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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处罚_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22日 17:35 10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注册会计师处罚_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注册会计师处罚_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1.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2002修正)
2.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3.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4.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第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及审计项目目录;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五)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未逾5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未逾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执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中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犯有严重错误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3年考核一次。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实行年检制度。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当年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执行业务。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所、离所、转所均须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法定业务: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下列相关业务:

(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二)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账业务;

(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四)参与培训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五)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六)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

资料拓展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执业会员(即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此外还可能包括荣誉会员。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方可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只是通过考试,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不予注册注册会计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五条 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撤销事务所。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第十六条 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事务所。第十七条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事务所。第十八条 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混乱,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第十九条 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一)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

(三)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四)降价收费。第二十条 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或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行业务,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予以警告。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撤销其分支机构。

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不加管理或管理不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达不到法定的办所条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最长12个月的限期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予以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撤销事务所。

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办考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违纪、作弊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条形码。

第六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纪:

(一)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及粘贴。

第七条 考试之前、之后在考试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考人员,应作为严重违纪处理。

第八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三)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四)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第九条 在考试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第十条 凡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凡有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资格;凡有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对有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告;还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考试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试试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拆看考题;

(二)考试期间包庇、纵容、协助应考人员作弊,传递考试信息,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

(三)考试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试卷带出、传递出考场;

(四)利用工作之便篡改应考人员分数;

(五)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加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串通作弊;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资料;

(五)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六)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当确认当事人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严重违纪行为和第八条作弊行为时,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和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考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本考区后,上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监考人员必须在《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场情况记录单》(在《考场清单》背面)中记录当事人的严重违纪、作弊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对严重违纪、作弊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试卷评阅期间评阅人员确认答卷异常时,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答卷异常情况报告单》,按试卷评阅工作规程核实。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的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证据及鉴定结果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并按本规则以予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经核实证据确凿的,按本规则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又涉嫌违纪、作弊的行为,应注意收集证据,在考试结束后,将涉嫌情况提请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收到当事人复审申请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严重违纪、作弊事实进一步予以核实,将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并转达至当事人。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D)。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

4、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工商局责令违规营运的饭店、酒店停业整顿。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例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吊销或暂扣驾驶执照。

6、行政拘留。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属于兜底性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

中国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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