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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会计准则_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有设哪些会计科目

会计资讯 2024年04月27日 21:48 5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_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有设哪些会计科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_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有设哪些会计科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2.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有设哪些会计科目
3.简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

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有设哪些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实施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简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衍生金融工具有就是一个一级会计科目“衍生工具”科目。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及特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9年颁布的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NO.39)在第32号准则基础上对衍生金融工具作了如下定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

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外汇利率价格、汇率指数信用等级和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变化;

②相对于与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的合约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较少;

③在未来日期结算。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自身交易方法及特点可划分为四类: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从事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卖业务,将使从事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与此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这是一种与传统意义上资产和负债具有不同特征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总的来说,衍生金融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杠杆性。

金融理论中的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可以取得较多的投资,从而提高收益的操作方式。衍生金融工具是以基础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缴清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对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因此,交易者可以利用不同市场价格的差异,从低价市场买入,在高价市场卖出从而获利。虽然国际金融市场有全球一体化的倾向,各市场间的价格差异不大,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巨额成交量,故而套利和投机者仍有可观的利润。投机者的出现既活跃了衍生金融市场,又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际金融市场。

2.较强的价值波动性。

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其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具有相对稳定性,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幅度不会很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的金融资产则完全不同,其具有较强的价值波动性。当某项衍生金融工具能明显降低某项基础工具上的风险时,其价值也相应提高;反之,如果某项衍生金融工具已不能降低风险或带来任何利润时,它就没有价值。进一步地讲,其不能带来任何利润反而可能导致巨额损失时,其价值也就是相应的“负数”,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所不具备的。

3.极高的风险性。

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企业要求“规避风险”,风险与衍生金融工具是不可分割的。衍生金融工具操作得当,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基础工具上的风险。反之,衍生金融工具则会最大限度地增大企业的风险。市场的变幻莫测和交易者的过度投机,使许多人获得巨额利润,也使许多参与者遭受损失甚至破产。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联合报告,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

4.虚拟性。

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本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衍生金融工具的虚拟性使其交易大多不构成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成为了表外业务。由于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尤其是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占整个金融业务比重日益加大的趋势下,金融机构通过寻求大量的表外业务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收益率,从而得以加强银行的资本基础,扩大盈利水平。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现行财务会计理论的冲击

数年来,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报告问题一直困扰着会计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及迅速发展更加剧了这一状况,使得传统财务会计在其会计处理上面临着新的挑战。

1.财务会计基本概念的影响。

现行财务会计对“资产”、“负债”等会计基本概念的定义是针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进行的,预计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本身无法形成资产或负债。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之一是,合同所体现的交易现在并未发生,而是将在未来发生。若把衍生金融工具列为企业资产,则传统意义上的“资产”概念必须改变。同样,若把衍生金融工具列为“负债”,它只是有可能将或有负债转化为现时负债,或者说这种或有负债永远也不可能转化为现时负债,传统意义上的“负债”难以概括此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来自双方签订的契约,与传统的资产、负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按照传统的会计模式,签订契约是不能够形成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提出了质疑。

2.权责发生制和实现原则的影响。

财务会计的确认标准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的,并要求所确认的收入必须是已实现的。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不是在收到或付出现金时记录经济业务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而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期间记录其对企业的影响。实现原则是指企业主体获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同时收到货款或已具备收取货款的权利,那么该主体就可以确认此项收入。可见,无论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两者都是以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而对于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不予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发生预示着将来一系列的财务变动,而这些未来的财务变动在传统的财务报告上无法反映,使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残缺性甚至虚假性,致使风险无法预知。

3.会计计量原则的影响。

传统的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但历史成本原则只确认交易活动及其发出的数据,很多财务信息得不到反映,这就会使以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为基础的资产计价严重脱离实际,传统会计理论的科学性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再像传统交易那样经历一个时点即可完成,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一个过程来完成,并且这个过程不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作为两项交易分别处理(比如传统交易中购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最终报废可以作为两项交易处理)。衍生金融工具在其持有期间的任何变动,都是内在相连、不可分割的。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从有价值到低价值甚至到无价值,没有一项独立的交易存在,但结果却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如果要从反映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出发,就应该分阶段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这样势必打破原有财务会计的历史成本原则,取而代之以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出现,使历史成本原则不可能也不应该再作为财务会计的唯一计量属性,今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长期并存。

4.财务报告的影响。

财务会计确认、记录、计量的目标就是要向外界提供合理、真实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体系的核心是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三种通用会计报表成为财务报告的主体。现有或潜在的信息使用者通过财务报告获取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大多为表外业务,交易本身无法加以体现,人们无法从财务报告上直接了解到企业所从事的金融交易以及所面临的风险,从而使金融市场和企业自身的风险都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1.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

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有两方面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资产或负债)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损益。衍生金融工具不同于一般的合约,非特定条件下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合约签订生效后,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相应的与风险并存的交易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而且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从合约的订立到履行过程中,价值变化很大,如果等到合同履约时再确认,会计信息中缺乏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入的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相关性会有所下降,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所以笔者认为,在衍生金融工具条件下,应按相关性原则,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在合约订立、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时就开始确认,持有过程中价值发生变化,再进行后续确认,将合同订立、持有、履约的全过程反映出来。

2.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

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核心和难点,会计界至今尚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见解。问题的关键在于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避险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对于这种不确定性,应采用何种计量模式进行计量、如何计量,不仅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也影响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报表中的信息披露。

IAS-NO.39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分别作出了规定。初始计量的规定是: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是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是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规定是: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应分为四类,即:

①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②持有日至到期日的投资;

③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④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其中,第①、②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应运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其他两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销售或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予抵扣。此外,被指定为套期保值项目的金融资产,应按有关套期保值会计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按有关规定估计其公允价值并予以计量。

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基本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公允价值的具体估价方法是衍生金融工具计量优劣的关键,国际金融市场上千种的衍生金融工具中,只有小部分在市场上广泛流通,大部分都是为少数客户专门设计的,适用于特定目的,不具广泛流通性。对这部分衍生金融工具来说,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公允价值的最佳途径,而对有发达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市价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好的参考。

3.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

20世纪90年代以前,衍生金融工具虽然已被广泛作为避险或投机的工具,但未被确认为持有或发行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报表中未予列示,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这种附注说明的披露方式通常是粗糙的,与衍生金融工具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不相适宜。由于IASC在其最新的准则中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所以其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该在表内进行列报。列报内容包括:

①合约的金额。在合约买卖双方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

②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期权费的金额,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

③上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财务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衍生金融工具的结构复杂,在表内无法反映出全部的信息,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风险,所以同时应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内容的规定,表外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类别和性质。这是影响衍生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重要因素。

第二,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包括对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终止确认的时间标准。以此作为计量公允价值属性的来源,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及亏损的基础和原因等。

第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通风险等。

第四,市场价格的预测信息。对财务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提示其市场价值在未来的可能变化以及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金融资产有: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不包含在本准则中: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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