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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2017年年检_CPA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会计资讯 2024年05月01日 00:37 43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北京注册会计师2017年年检_CPA年检的流程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北京注册会计师2017年年检_CPA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1.北京注册会计师年检必须有签字报告吗
2.CPA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3.北京:注协关于办理非执业会员换证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4.注册会计师需要年检吗?没有挂靠事务所,个人该如何年检?

北京注册会计师年检必须有签字报告吗

必须有。

提供签字报告是为了证明该"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提交不了审计报告,就无法证明你当年做了业务。因为"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或者"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是不予通过的。

报告是一种公文格式,专指陈述调查本身或由调查得出的结论,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使用范围很广,报告的风格与结构因各个机构的惯例而有所不同。

CPA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在每年年初年审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注协关于办理非执业会员换证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一:注册会计师是需要年检的

1、注册会计师不管是执业还是非执业都是需要年检的,根据中协会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效手段。.

2、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非执业会员每一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40个学时。由此,注册会计师也得年年接受继续教育,且管理更为严格。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3、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所在事务所是否及时、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册会计师需要年检吗?没有挂靠事务所,个人该如何年检?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办理非执业会员换证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10]080号

我会所属非执业会员:

为不断强化与我会所属非执业会员的信息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为非执业会员提供良好服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非执业会员换证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47号)要求,我会定于2010年6月至8月将北京地区的非执业会员换发新版证书与年检工作合并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阶段

此次换证及年检工作将分阶段按步骤开展,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会员信息在线采集阶段。北京注协将于6月1日至6月30日在协会网站开设“非执业会员年检换证在线录入系统”,请各位非执业会员登陆并在线录入、修改个人信息(不必到协会现场办理)。此步骤为必经程序,凡未登陆北京注协网站在线录入自身真实、完整信息的,将无法换取新版非执业会员证书。

2、北京注协、中注协资格审查阶段。初定于7月上旬至中旬,具体时间视中注协的审查进度另行通知。

3、准备阶段。未通过资格审核的非执业会员修改个人资料再上报再确认;通过人员根据北京注协指定的时间段选择换证及年检时间,并按要求准备现场办理换证及年检资料;北京注协根据个人填报的资料制作新版证书。此阶段初定于7月中下旬至8月上旬。

4、现场办理非执业会员年检及换证工作阶段。初定于8月份中下旬办理。地点待定。

上述相关工作未确定的部分,我们将随时以公告、通知、提示等形式在北京注协网站上发布,请各位非执业会员随时关注我会网站。

二、换证及年检会员的范围

北京注协所属非执业会员都应换发新证并参加年检,但下列人员除外:

1、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5、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6、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7、已持有新版证书(蓝色证书,旧版为绿色)的会员,不需参加此次换证及年检工作,从2011年起按时参加年检即可。

三、其他注意事项

非执业会员在第四阶段即现场办理非执业会员换证及年检工作前,应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换证及年检咨询电话:010-88392929-113

联系人:王伟

注册会计师是需要年检的。

注册会计师年审办法: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扩展资料:

年检的作用: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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