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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5年税前会计利润150_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5000万元,企业当年发

会计资讯 2024年06月30日 16:59 3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某企业2015年税前会计利润150_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5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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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5年税前会计利润150_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5000万元,企业当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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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5 000万元,企业当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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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公司200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700万元,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有以下几项项目需要调整:(1)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已全部列支;(2)税收罚款支出9万元,已全部列支;(3)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已作为收入。计算该公司应纳所得税。

参考答案

捐赠支出限额=会计利润*12%=700*12%=84万元.实际列支9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税收罚款不得税前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00+6+9-10=70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05*25%=176.25万元。

3.某企业2009年内,发生下列收入事项:(1)销售产品收入7000万元;(2)清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40万元;(3)转让专利权收入300万元;(4)利息收入20万元;(5)出租固定资产收入95万元。发生下列支出事项:(1)产品销售成本5500万元;(2)产品销售费用450万元;(3)产品销售税金280万元;(4)管理费用240万元;(5)利息支出85万元(均为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税前收入=7000+40+300+20+95=7455万元。

税前支出=5500+450+280+240+85=6555万元。

税前会计利润=7455-6555=900万元。

缴纳的所得税额=900*25%=225万元。

(注:转利转让收入未考虑税收优惠,也未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

4. 某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2008年,企业自行申报的销售收入总额为6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80万元,全年亏损30万元,2007年尚有20万元亏损。经税务部门核查收入不实,成本、费用支出有合法凭证。企业按规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20%。计算2008年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参考答案

2008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80 /(1-20%)×20%=20万元

2008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20%=4万元

5.某境外企业没有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和场所。2008年从我国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从甲企业取得特区权使用费100万元。从甲企业取得的收益适用于税收优惠税率10%。2008年该境外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没有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和场所的境外企业,按优惠税率交税,

应纳所得税额=(100+100)*10%*10%=2万元。

(注:假定应税所得率为10%)

6. 某企业2008年度发生下列收支: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500万元,出租空闲厂房取得收入1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000万元(不包括工资),销售费用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3)财务费用12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100万元);业务招待费40万元,其他管理费用100万元;工商局罚款2万元,交通局罚款1万元;通过希望工程捐款12万元;

(4)全年发放职工工资1000万元;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支付了20万元和80万元,已取得工会开具的收据(未包含在成本费用中);本年发生的福利型支出140万元。

(5) 2007年度亏损100万,尚未弥补亏损。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企业本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参考答案

会计利润=4500+100-2000-100-200-120-40-100-2-1-12-100-20-80-140=785万元

需要调整的项目有:

利息支出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为120-100=2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整,标准之一是按实际列支的60%=40*60%=24万元,标准之二是收入的千分之五=4600*0.5%=23万元,谁小按谁扣,按23万元扣除,调增金额=40-23=17万元。

工商罚款和交通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1+2=3万元。

捐赠限额为会计利润的12%=785*12%=94.2万元,实际列支12元,可全额税前扣除,不用调整。

工会经费为工资额的2%=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不用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额的2.5%=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80万元,调增金额=80-25=55万元。

职工福利费为工资额的14%=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140万元。不用调整。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85+20+17+55+3=880万元。

由于2007年度有亏损100万元,可以税前弥补。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880-100=780万元。

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80*25%=195万元。

8. 如果公民王某2009年1月12日从中国境内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300元,当年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当年还从A 国取得利息收入4000元,从B 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该纳税人分别已按A、B 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元和500元。计算:

(1)在中国境内工薪收入应纳税额;

(2)中国境内稿酬应纳税额;

(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

(4)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

参考答案

提示:题目背景为2009年,当时的工资薪金的免征额还是2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计税率。现在是3500元的免征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1)

中国境内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300-2000)*10%-25=105元。

(2)

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1-20%)=168元。

(3)

A国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应交个人所得税=4000*20%=800元。但在A国已交1400元,大于在我国应交的税,在我国应补的税为0元。

(4)

B国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我国应交个人所得税=8000*(1-20%)*20%=1280元。在B国已交500元,小于在我国应交的税,在我国应补的个人所得税=1280-500=780元。

9. 某从事教学的教师在2009年年度工资为1660元每月,同年7月份校外讲课收入3000元,在教学之外还在一家公司兼职做会计,月工资1000元,当月取得上年度全年奖金收入12100元。请计算:

(1)工资薪金部分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3)一次性奖金如何纳税.

参考答案

题目背景为2009年,当时的工资薪金的免征额还是2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计税率。 现在是3500元的免征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1)

每月工资1660元,不够起征点2000元,免交个人所得税。

(2)

校外讲课因不存在固定劳动合同关系,不按工资薪金计税,按劳务报酬税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税=(3000-800)*20%=440元。

兼职会计收入,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税=(1000-800)*20%)=40元。

(3)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来说,12100/12=1008.33,适用10%的税率,25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2100*10%-25=1185元。

9.某县办企业地处县城,2009年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60万元,提供劳务缴纳营业税30万元,出口货物一批,享受退还的已纳增值税100万元的优惠。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市为维护建设税税额。

参考答案

该企业应纳的城市为维护建设税税额=(60+30)*5%=4.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政策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所以,享受退还的已纳增值税100万元已交的城建税不予以退还。

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5 000万元,企业当年发

在回答你补充说条件后的问题之前,先就你的这个问题问几句题外话。

1、你的这个问题叫做“其他暂时性差异”,但是根据税收相关文件的规定,这个题目近似于“永久性差异”。因此,这个题目在“其他暂时性差异”的条件下讨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是说不清道理的。

2、也许你仅是在做练习的时候从别的地方摘抄来的一个题目,我不知道出题人的初衷是什么,连税法与会计上“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都没有搞清楚,胡乱出题;或者他们仅仅是看了本税法书,错误理解了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条件。

为什么这样说?给你举个例子:假设题目中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外购的,原值还是150万元,无残值。税法规定的是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而丙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也行,你可以自己试着算一下)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问在2003年至2005年各年暂时性差异如何?

我们再来讨论上述这个修改后的题目的“暂行性差异”才有意义,你一定明白:首先,外购的固定资产可以确定为丙企业的资产,既然是企业所有的资产,那么可以计提折旧;其次,因为税法与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不同造成差异,以税法为准,确定为暂时性差异。

你的原题是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出的(出题人的误解我就不谈了),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规定,丙企业受赠的固定资产是不能作为自有资产来计提折旧的,尽管它采取的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直线法折旧,出题人的误解就是没有理解该文件的这一条规定。

所以,可以明确:丙企业受赠的固定资产不能确定为资产,那么按税法规定就不能计提折旧,当然它就不存在计税基础(即都为0);企业提取折旧的会计处理只是会计们一厢情愿按财务制度的所为;既然按税法不能折旧,那么财务上3年的平均折旧额恒久都不能在税前扣除。“恒久都不能在税前扣除”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近似于“永久性差异”!

上面提到会计的处理方法,下面就按企业的处理方法写出分录(单位:万元):

(1)、接受捐赠设备时:借:固定资产 150

贷:营业外收入150(有些企业入“实收资本”,这是违法的,因为侵蚀了税基,税务机关查到以后必重罚)

(2)、每年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具体看设备在

哪个部门服役) 50

贷:累计折旧 50

(3)、每年结转折旧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50

贷: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具体看设备在

哪个部门服役) 50

简单地说,所谓“暂时性差异”,只是说税法在当期(以一个纳税年度论)不允许扣,但是在以后纳税年度都会得到扣的,直到扣完;对于亏损的弥补另论,因为只有在法定的弥补年限内弥补才行,如果你连续五年都弥补不完,那么剩下的亏损就只能视作“永久性差异”了。

所以,建议做题的时候多参考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如果你只是做题,根本不知道题目说什么,当然就分析不出个所以然来。

上述分析仅供参考。

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5 000万元,企业当年发

会计利润:3000+520+120-2150-410-230-170-70=610万元,

国债收益免缴所得税:凋减520万元;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3000+120)X15%=468万元,未超标,不需要调整;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4X60%=14.4万元,(3000+120)X0.5%=15.6万元,可税前扣除14.4万元,调增:24-14.4=9.6万元,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610X12%=73.2万元,未超标,不调整。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10-520+9.6)X25%=24.9万元。

某白酒生产企业向某菸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万元,本企业应

销项税额(200+20)÷(1+17%)×17%=31.97万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没有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就需要缴纳31.97万元的增值税。

某年度,某企业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劳务收入4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粗金收入5万元,该企业全年发

某企业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劳务收入4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粗金收

入5万元,该企业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

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其中数纳税收带纳金1万元),按税法规定数

纳增值税90万元,其他税金7.2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该企业应钠税所得额

时,其他准子扣除专案金额为23万元。

1、会计利润:800+40+5-430-80-20-10-3-7.20=294.80万元,

税收滞纳金1万元,属于行政性罚款、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其他准予扣除金额23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294.8+1-23=272.80万元,

2、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2.80X25%=68.20万元。

A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外购粮食100万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1.17 × 20%+20×2000×0.5÷10000=39.61(万元)

包装物的押金应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消费税的方法。

(2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某国有工业企业199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000万元

(1)企业向某灾区直接捐款30万元

直接捐款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销售收入的0.5%和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孰低作为限额扣除

15 000*0.5%=75

50*60%=3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

(3)企业同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1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1000*6%=6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60=40

(4)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包括非年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5 000-13 500+30+20+40+50=1 640

应纳所得税额=1 640*33%=541.20万元

指出错误说明理由,并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白酒生产企业是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对,白酒需要乙醇,需要相当量的化学用剂,食品安全部门和卫生检查部门重点检查的地方~~

某企业2011年与2012年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单价资料如下

12年销售收入较11年增加15万元,按因素分析法计算结果如下:

11年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单价=240*0.5=120万元

12年销售数量替代计算,产品销售收入=300*0.5=150万元,则销售数量变动对差异影响是150-120=30万元;

12年销售单价替代计算,产品销售收入=300*0.45=135万元,则销售单价变动对差异影响是135-150=-15万元。

综上:本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增加15万元,分别是因为销售数量增加60台,引起销售收入增加30万元和销售单位下价0.05万元,导致销售收入减少15万元两方面共同因素作用的结果。

某酒厂2015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

套装应纳消费税额=6000×300×0.2+6000×(2+2)×0.5 注意2+2是白酒和红酒的总量

某工业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08年度的相关情况如下:(1)产品销售收收入82万元;

1. 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5.4万元 )。 =产品销售收收入82万元+其他应征税的收入9万元-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46.6万元-有关费用、其他支出22万元+经审查企业所得税前费用列支罚款3万元。 2. 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5.08 万元 )=25.4*20%

哪里有纯粮食白酒回收企业

现在都是买方市场,产能过剩,你问收购!若在30年前,可以有收购的。现在产能过剩,产品质量没有独到之处,过人之处,销售就自己到市场推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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