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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政府补助_如何加计抵减报表中其他收益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22日 17:38 10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17会计政府补助_如何加计抵减报表中其他收益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2017会计政府补助_如何加计抵减报表中其他收益

1.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
2.如何加计抵减报表中其他收益

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一、解读中,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我们都知道,“其他收益”科目是2017年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稿中新增加的概念。修订稿第11条规定: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同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该文已全文废止”)对利润表进行了修订,增加“其他收益”栏次。

然而,增设“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规定仅对《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进行同步修订。财会201815文提及“其他收益”科目的时候,也只提及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而没有推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就是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并不使用“其他收益”科目,而是继续将相关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读没有考虑现实中大部分企业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钦光关注到有其他老师建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也增加“其他收益”科目,将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分类核算。对于此,钦光是不同意的,如果按此处理的话,我倒是觉得财政部以后发文放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合适。

二、解读只规定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的会计处理,对“加计抵减额”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只字未提,不合适。

正因为解读只提及了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所以很多财务从业者认为“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调减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通过辅助账,或者通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加计抵减情况表”来反映。

然而“第39号公告”明确规定: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钦光认为: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通过会计凭证的核算进行处理,从而满足“第39号公告”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用以“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情况;

二、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调减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相应调减10%的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

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

3、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同时,做以下同金额凭证:

借: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有同行认为,因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冲减的“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调整“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这个观点,税总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中作了明确答复:无需调整。

“7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4、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同时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对冲“递延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有同行认为:如果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或者政策未到期,纳税人提前注销时,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为负数,相当于纳税人占了国家税款的便宜,需要将负数结余冲减“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支出”,补缴对应的增值税。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0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中对该情况做了特别说明: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根据税总解答,纳税人出现因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结余负数,无须调整“应交税金”、“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关注到:新设的“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核算出“加计抵减额”的

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符合“第3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钦光猜想,解读没有提及“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提及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应该是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期政策,为了一个临时性政策调整“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的会计设置,似乎没有必要。

如何加计抵减报表中其他收益

递延收益是递延收益是负债类科目,科目编号2401。用法类似预收账款,在之后的期间进行分摊处理,根据2017 年5 月10 日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是用来核算政府补助的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1、当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例:

(1)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作为某个折旧20年的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每年确认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5

贷:其他收益 5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或者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例:

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某项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扩展资料

注意:若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无关,是不能通过递延收益核算的,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递延收益与预收账款的异同点:

1、概念和核算科目不同

2、属于负债性质的科目

3、属于过渡性科目

4、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方法相同

参考资料:

递延收益-百度百科

如何加计抵减报表中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收益"科目都核算什么内容?怎么列报?

理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如下: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计入本科目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类型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上文介绍如何加计抵减报表中其他收益,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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