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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账务处理_不同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补税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会计资讯 2024年04月27日 17:40 5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准则账务处理_不同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补税分别如何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准则账务处理_不同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补税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在新准则下关于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如何账务处理
2.不同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补税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3.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
4.会计中常见的三种账务处理程序是什么?
5.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在新准则下关于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如何账务处理

需要计提,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归集核算。

按《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为:

2211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股份支付"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行权日,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股份支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全部业务会计分录为:

一、计提工资(应付工资,即工资成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销售费用等,根据员工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员工应发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企业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二、代扣社保、公积金(即员工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从工资中扣除,所以将金额从工资明细科目里转到社保明细科目里)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三、代扣个税(将个税从工资中转到应交税费科目里)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发放工资(金额为应发工资减去代扣的社保公积和个税,即实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五、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计提的公司负担的部分加上代扣的员工负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六、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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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补税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如果是不附追索权的,贴现时:\x0d\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x0d\  财务费用(贴现息)\x0d\  贷:应收票据(面值)\x0d\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x0d\附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时现在新准则的处理是当作企业向银行借款:\x0d\\x0d\①企业向银行贴现时:\x0d\借:银行存款\x0d\  财务费用\x0d\  贷:短期借款\x0d\然后按实际利率摊销财务费用,至于应收票据利息的计提照旧处理。\x0d\②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x0d\借:短期借款\x0d\  贷:银行存款\x0d\借:应收账款\x0d\  贷:应收票据\x0d\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x0d\借:应收账款\x0d\  贷:应收票据

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需要补税或退税,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呢?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账务处理有何区别吗?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无需追溯调整,补税及退税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补退税的,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也不进行追溯调整。补退税金额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即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额无需追溯到实际归属年底,直接计入2022年的费用即可。

需要补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某些企业是月结或季度结转,也有企业是年终结账时在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退税分录上面3个分录均做相反处理。

整体来说,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汇算清缴账务处理比例简单,不涉及调整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区分永久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需追溯调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汇算清缴后需要补税或退税的,需要分析造成退税或补税的原因,是税会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造成的,还是暂时性差异造成的。

永久性差异账务处理

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用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一致,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此类差异发生在本期,永久存在,只影响本期,不会在以后期间结转抵消。

常见的永久性差异,比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加计扣除(比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比如税收滞纳金,罚款,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标准的费用或损失,比如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等。

此类税会差异,不会结转以后年度,不会影响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补税或退税的,账务上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过渡,追溯调整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永久性差异造成的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追溯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永久性差异造成的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冲减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

分析退补税额为暂时性差异造成的,则涉及调整递延所得税。所谓暂时性差异即为形成税会之间的差异是暂时性的,这种差异随着时间的经过,最终会趋于一致。暂时性差异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可抵扣差异即会造成企业未来期间少交税(本期多交税),账务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即会造成企业未来期间多交税(本期少交税),账务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常见的暂时性差异,比如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器具机械设备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会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账务上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及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税法上,准予一次性税前扣除;站在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计提的累计折旧额,税法上,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未来期间多交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再比如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个纳税年度税前扣除)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的,那么会造成未来期间少交税,即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务上需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造成的补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少交税,本期多交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核算的是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实际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补税分录相反)

会计中常见的三种账务处理程序是什么?

对于酒类包装物来说它与其他包装物略有不同。那么在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非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1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2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

二、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销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三、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销售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评析:第一种方式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销售费用”,因无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基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行为并为保证包装物能顺利收回产生的,故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致,并且不管以后退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故应随同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由于已经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方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完全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收回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收回,将计提的流转税确认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强调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须是该项收入已经实现,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确认收入,故暂不应确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确认费用。这样才能保持费用与收入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方法各有所测重,均有一定道理,实践中酒类生产企业的选择也是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此类存在会计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定前,只要企业出自善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账务处理方法都不应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大酒类企业重视的是,由于选取不同处理方法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业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就三种处理方法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并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账务处理方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方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认为,将应缴纳的流转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造成应退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确认负债,进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负债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由于销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转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可能会给双方对账工作带来麻烦。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转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营业损益并无影响,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方式不同而出现差别。笔者认为,企业销售产品收取押金实质上是企业的营销策略,是一项销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分析报表后作出更适当的财务预算方案。

争议焦点三:流转税是在计提时即确认为费用,还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认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计提的税金在何时确认为费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在押金返还时再确认费用,其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笔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可在计提税金时即确认费用,这样将避免因延迟确认费用而导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增加,从而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就是将权责发生制上升到了会计计量基础的地位,而不再是会计核算的一条原则,同时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原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强调权责发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类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发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未来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也不可退还,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应收帐款)的条件,从经济实质上看,可视为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支出,故确认为纳税当期的费用。在新准则颁布前,大部分企业会计人员非常强调配比原则,为了与收入相配比,往往将预收账款所缴纳的流转税借方挂账,直到营业收入确认日,才同步结转确认为费用。利润表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与同期的”营业收入“发生额之间有比较严密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实施后,如要严格遵循新准则权责发生制优于配比原则,两者之间将不再存在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应该尽早确认费用,以求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小化,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由于采取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更合理,同时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分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大酒类企业采用。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

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中常见的三种账务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的时候,根据原始凭证或者是原始汇总表(汇总原始凭证)来编辑记账凭证,然后直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及相关明细账日记账,最后编辑相应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比如说我们可以根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因为要根据记账凭证,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需要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所有工作量比较大,消耗的账页也比较多,不便于会计工作的分工。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二、汇总记账凭证财务处理程序 ,是指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这类所说的汇总记账凭证,是一种累计汇总的记账凭 证,是对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填写的专用记账凭证,安装凭证的种类分别定期进行汇总填制。

三、科目汇总表财务处理程序, 它是根据各种记账凭证先定期按会计科目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进而结合相关的明细账和凭证编制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汇总表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的会计科目进行归类,定期飞镖技术汇总出每个会计科目的借、贷方的本期发生额。并填写在相应的栏内。对于科目汇总表总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也可以直接根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填列。

常见的三种账务处理程序中会计报表是根据什么资料编制的。

一、无论采用何种账务处理程序,期末都是根据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编制会计报表的。

二、解释

1、账务处理程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方式,三者之间的结合方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账务处理程序。我国常用的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三种。

2、三种账务处理程序有许多共同之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程序不同。相同的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3)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

(5)这一步是登记总账方法不一样(后面再描述)

(6)期末,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与有关总账余额相互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3、区别:(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账。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要先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有关汇总记账凭证,再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要先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常见的账务处理程序有哪些

账务处理程序也叫会计核算形式,它是指账簿组织和记账步骤。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账务处理程序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日记总账账务处理程序。

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其主要区别,即各自的特点主要现在登记总账依据和方法不同 一、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直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它是基本的账务处理程序.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其缺点是: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该财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x0d二、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定期根据记账凭证分类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便于了解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其缺点是:按每一贷方科目编制汇总转账凭证,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当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该财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x0d三、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又称记账凭证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它是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并可做到试算平衡,简明易懂,方便易学.其缺点是:科目汇总表不能反映账户对应关系,不便于查对账目.它适用于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来

以下哪项不是常见的账务处理程序?( )

A.原始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常见的账务处理程序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日记总账账务处理程序。

老大,你刚考完,知道不知道正确否

你不要看参考答案,要以正确的会计法规来做。

账务处理程序

1,账务处理程序,会计的账务处理是:发生经济业务后,第一步是编制记账凭证,第二步登记账簿,到了月末,第三步是编制会计报表。这是账务处理程序。

2,记账程序,发生经济业务后,编制好会计分录,就要登记账簿,登记的账簿有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簿,先登记那一本,然后登记那一本,这是记账程序。

3,企业会计工作是记账,还要计算成本的发生,成本的结转,产品的销售,收入的计算,费用的计算,利润的计算,这一切的计算工作,和账户的结转工作,这就是核算程序。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分类账

优点:程序简单明了,易于理解

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反映经济业务内容

缺点:登记总分类账工作量大

适用于:规模小,业务量少,凭证不多的单位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

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优点:科目汇总表编制和使用比较方便

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

并可做到试算平衡

缺点:不反映科目对应关系

不便分析业务来龙去脉

不便查对账目

适用于: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

再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

然后据以登记总分类账

优点:反映账户对应关系

大大减少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

缺点:定期编制汇总记账凭证工作量大

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可能难以发现

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量较多,专用记账凭证

也较多的单位

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

优点:简化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

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来龙去脉

缺点:工作量大,如果业务繁杂,日记账专栏势必过

多,致使账页过长,不便于记账

适用于:规模不大,但收付款业务较多的单位

日记总账账务处理程序——

设置日记总账,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直接逐笔登记日记总账

优点:简化总分类账登记手续,反映对应关系

缺点:增大了登记日记总账的工作量

不便于记账分工和查阅

适用于:规模小,业务量少,会计科目不多的单位

会计基础账务处理程序

最有效的是 去看一下别人的做账过程 一下就记住了 如果可以的话 自己做下

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日记总账账务处理程序和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理程序吗

常用账务处理程序,只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通用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三种,会计准则上的账务处理程序,实质上是指企业登记总记的依据

账务处理程序1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陈报的步骤和方法。即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的编制的步骤和方法。账务处理程序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 法律法规 关于这方面的。那么接下来, 网 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 纳税 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 公司 (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 管制 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 税收优惠 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2]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 关税 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标签: 会计准则账务处理_不同会计准则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补税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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