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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_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会计资讯 2024年04月27日 13:06 48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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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最新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_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2.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1 立信 28 上海众华沪银2 天健 29 中喜3 天健正信 30 德勤华永4 信永中和 31 五洲松德联合5 中瑞岳华 32 南京立信永华6 深圳市鹏城 33 中勤万信7 立信大华 34 毕马威华振8 大信 35 立信羊城9 京都天华 36 山东汇德10 利安达 37 希格玛11 中准 38 山东正源和信12 天职国际 39 山东天恒信13 华普天健 40 上海东华14 国富浩华 41 亚太(集团)15 普华永道中天 42 北京永拓16 深圳南方民和 43 江苏苏亚金诚17 广东正中珠江 44 中兴华富华18 武汉众环 45 北京天圆全19 安永华明 46 中天运20 江苏天衡 47 北京中证天通21 中磊 48 中汇22 中审亚太 49 立信中联闽都23 上海上会 50 中审国际24 北京兴华 51 江苏天华大彭25 福建华兴 52 中兴财光华26 江苏公证天业 53 华寅27 四川华信(集团) 54 上海公信中南

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资质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1、德勤(DDT)(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安永(EY)(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3、普华永道(PWC)(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4、毕马威(KPMG)(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5、立信(于1927年上海,是中国最早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6、信永中和(于1981年,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7、中瑞岳华(民族品牌会计师事务所的旗舰)

8、大信(我国最早的民办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十大会计师事务所)

9、中审(隶属国家审计署,司局级事业单位)

10、利安达信隆REANDA(全国十家业务收入过亿的事务所)

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基本上是固定的,目前全国有四十家,近几年都没有发生过变化。

具体条件可以参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修订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及其他要求继续执行。

 第一条增加第五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二条增加第四款: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第三条标题修订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三条增加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为: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第六条增加第十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第六条增加第十一款: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第七条第五款修订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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