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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会计法网上继续教育_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会计资讯 2024年05月05日 13:11 3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修改会计法网上继续教育_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修改会计法网上继续教育_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1.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怎么样?
2.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怎么样?

Ⅰ 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没有弄,需要怎么弄

年检没有问题,将会计继续教育补回来就可以了,具体情况需视当地具体政策而定

Ⅱ 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怎么弄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财政部颁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学习内容、学时由财政部会计司拟订,具体实施由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学校、单位组织开展,其运作格局是由培训单位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二、三年未参加,将在资格考试、会计证年检、评先表模等方面予以惩诫,直至吊销会计证,清理出会计队伍。

(2)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扩展阅读

会计继续教育所需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Ⅲ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怎么进行

是在网上进行学习,继续教育有3家网校合作的,需要注册账号,缴费,看视频,专视频会属自动暂停,或者跳出来题,需要动下鼠标才会继续播放, 看满24个小时就算完成了。

会计从业人员应该每年及时按要求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如确有特殊原因没有参加学习,可在下一年度补学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内容。您的会计证没有作废,请在今年继续教育时补学以前年度的学习内容。

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要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3)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扩展阅读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Ⅳ 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后的继续教育是怎么回事

按照以往的要求,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后,必须在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管有没有从事会计工作。连续2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证书将会失效。

之所以要继续教育,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比较快,比如营改增、个税改革等等,会计人员要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因此需要每年都继续教育。

但是随着会计从业资格证面临取消,会计继续教育何去何从也成迷,目前全国暂时不办理会从继续教育,一切后续工作等《会计法》修订之后。没有会从的继续教育,但是要保证会计人员每年都能够接受到新的政策,因此现在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目的和原来的继续教育一样,是为了会计人员与时俱进,同时为了监督会计人员的诚信。新的继续教育以分数计算,当年考过初级中级等证书可以抵免分数。

Ⅳ 会计证有几年没有继续教育怎么办

没有问题,继续教育当年可以补以前年度,可以去当地财政局或者网上报,回如果今答年考出了初级,还可凭成绩单免继续教育。

财政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自取得第二年起,每年都要参加不少于24学分的继续教育。因此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取得会计证的第二年就要记得开始继续教育,来为它延续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规定,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5)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扩展阅读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所以如果不想让自己的证书失效,就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缺少继续教育培训,会造成无法换发新证。过期不换发新证,旧证会自动作废。

Ⅵ 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继续教育怎么办

会计从业人员应该每年及时按要求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如确有特殊原因没有参加学习,可在下一年度补学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内容。您的会计证没有作废,请在今年继续教育时补学以前年度的学习内容。

可以转。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某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6)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扩展阅读: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Ⅶ 如何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流程?

-----分为:面授培训班、网上学习。

面授培训班: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版培训机构权报名学习、考试合格后,会拿到合格证。

网上学习:到当地财政局报名购买学习卡,按卡上指定的网站注册登录学习,学时累计24小时,即可在网站进行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考3次,以考试成绩最高的为准),打印合格证。

带上会计证、合格证再到财政局盖章。

有的地方考试需要预约,具体可与当地财政部门咨询沟通为妥。

Ⅷ 会计证继续教育有几年没做了,如何能补上,可以通过继续教育的考试补上吗,会不会已经没用了

必须在当年进行培训教育,后续补上无效。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

(8)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2、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系统管理,与会计证年检相结合。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由培训单位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经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加盖继续教育印章,记入会计证管理档案。

Ⅸ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怎么弄

首先登录地方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站,进入会计网上继续教育页面,输入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号,和身份证号,之后就会出现你继续教育的课程,你直接听就行,继续教育是免费的,所以就不用去交费,等二十四小时的课程听完并通过习题测试后,你拿着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或者是代理办业务的地方财政局贴上磁条就行,你最好打电话咨询下当地的会计服务中心,因为每个地方都会有不同的差异的。

Ⅹ 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怎么办理

登录当地会计网进行继续教育报名并缴费,东奥会计在线与各地会计主管部门采用网络培训方式联合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学习足不出户,降低成本。来东奥完成会计的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也可以登录当地财政厅会计处网站,服务大厅—继续教育情况查询,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即可查询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关于四川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请相关会计人员仔细阅读。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8日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财政厅负责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每一个学习周期下达。专业科目由财政厅在每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中发布。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时间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八)完成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1学时折算为3学分。

 第五章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指定网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网站进行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以及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申请等。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指定网站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财政部门现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在该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六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面授教育机构应当将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在实施5日前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网络教育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将资料报送财政厅。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参照上述要求报送具体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首次向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应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明确的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首次向所属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五)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时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规组织或报送虚假资料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继续教育登记事项,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概念解释

 (一)本办法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包括县级及以上。

 (二)本办法中“会计相关考试”包含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等。

 (三)本办法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会议”指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政策师资培训会议、会计政策、准则、制度宣传培训会议等。

 (四)本办法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报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近年来,会计行业为了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推出会计法规的速度。会计人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会计工作,接受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显得非常重要。然而一些会计人员基于某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怎么办?各位会计人员不用担心,会计继续教育是可以补办的。下面 我为大家整理了补办会计继续教育流程。

  一、补办会计继续教育流程

 1、确认补办继续教育年度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选择网课进行学习

 3、登记补学记录

 一些地区要求自行将会计继续教育通过记录上传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网站,另一些地区需要到会计管理部门提交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但是一些地区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没有完成,是不可补学的。建议学员需根据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查询自己是否可以补学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抵免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说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如果会计人员在本年度错过参加会计继续教育,还有以下方式进行抵免。

 1、参加考试: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和高级会计。其他相关会计考试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

 2、参加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学历教育: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研究课题: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发表论文: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出版书籍: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其他形式: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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