从其工资中扣回。

4、加强原始凭证的管理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规范填制,不得出现涂改、挖补等情况;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保证业务和凭证的真实性、各要素必须齐全,对办公用品、材料配件等大批商品,应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票据,不予报销。对不符合原始凭证要求的业务,局计划财务科有权予以扣收并做作废处理。

5、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

(1)、独立核算及报账制单位:会计或报账员汇总本单位各项符合要求的报销款项→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计划财务部门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报销人整理汇总符合要求的凭证→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计划财务科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6、紧急或特殊事务的处理

如具有审批权限的局主要领导因事不在单位,对于紧急或特殊的经济业务,局计划财务部门可电话请示后予以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7、具体费用处理要求

(1)、差旅费用按照局下发的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凭经过审批的出差派遣单和实际出差的时间、费用填制“陕西省宁

西林业局差旅费报销单”。按原始凭证管理和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2)、会议费用必须附有相关会议通知文件,按相应的会议标准及有关规定报销。严禁将会议费与就餐(业务招待)费用在同一费用报销单上填列。

(3)、行办及独立核算单位车辆费用应填列“陕西省宁西林业局车辆费用报销单”。按各车辆运行路线、油料费、修理及材料费、路桥费及其他费用项目填报。修理及材料费须附修理单位的修理清单;路桥费必须是该车型的实际费用,严禁将其他车辆路桥费列入其中。

(4)、各报账单位统一填列“陕西省宁西林业局费用报销汇总单”,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认真汇总后按程序审批报销。

(5)、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按局行办公务接待的有关要求执行。报销时需附由行办审核的接待申请单。

(6)、职工医药费应由局医保办或离退办负责收集整理并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销(或发放)。

8、费用归属情况

(1)、局经营性单位费用按财务计划在本单位执行;

(2)、业务招待费(除经营性单位)统一在企业财务中核算;

(3)、保护区费用统一在保护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4)、报账制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日常发生的差旅费、办公

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用、会议费、培训费、护林防火费、机关科室零星维修费等均在天保经费专项资金列支;

(5)、特殊性业务由计划财务科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9、有关事项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陕西省宁西林业局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这一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其地位在不断提升,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体制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会计事业也处于由传统会计向现代会计的过渡之中,而会计的职能定位不只是对企业所从事经济活动的某一环节进行简单、机械的核算,而是更加注意财务对企业整个经济活动的综合影响,会计工作的内容与职能在不断增加,难度与责任也相应的增加,这就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来适应新形式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各个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是人们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其政治觉悟与思想境界的一个重要展现,所以思想政治素质是一名会计人员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同时也使人们的欲望不断增加,对会计人员来说,其所面对的工作环境与工作内容也日益复杂,有些企业为了自己发展的需要,都或多或多的存在一些经济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政治觉悟,坚决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斗争,以维护会计这项事业的纯洁性。

2.业务能力素质 作为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具备业务能力素质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是会计人员能够顺利完成日常工作的基础。但是现代企业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要更高的专业素质,因为其业务能力直接关系着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会计信息是企业决策的基础,如果会计信息不及时或者失真,会使企业的决策失误,进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令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所以企业必须要积极的引导会计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自觉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为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提供保障。

3.综合文化素质 现代社会的市场运作,通常会出现各行各业相互交叉、渗透,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体系不能过于单一,不能仅限于本专业,其知识储备在有一定的深度的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广度。所以会计人员文化素质的提高,是信息时代背景下,会计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4.沟通协调能力 现代社会的会计人员,其职能不再是简单记账与核算,现代财务会计部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跨部门的管理机构,对外要走出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沟通,对内要对企业各个部门的生产经营进行组织协调,所以,会计人员必须要学习如何与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良好的表达能力同样也是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5.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建立法制社会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处行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针对会计人员自身所提出的,比如《会计法》等;有些是针对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准则,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内控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会计人员的行为准则,它能够保证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是合法的、规范的,所以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这些规定。而且,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处于不断的更新状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关注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以保证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建议

1.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要贯穿于会计职业生涯的整个过程,因此,企业的会计部门要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树立正确的会计从事职业道德观,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政府也要启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于那些违反职业操守,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要采取相应的手段给予处罚;而对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员,必须要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追究,要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评判一个会计人员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准。 2.创建学习型企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用瞬息万变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所以会计工作也必须要追随时代的脚步,迅速完善。面对知识经济的冲击,会计系统在很多层面发生了变化,会计基本假设在发生变化,会计核算的重心在发生转移,而会计计量的模式也不断的进行改进,会计人员想要适应现代的财务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面对日益更新的知识体系,要不断的学习,对自己的知识架构进行更新。企业面对知识经济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会计人员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从业与执业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会计行业协会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执业第六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八条 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

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财务总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比照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

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

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

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单位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会计业务的,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设定操作权限。第三章 职责履行与保障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并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不予及时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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