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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应用指南_冲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财务处理的方法」

会计资讯 2024年07月27日 07:01 3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应用指南_冲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财务处理的方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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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应用指南_冲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财务处理的方法」

1.关于财政拨款的账务怎么处理。
2.冲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财务处理的方法」

关于财政拨款的账务怎么处理。

看这笔款的性质,如果列在营业外收入计入利得,那要交很多所得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请参考下面这个文件。\x0d\参考凭证如下:\x0d\借:银行存款 2000000\x0d\ 贷:专项应付款 2000000\x0d\借:专项应付款 1950000\x0d\ 贷:银行存款 1950000\x0d\借:专项应付款 50000\x0d\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x0d\注意:这个分录的原理是,当开发区给你的是笔专款,这样,利得即营业外收入只计50000,所得税就少多了50000×15%=7500元。要不2000000都计营业外收入按15%税率计算所得税2000000×15%=300000元。这种做法本级审计是没有问题的。但上级审计可能会质疑。所以你可能还需要建立备查账以便上级审计。\x0d\\x0d\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x0d\财税[2009]87号\x0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x0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x0d\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x0d\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x0d\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x0d\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x0d\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  请遵照执行。\x0d\\x0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0d\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x0d\ \x0d\////////////////////////////////////////////////////////////////////////////////////////////////////\x0d\//财税[2009]87号文件解析///\x0d\////////////////////////////////////////////////////////////////////////////////////////////////////\x0d\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x0d\  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 \x0d\  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x0d\  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x0d\  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x0d\  这里要注意:\x0d\  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x0d\  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x0d\  3、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其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一样,即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x0d\  4、强调了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间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推动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着积极意义。在财税[2008]151号文中并无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实际上目前只适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未全部使用完,无论结余部分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于已发生支出部分都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对未发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才需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由于未发生支出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以后相应的支出形成费用,或者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也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x0d\  综上,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并无实质性变化,而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x0d\  二、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x0d\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x0d\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x0d\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冲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财务处理的方法」

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18号 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企业会计制度 ? 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基本准则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准则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入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入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算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含义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定义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租金及改良支出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均属跨期摊提的费用,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以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都是权责发生制下的产物。

2.区别

(1)两者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预计的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2)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不同。待摊费用为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填制会计报表时作为资产列示;而预提费用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需要事前估算,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在填制会计报表时,期末若为贷方余额在负债项目中列示,若为借方余额则应将其在资产项目中列示,视同待摊费用处理。

二、旧准则(或制度)对待摊及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旧准则下待摊费用区分1年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分别设置?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两科目对摊销期在1年以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各项待摊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设置?预提费用?科目对预提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

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按上述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待摊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手段;其次,由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具有预付和应付的性质,与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容易产生混淆,对于众多非会计专业的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其三,账务处理相对复杂,同一项费用需在各个时期摊提。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介绍待摊和预提费用,只是在正文中有两处提到待摊和预提: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待摊费用;(六)预提费用。?

新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列报中未明确提出1年以内的待摊和预提费用,但也未明确提出不允许待摊和预提。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列表中未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在说明中是这样的:?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新准则保留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二)新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会计处理建议

新准则下若不再预提或待摊,而在这些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便比较简单,也容易理解,并可防止通过多摊提和少摊提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也减轻了会计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审计的工作量。但又有些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如果数额较大,则对支付当期的利润有较大影响,而本期又未受益。

根据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相关内容的规定,遵循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如果数额不大,或者难以预计受益期间的、或者摊提依据不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

在支付款项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这样处理简单,又对当期的利润影响不大,并可防止随意摊提以调节利润。

2.如果数额较大,并且可以预计受益期间、有充足摊提证据的费用,仍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在科目应用上有下列三种做法。

(1)不再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通过预付和应付款项的相关科目。支付待摊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等,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预提款项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相关应付款项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2)仍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在编制报表时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借方余额列入预付款项,预提费用账户贷方余额列入相关的应付款项中,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3)若摊销期超过一年,需设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支付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该科目。并在会计报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中单独列示。

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笔者认为应仍应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数额较大确需待摊或预提的相关业务分析

1.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

(1)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9。

若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或出租出借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出租包装物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借包装物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周转材料?。报废时,将残料入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若采用五五摊销法,在领用或出租出借时先摊销其账面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将残料入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和原制度的处理方法相同。

(2)预付保险费。保险费包括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和为单位财产所买的财产保险等。

可设置?待摊费用?账户,或通过?预付账款?账户核算。预付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摊销时,为职工购买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为单位购买的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对象所在机构或部门分摊入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然后将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的保险费用按职工劳动服务的对象和部门分配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例如,2006年12月20日,光华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7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用240000元,其中生产工人18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30000元,管理部门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2006年12月20日预付时,

借: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240000元

贷:银行存款240000元

2007年每月末摊销,分月将其分配到相关成本费用中。

摊销,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20000元

贷: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20000元

分配,

借:生产成本15000元

制造费用2500元

管理费用25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20000元

(3)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属于后续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20。?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因为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数额的确定灵活性较大,且摊销期不易确定,也不符合资本化的确认条件,所以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应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金支出及改良支出。一般情况下,其租期及发生的改良支出受益期超过一年,此时,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预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分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发生的改良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在建工程?;根据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合理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2.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

(1)借款的利息费用。对于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或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通过?应付利息?账户核算。预提利息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或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通过?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账户核算。预提利息时,与分期付息类同,不同的是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

(2)预提租金和保险费等。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如果确需预提,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或设置?预提费用?账户进行核算。预提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预提费用?;支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或?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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