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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准则22号_新准则残保金会计分录入什么科目缴纳

会计资讯 2024年04月26日 17:36 4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最新会计准则22号_新准则残保金会计分录入什么科目缴纳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最新会计准则22号_新准则残保金会计分录入什么科目缴纳

1.按新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提坏账准备应如何核算?
2.新准则残保金会计分录入什么科目缴纳
3.会计准则有哪些

按新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提坏账准备应如何核算?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

所有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也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进行了如下规定: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从目前已经披露完毕的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报来看,有很多上市公司仍然对所有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进行计提,即不区分单项应收账款的金额是否重大。这种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

企业应该在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时,应区分单项金额重大与非重大。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应该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单项金额非重大和的应收账款可以按照原来的账龄分析法计提。

新准则残保金会计分录入什么科目缴纳

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会计准则有哪些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有4个,内容如下: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问: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

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在此次的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还涉及到收入准则和租赁准则的问答,内容如下:

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在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该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010年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计量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四章 转换

第五章 处置

第六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五章 处置

新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六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七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列报

新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五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六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 确认

第五章 计量

第六章 列报

新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五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七章 售后

第八章 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

第八章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新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列报

新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第五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章 附注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六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章 列报

新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四章 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新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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