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各种会计处理_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问题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土地的各种会计处理_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问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2.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问题
3.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应交税金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目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的情况:
1、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终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
“应付利润”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性小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小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及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的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百度百科-应交税金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问题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
1、购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1)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2)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提供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如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等)应计入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借:无形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购入)
或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
1、购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1)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2)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提供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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