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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浅析_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会计资讯 2024年04月25日 13:10 6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浅析_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浅析_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2.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未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利润额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不开具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入挂记预收账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银行按揭房款、产权置换、房地置换、土地出让、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债等销售行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以上销售行为,个别企业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根本不在账上反映,尤其是银行按揭和实行分期付款的销售行为,纳税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4.成本核算不规范,乱列成本费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费用配比、归集和结转核算复杂,容易造成成本核算混乱。企业通过虚列多列成本,扣除成本费用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期间费用与成本,建造成本与销售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划分不清,任意摊销,虚列多列各类成本,造成不真实的盈亏,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行业特点调减成本。房地产公司利用开发周期长、成本划分难的行业特点,将几个开发项目不易区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设置一个“前期共同费用”账户,结转经营成本时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而是根据收入情况,利用“前期共同费用”账户随意调整,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2)股东个人负担的借款利息支出,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有的企业把应由股东个人的支出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3)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多提折旧,多列财务费用等增加成本。

(4)企业捐赠、赞助、广告、福利、奖励等费用超标,不按规定记入成本。

(5)代收款项、价外费用不合并纳税。将煤气开户费、可视对讲费、有线电视开户费、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直接记入往来账户,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6)外资开发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合作进行开发,对补偿给内资企业的不动产不作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

(7)以代建房名义不按规定纳税。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不属代建性质的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合同等手段冠以代建之名按取得的代建费收入纳税而不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全额纳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谢谢!

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法中明确指出了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账款时必须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到的预收款金额。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并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

目前房地产企业结合实际核算营业税的方法,按预收账款科目当期的发生额*5.6%j计算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费;

1.,在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2. 年度终了,对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入当年销售收入,并将已缴纳的税金

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并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转入本年利润;

,反映在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就是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里,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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