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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款会计分录_工资表中的暂扣金额会计分录

会计资讯 2024年07月26日 07:03 2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工资扣款会计分录_工资表中的暂扣金额会计分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工资扣款会计分录_工资表中的暂扣金额会计分录

1.发放上月工资,并结转代扣款项,的会计分录应该是什么
2.工资表中的暂扣金额会计分录
3.发工资扣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发放上月工资,并结转代扣款项,的会计分录应该是什么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工资表中的暂扣金额会计分录

1、计提工资时(含单位缴纳社保):

借:生产成本 (工人工资)

借: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与和辅助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 (管理人员工资)

借:销售费用 (销售人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 / 医疗等 (单位支付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单位支付部分)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实发工资数)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 / 医疗等 (个人支付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个人支付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税)

贷: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扣款)

3、交纳五险一金和个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 / 医疗等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扣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工资表中的暂扣金额会计分录

答:1,提取工资时做:借:管理费用-工资19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9000.00

2、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19000.00,

贷:其他应付款5200,

贷:库存现金13800.00

5200元先不付,先挂在其他应付款,想把3800元提出来,实际上是付现金10000+3800,10000元直接付给,3800元单独存放.个人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一下

会计分录是什么意思?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发工资并从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发数)。一、发放工资在前,银行代扣社保在后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的)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

生产成本(生产人员直接公司)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计提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部分的社保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实际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银行扣款在前,发放工资在后

交纳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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