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文章正文

中证天通会计事务所_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怎么样?

会计资讯 2024年07月03日 00:31 4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中证天通会计事务所_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怎么样?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中证天通会计事务所_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怎么样?

1.事务所总是给别人理账
2.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怎么样?
3.刚毕业的大学生建议去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还是高迪股份有限公司

事务所总是给别人理账

事务所总是给别人理账:

这属于兼职与你在的事务所无关.

单位管得松的话,多接几个.

这两天成为首家拟承接上市公司年审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引起全网关注,2018年全年业务收入85.32(万)元,仅有12名从业人员(包括3名CPA)。

通过企查查发现这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诉讼信息,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年收入不到一百(万)元就算了,还有一个悲伤的故事,该事务所辛辛苦苦帮一家拟上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理账,双方约定整账费用为16万,在支付首期5万元费用后,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干活,花了很大力气去理账,但无奈通不过审计,于是甲方另请高明。

会计师事务所起诉甲方客户,要求支付余下的服务费,但甲方也不是好惹的,在应诉的同时予以反诉,不但不支付余下服务费,还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5万元,结果一审,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悲催地败诉,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280元(堂堂事务所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25元(天浩洋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785元,由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

会计师事务所一看,乱账理起来已够痛苦,辛辛苦苦干这么多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本来打官司指望要点钱回来,结果非但没要到钱,还雪上加霜,赔了夫人又折兵。

叔可忍婶不可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提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最后被法院执行,这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此外,从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该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同时具有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和中证天通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且吴育堂分别代表两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整帐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

这意味着一方面帮助客户提供理账(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又提供审计服务,如果真的出具了审计报告,那么从实质角度来说,与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也是冲突的。

附:裁判文书网判决书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2691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民路交界处金怡华庭3栋12E,组织机构代码770332722。

负责人:吴育堂。

委托代理人:吴位红,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工业园路浦华科技园厂房A栋C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82593。

法定代表人:谢锄。

委托代理人:李文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旭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堂堂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浩洋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堂堂事务所的法定代理人吴育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位红,天浩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诉称,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协助完善财务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原告指派工作人员组成专项财务顾问组协助被告完成了2013年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财务规范工作,上述工作于2016年5月10日全部完成。被告却严重违反业务约定书,仅支付首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11万元;2、被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支付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截至2016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辩称及反诉称,2015年被告筹备新三板挂牌申请,为对财务进行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涉诉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堂堂事务所开始派员进场工作,但原告迟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财务规范事务,无法通过被告委托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内核。后原告提出如果被告委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证天通事务所)进行审计,原告就能保证整帐工作通过审计内核,中证天通事务所也能出具符合新三板上市要求的审计报告。

原告法定代表人吴育堂同时是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合伙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签订了《业务约定书》,并向中证天通支付了费用5万元。合同签订后,无论整帐业务还是审计业务都进展缓慢,2016年3月25日,吴育堂代表原告和中证天通事务所作为乙方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涉诉合同以及被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付款期限进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审计内核完成时向原告支付11万元,同时乙方保证在5月底前完成审计内核工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乙方应退还已付预付款5万元。

但原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并没有按约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上述工作,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予解除,同时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因此,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2、原告向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财务规范费用5万元;3、原告应赔偿被告20万元;4、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以下称整帐业务约定书),约定堂堂事务所协助天浩洋公司完善财务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堂堂事务所应及时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具体包括提供财务规范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合同第五条约定,天浩洋公司应向堂堂事务所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总额为16万元,支付方式:1、在业务约定书签署之日,支付首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2、在业务约定书签署之日起20日内,支付第二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3、在本次财务规范工作结束后5日内,支付剩余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6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天浩洋公司支付堂堂事务所5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同时为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合伙人,其曾代表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约定书》(以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天浩洋公司委托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按照新三板操作惯例对天浩洋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验证。2016年3月25日,吴育堂(乙方)又与天浩洋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天浩洋公司与中证天通公司深圳分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经双方友好协商,补充约定付款进度和几点协议:1、付款进度表。该表显示整帐业务在内核完成时支付11万;2、甲方保证按以上付款进度表付款;3、乙方保证按约在5月底前完成审计内核工作。

另查明,在“天浩洋新三板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天浩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吴育堂审计报告的事情,2016年8月30日,吴育堂称实在说服不了审计人员,表示抱歉。

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业务约定书》、吴育堂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诉,原告堂堂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天浩洋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费用5万元,堂堂事务所亦派员开展整帐业务。2016年3月25日,堂堂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育堂与天浩洋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虽然该协议中载明是对天浩洋公司与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补充约定,但该协议的内容不仅有对审计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还包含对整帐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而吴育堂同时具有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和中证天通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且吴育堂分别代表两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整帐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因此,对于《补充协议》中关于整帐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可以视为吴育堂代表堂堂事务所与天浩洋公司达成的新的约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天浩洋公司应在审计内核完成时支付堂堂事务所11万元,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堂堂事务所一直未能按照整帐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完成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的财务规范事务。因此,对于本诉原告要求被告天浩洋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用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在签订整帐合同后虽然组织人员开展了整帐工作,但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的财务规范”,致使天浩洋公司签订整帐业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表示无法通过审计的情况下,天浩洋公司另行委托其他会计事务所完成相关事务,因此堂堂事务所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天浩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堂堂事务所返还已支付的首期费用5万元。关于天浩洋公司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天浩洋因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了整帐事务所支付的15万费用是其为完善财务规范必然支付的费用,并不以堂堂事务所能否完成整帐事务为条件,在本院已判决堂堂事务所返还5万元的情况下,不应将这部分费用再认定为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至于天浩洋公司主张因整帐事务迟延造成损失的请求,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280元(堂堂事务所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25元(天浩洋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785元,由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怎么样?

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如下(前百强排名):

普华永道中天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天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数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中市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天街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港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

感盛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

天国全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中天粤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东市鼎立国际会计 广东中积信会计师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部 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

宁夏天华合计师 中一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中审联 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

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合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部 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和兴会计 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中天正和会计师事务 上海财瑞会计师

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

四川中街安信会计师事务 南京盐诚会计师事务

江苏华星合计师事务所有 新疆宏昌天国

祥浩合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宁波科信会计师

遵义中市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

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天平正大会计师

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 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坤泰融和会计师事务 上海玛泽会计师

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 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

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 深圳永信璃和合计师事务

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 河北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

四川中天浩会计师 北京中光华合计师事务所

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

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 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所有

山西天正会计部事 湖南友谊联合合计师事行

北京天正华合计师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刚毕业的大学生建议去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还是高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是2017-09-22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注册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416号金阳小区A12 4层4-1。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50100MA77N1Y35L,企业法人龚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更多信息和资讯。

高迪股份有限公司。高迪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市政、环保等领域工程建设的企业,拥有较多的国内外工程项目经验,如果职业规划是从事工程建设、市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或者想要在工程建设领域进行职业发展,那么选择高迪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更为适合。

标签: 中证天通会计事务所_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怎么样?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