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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什么会计准则_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什么

会计资讯 2024年04月29日 12:59 5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基金会什么会计准则_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基金会什么会计准则_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什么

1.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路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什么
3.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路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你提出了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也提得比较专业。本人尝试做如下回答: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路线图的发布是在总结我国多年会计改革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近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及其持续国际趋同而做出的重要规划和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路线图的主要内容如下:

路线图在全面回顾总结自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趋同、实施和等效经验与成绩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方向、策略和时间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持续趋同是在已有趋同基础上的后续趋同。

路线图明确提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仅如此,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这套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在所有上市公司和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到今年年底前,企业会计准则有望在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实现全覆盖。正是有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并有效实施的基础,我们提出了持续趋同的目标,它是在现有趋同基础上的后续趋同和发展。

第二,肯定IASB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改革举措,支持IASB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所做的努力。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围绕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及相关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较大的争论,IASB和FASB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面临很大压力。尽管无论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是G20峰会最后都认为公允价值和有关会计准则不是产生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但对如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改进会计准则质量、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希望改进IASB的治理结构,在独立准则制定程序下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按照G20和FSB的要求,IASB自2008年开始积极研究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有关会计问题,为此做了大量改进国际准则的工作,这些工作值得肯定。比如:(1)2008年12月IASB成立了金融危机咨询组,吸收财金领域领袖和专家加入,深入探讨金融危机下的会计改革对策,并于2009年7月发布了有关报告,系统提出了改进财务报告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2)2009年5月28日IASB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又采取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拟于2010年第三季度发布最终准则,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一套统一的指南,同时还将提供教育材料,指导实务操作。(3)积极推进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综合项目,全面修改金融会计准则。2009年11月12日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完成了第一阶段解决金融资产的计量和分类问题的工作;11月5日发布了第二阶段《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针对摊余成本计量和金融资产减值涉及的顺周期性问题,改进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法。IASB还计划于2010年第二季度发布第三阶段征求意见稿,简化套期会计处理问题。(4)重新梳理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修订有关概念和合并范围,明确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和特殊目的主体会计处理问题,计划于2010年年底前发布新的合并准则。(5)加快保险合同、财务报表列报、收入确认、租赁等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或修订步伐等。路线图明确指出,中国对IASB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和落实G20、FSB要求所做的这些努力表示高度赞赏和充分肯定,并将一如既往支持IASB致力于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而IASB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上述改革,将使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基础发生变化,路线图提出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要求,也从另一个侧面呼应了这些变化。

第三,明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立场,坚持持续趋同是在国际互动基础上的趋同。

当今世界,关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从大的方面来讲,有两种立场,一种是“直接采用”策略,即一字不动地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种是“趋同”策略,即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致。路线图明确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立场,即坚持“趋同”而不是“直接采用”的立场,坚持“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应当互动”的原则,这是由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所决定的,是符合当前我国会计法等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的。

我们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真正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与此同时,中国也需要全方位地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提升我国在国际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财政部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财政部已经与IASB建立了每年两次的定期会晤机制,从今年起将升格为高层趋同会谈,着重讨论国际准则改革方向和具体准则项目中中国所重点关切的问题。同时,在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ASCF)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SAC)等国际准则制定的多个层面,都已经有中国代表,财政部会计司还每年派人到IASB直接参与有关准则项目技术研究工作,这些代表和人员也为我国加强与IASB的沟通增加了渠道,为反馈中国意见,建立与IASB的长效合作与趋同机制奠定了扎实基础。与此同时,中国还于去年倡导成立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必将为扩大本地区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准则制定的影响发挥重要作用。

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会计被指责为具有经济顺周期性,IASB也在采取措施作相应改进。我们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允价值的形成过程(特别是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定价机制)。这次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是经济结构的失衡,尤其是美国等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失衡导致资产泡沫扩大,风险蔓延和经济失控。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的时代,实体经济固然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但实体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越来越离不开虚拟经济。如何健康有序地发展虚拟经济,使之与实体经济形成良性互动,是后金融危机时代重塑国际经济金融秩序的要害所在。我们认为,虚拟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能否风险可控,其关键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尤其是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问题。如果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能够有所突破,那么就为虚拟经济的发展、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全球经济结构的平衡做出了一个重要贡献。财政部会计司目前已经设立了公允价值计量重大研究课题,成立多个子课题,组织国债登记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对我国各类金融工具的特点、定价机制和报告系统进行研究,全面总结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工具及其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特征和特有问题,试图揭开公允价值形成过程的面纱,收集具体案例并形成研究报告,以反馈给IASB供其制定和完善公允价值相关准则参考,IASB方面也十分希望能够得到中国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我国公允价值计量重大课题的研究进一步彰显了趋同应当互动的原则,对于维护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第四,规划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时间安排,部署我国下一阶段会计准则建设工作。

路线图提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是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这是我们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G20、FSB等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这一时间安排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G20、FSB的有关时间要求。G20和FSB正在设计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框架,并列出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尤其是2009年9月召开的G20匹兹堡峰会明确要求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项目。今年3月30日,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和韩国五国***又联合向G20其他成员国***致信,强调G20各成员国要按照匹兹堡峰会确定的时间表,继续加强合作,推进监管改革,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其中包括国际会计趋同。中国作为G20重要的成员国之一,需要履行相关义务,以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

二是IASB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修订或制定有关准则的时间表。IASB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响应G20和FSB的有关要求,也制定了重大准则项目修订或制定的时间表,即拟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等重大准则项目的修订或制定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鼓励提前执行。考虑到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国际趋同,在有关国际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做同步修改是比较合适的。

三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持续趋同时间安排做出明确。在IASB于2011年6月底完成趋同准则项目后,我们还需要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消化吸收,草拟或修订我国相关会计准则,或者做好准则之间的协调工作。为此我们计划用1-2年的时间同步修订或制定我国会计准则,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完善工作。然后预留足够的时间用于宣传培训和企业实施新准则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再根据形势需要和有关国际准则的生效时间逐步在所有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实施。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用,祝你开心愉快,事业顺利!

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什么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FASB,成立于1973年,是美国政府目前用于制定财务会计准则的权威机构,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会计职业界共同承认的民间专业性机构,其成员不全部来自于会计职业界,而是由多方面的代表组成,大致包括了会计职业界、工商界、会计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代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立及其委员会的任命主要由财务会计基金会负责,该基金会对委员会的活动进行一般性监督,而委员会的技术性业务则不在其监督范围内。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18号 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企业会计制度 ? 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基本准则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准则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入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入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算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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